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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 寫:ck0789兄,讀完你的文字感覺你怨念真的很深,我可以理解你的痛苦,但你可針對我的回覆討論,可以指正錯誤,如果還是失焦討論東扯西扯,小弟認為沒有正面的意義,回文只是浪費大家的時間,就此打住,請見諒!
真是抱歉了!十幾年的怨念果然太驚人!
對於看到我的回文不舒服的人,致上最高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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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 寫:ck0789兄,讀完你的文字感覺你怨念真的很深,我可以理解你的痛苦,但你可針對我的回覆討論,可以指正錯誤,如果還是失焦討論東扯西扯,小弟認為沒有正面的意義,回文只是浪費大家的時間,就此打住,請見諒!
ck0789 寫:說到錢,公務員也是領人民納稅錢......服務人民理所當然不是嗎?
Pedro Hsieh 寫:ck0789 寫:說到錢,公務員也是領人民納稅錢......服務人民理所當然不是嗎?
公務員領人民納稅錢所為之行政處分(例如建造執照核發),服務的對象有商榷的空間,它的邏輯可能是這樣的:
面對申請建造執照座落基地周邊的土地所有權人,審查人員是服務人民的公僕→執行公權力;公共安全、公共交通....
面對代表起造人求取最大利益的建築師,審查人員是執法者(官)。→個人與公共利益之攻防。
所以諸如畸零地申請調處就是建管課同時扮演不同角色的範例。
llmj 寫:ck0789 寫:真是抱歉了!十幾年的怨念果然太驚人!
ck0789兄,雖然是累積10多年的怨念,但必定有很多經驗,可以提供年輕人借鏡,就請ck0789兄多多經驗交流,對年輕人幫助會很大~~~
shaoyen 寫:dinshin 寫:第 25 條 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左列職業: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二、營造業、營造業之主任技師或技師,或為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
三、建築材料商。
第 26 條 建築師不得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
第 27 條 建築師對於因業務知悉他人之秘密,不得洩漏。
請問...可兼任室內裝修施工技術人員嗎?......假定不是室裝廠商負責人
室內裝修施工技術人員要專任。簡單說就是你當了那個技術人員就不可以開業。
3daysRain 寫:所謂服務人民,並非指特定或少數人士,而必須以轄區全民為對象
承辦人員必須站在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同建築法)及大眾利益等角度做評斷,而非申請者之角度
說起來「服務人民」這四個字近年來真的是被誤解和刻意扭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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