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寫:ck0789 寫:雜項就是雜項,沒有建蔽率與容積率問題。
無須見獵心喜就污名化承辦人
如果換成ck0789兄是承辦人,面對各種類型的雜項工作物,(水保設施、電台、基地台、工廠設備...等等)
也是很難依照「雜項就是雜項」的說法不用計算建蔽率與容積率核發執照的。
如果打到承辦人,我道歉。以下修正為建管單位。
回歸正題
各位沒聽懂!
建蔽率與容積率精神,是在限制都市發展
雜項工作物,一般來說並不是用來居住的的設施
以電梯來說,電梯一定有個外殼,然後裏面是設備,這個外殼是建築物,就應該有建照,而設備部分就屬於雜項。
再說建蔽率,首先要說的雜項是否有建築面積的出現,技術規則的用語定義中很清楚,「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面積。但電業單位規定之配電設備及其防護設施、地下層突出基地地面未超過一點二公尺或遮陽板有二分之一以上為透空,且其深度在二點零公尺以下者,不計入建築面積;陽臺、屋簷及建築物出入口雨遮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超過二點零公尺,或雨遮、花臺突出超過一點零公尺者,應自其外緣分別扣除二點零公尺或一點零公尺作為中心線;每層陽臺面積之和,以不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為限,其未達八平方公尺者,得建築八平方公尺]
條文中根本沒有說雜項工作物是有建築面積的存在。
一直以來,建管單位就在似是而非的觀念中做建管行政。把室外增建電梯與在原建築物內增建電梯這兩碼事混為一談。在原建築物內設置電梯,申請雜項執照我想大家都沒有疑問。但是在室外增建一座電梯應該是要申請建照的,其中電梯設備才是並案申請的雜項,但仍有主管機關還是發雜項執照,然後又加註開工前送消防機關審查。這就造成與消防主管機關之間的問題,照理雜項執照沒有面積,也沒有容積(各位可以回去看看手上的雜項執照是否有這兩個數據欄位)。
所以如果設計內容之中有屬於雜項與建築的部分,都應該以建照申請才對,這也是人民的權利。凡不屬雜項的東西就絕不能魚目混珠,讓承辦自己心證去判斷雜項工作物要不要記建蔽率與容積率,這是踰越法律授權的。
如果承辦認為該申請的雜項夾雜建物,就應該明確告知申請人,將該部分用建照申請,這才是正道。
千萬不要在出現雜項執照圖裡去算建築面積、容積,發照時雜項執照裡又沒有該資訊出現,這種謬誤。各位想想是否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