何謂的簽證不實的內容?


建築人職涯規劃、新鮮人注意事項、職場經驗分享

文章ck0789 » 2009 5月 13 (週三) 11:4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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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 寫:ck0789兄,讀完你的文字感覺你怨念真的很深,我可以理解你的痛苦,但你可針對我的回覆討論,可以指正錯誤,如果還是失焦討論東扯西扯,小弟認為沒有正面的意義,回文只是浪費大家的時間,就此打住,請見諒!

真是抱歉了!十幾年的怨念果然太驚人!
對於看到我的回文不舒服的人,致上最高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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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因斯坦說:「學說理論」通常只有提出的人自己相信而別人沒一個相信;而「實驗」每個人都相信,只有做實驗的那個學者不信。這不是說實驗就是對的,而是做實驗的人瞭解實驗結果的控制條件是可以操弄的。
ck0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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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Pedro Hsieh » 2009 5月 14 (週四) 12:39 am

ck0789 寫:說到錢,公務員也是領人民納稅錢......服務人民理所當然不是嗎?

公務員領人民納稅錢所為之行政處分(例如建造執照核發),服務的對象有商榷的空間,它的邏輯可能是這樣的:
面對申請建造執照座落基地周邊的土地所有權人,審查人員是服務人民的公僕→執行公權力;公共安全、公共交通....
面對代表起造人求取最大利益的建築師,審查人員是執法者(官)。→個人與公共利益之攻防。
所以諸如畸零地申請調處就是建管課同時扮演不同角色的範例。 :lol:
qui seminant in lacrimis in exultatione metent
那含淚播種的人,必含笑獲享收成;
Pedro Hs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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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L-archi » 2009 5月 14 (週四) 9:01 am

ck0789 寫:真是抱歉了!十幾年的怨念果然太驚人!

ck0789兄,雖然是累積10多年的怨念,但必定有很多經驗,可以提供年輕人借鏡,就請ck0789兄多多經驗交流,對年輕人幫助會很大~~~ :D
L-ar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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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dinshin » 2009 5月 14 (週四) 10:21 am

第 25 條 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左列職業: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二、營造業、營造業之主任技師或技師,或為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
三、建築材料商。
第 26 條 建築師不得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
第 27 條 建築師對於因業務知悉他人之秘密,不得洩漏。

請問...可兼任室內裝修施工技術人員嗎?......假定不是室裝廠商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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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s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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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3daysRain » 2009 5月 14 (週四) 10:37 am

Pedro Hsieh 寫:
ck0789 寫:說到錢,公務員也是領人民納稅錢......服務人民理所當然不是嗎?

公務員領人民納稅錢所為之行政處分(例如建造執照核發),服務的對象有商榷的空間,它的邏輯可能是這樣的:
面對申請建造執照座落基地周邊的土地所有權人,審查人員是服務人民的公僕→執行公權力;公共安全、公共交通....
面對代表起造人求取最大利益的建築師,審查人員是執法者(官)。→個人與公共利益之攻防。
所以諸如畸零地申請調處就是建管課同時扮演不同角色的範例。 :lol:


同感!

所謂服務人民,並非指特定或少數人士,而必須以轄區全民為對象
承辦人員必須站在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同建築法)及大眾利益等角度做評斷,而非申請者之角度

說起來「服務人民」這四個字近年來真的是被誤解和刻意扭曲了.....
3daysR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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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shaoyen » 2009 5月 14 (週四) 11:52 am

dinshin 寫:第 25 條 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左列職業: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二、營造業、營造業之主任技師或技師,或為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
三、建築材料商。
第 26 條 建築師不得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
第 27 條 建築師對於因業務知悉他人之秘密,不得洩漏。

請問...可兼任室內裝修施工技術人員嗎?......假定不是室裝廠商負責人


室內裝修施工技術人員要專任。簡單說就是你當了那個技術人員就不可以開業。
shao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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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ck0789 » 2009 5月 14 (週四) 5:57 pm

llmj 寫:
ck0789 寫:真是抱歉了!十幾年的怨念果然太驚人!

ck0789兄,雖然是累積10多年的怨念,但必定有很多經驗,可以提供年輕人借鏡,就請ck0789兄多多經驗交流,對年輕人幫助會很大~~~ :D

只能說,很多事不像表面那樣簡單。
年輕的人要想的複雜一點.........
建築與建管為何變得這麼複雜?一方面是做繭自緮,另一方面就是上位專業官僚與學術官僚,與社會脫節。
發這麼多牢騷之後,心情好一些.....但幹這行,搞得身心疲累,真的想去賣雞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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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因斯坦說:「學說理論」通常只有提出的人自己相信而別人沒一個相信;而「實驗」每個人都相信,只有做實驗的那個學者不信。這不是說實驗就是對的,而是做實驗的人瞭解實驗結果的控制條件是可以操弄的。
ck0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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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ck0789 » 2009 5月 14 (週四) 5:59 pm

shaoyen 寫:
dinshin 寫:第 25 條 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左列職業: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二、營造業、營造業之主任技師或技師,或為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
三、建築材料商。
第 26 條 建築師不得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
第 27 條 建築師對於因業務知悉他人之秘密,不得洩漏。

請問...可兼任室內裝修施工技術人員嗎?......假定不是室裝廠商負責人


室內裝修施工技術人員要專任。簡單說就是你當了那個技術人員就不可以開業。

看字面意義,應該是可以的.....
很多建築師都兼室內裝修公司負責人啊

這問題!該開另一主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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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因斯坦說:「學說理論」通常只有提出的人自己相信而別人沒一個相信;而「實驗」每個人都相信,只有做實驗的那個學者不信。這不是說實驗就是對的,而是做實驗的人瞭解實驗結果的控制條件是可以操弄的。
ck0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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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ck0789 » 2009 5月 14 (週四) 6:46 pm

3daysRain 寫:所謂服務人民,並非指特定或少數人士,而必須以轄區全民為對象
承辦人員必須站在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同建築法)及大眾利益等角度做評斷,而非申請者之角度

說起來「服務人民」這四個字近年來真的是被誤解和刻意扭曲了.....


我的看法之所以不同在於每個合法申請人的權益必須獲得保障,才能談公益。不能讓公益當成藉口。
一件合法申請的案子,假如受到周邊居民的抵制時,政府要不要保障申請人呢?
假使先站在少數公益角度去審案。今天我們就沒有加油站可用,沒有垃圾場,沒有變電所,也沒有基地台了...
公益要是大多數人的公益,所以每一個申請人在相同的法令相同的審查標準下所獲得的利益。
對廣大全民來說就是公平正義,就是最大的公益。

這也是全民對公務員的期待,如此「服務人民」的定義不算過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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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因斯坦說:「學說理論」通常只有提出的人自己相信而別人沒一個相信;而「實驗」每個人都相信,只有做實驗的那個學者不信。這不是說實驗就是對的,而是做實驗的人瞭解實驗結果的控制條件是可以操弄的。
ck0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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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fasun » 2009 5月 20 (週三) 11:38 pm

簽證不實 這件事
遇過幾次......雖大部分是同事的....
舉例 1 建照需檢附現場相片 相片明明沒有蓋房屋 但是送完建照隔天被檢舉 違章房屋已蓋好.......
2使照時 現場建築物位移3公尺 放樣簽證說沒問題......??
3申請變更設計3樓時 被檢舉1樓鋼筋平均間距多了5公分.....簽證沒問題??
這樣算不算是大事 該不該懲戒??
fa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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