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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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文章johnny0423 » 2011 11月 19 (週六) 4:0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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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都市計畫(指一定地區範圍)以外地區"不是" 等於區域計畫(非都市計劃範圍)地區嗎??但是在"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中第四條第一項 申請興建自用農舍之起造人,應具有自耕農身分,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其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耕地面積百分之五,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中第五條第一項 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兩條例中的"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耕地面積百分之五與十的差異是在於不同"地目"還是?????
還請 各位先進指教。謝謝!
補充說明:資料來源"全國法規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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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ny0423
 
文章: 2
註冊時間: 2011 11月 19 (週六) 3:47 pm

文章pliotb » 2011 11月 21 (週一) 2:31 pm

區域計畫與都市計畫位階不相同,所指的計畫管制內容亦不相同。
pliotb
 
文章: 63
註冊時間: 2007 12月 10 (週一) 9:33 pm

文章KYCC » 2011 11月 21 (週一) 9:02 pm

既然有人答了,那我也來答答看.
因為台灣本島全部已經實施區域計畫(北/中/南/東四計畫),所以不管都市計畫區或非都市計畫區,自然依照位階較高的區域計畫10%.
至於那非都市計畫地區的5%,大概就是未實施區域計畫+未實施都市計畫的地方用的到,大概就是外島地區的非都市計畫區了!!(沒待過外島,不知道是不是真的是這樣!?)
其實以前就被科長考過這問題!!
KYCC
 
文章: 52
註冊時間: 2010 9月 11 (週六) 12:56 pm

文章johnny0423 » 2011 11月 22 (週二) 12:48 pm

小弟所知(如有錯誤煩請加以指教,謝謝):都市計劃指的是有劃定與發布實施都市計劃(範圍內包含;分期分區劃定等,所以都市計畫土地有可能含非都市土地,但也會因發布實施日起併同管制)。未劃定都市計劃管制範圍土地都通稱"非都市土地"=區域計畫法所屬管制範圍內。而在都市計劃與區域計畫;應該屬同一位階層級(上位指導計劃)?因現在台灣本島除國家公園與特定區外應該都已實施管制都市計劃與區域計畫管制。外島亦有"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所以兩者差異之處小弟還是不解?謝謝樓上先進指教!
johnny0423
 
文章: 2
註冊時間: 2011 11月 19 (週六) 3:47 pm

文章pliotb » 2011 11月 22 (週二) 1:34 pm

區域計畫與都市計畫訂定精神並不相同,可參考區域計畫法與都市計畫法之內容與需擬訂之地區後再判斷。
(要擬定計畫需要計畫經費)

都市計畫
第1條 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特制定本法。

區域計畫
第1 條 為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布,以加速並健全經濟發展,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公共福利,特制定本法。
第11 條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凡依區域計畫應擬定市鎮計畫、鄉街計畫、特定區
計畫或已有計畫而須變更者,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按規定期限辦理擬
定或變更手續。未依限期辦理者,其上級主管機關得代為擬定或變更之。
第15 條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
,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
,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
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 (市) 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
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

在二者之外適用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請參考基地所在位置查詢,如仍無法得知,洽詢地方政府承辦。
pliotb
 
文章: 63
註冊時間: 2007 12月 10 (週一) 9:33 pm

文章ching » 2011 11月 22 (週二) 2:00 pm

1.先說明一下各個法規的發布日期
(1)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民國 62 年 12 月 24 日
(2)區域計畫法 民國 63 年 01 月 31 日
(3)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民國 66 年 01 月 19 日
2.按照上開的法規發布日期,區域計畫法雖在63年通過,但許多地方的區域計畫非都市土地編訂卻是在68年以後才實行,所以這一段時間(62-68年)的非都市土地依[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實施建築管理。
3.區域計畫實施後,針對非都市土地又發布[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此乃針對發布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發布之專法,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之規定,與[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相較起來屬[特別法]應優先適用之。
4.也許有人會問[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怎麼不廢除?應該是有某些地方還是沒有發布區域計畫吧?(外島?)。

以上個人看法請參考~
ching
 
文章: 7
註冊時間: 2011 4月 24 (週日) 3:08 pm

文章hara » 2011 11月 23 (週三) 12:37 pm

就johnny0423的問題,試簡答如下:
1.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已編定使用地),依「實施區域計畫建築管理辦法」辦理之。(實施區域計畫建築管理辦法第2條)
2.實施區域計畫地區(未編定使用地)與建築法第3條所定適用地區以外之建築物(但不包括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依「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辦理之。(部分縣市另有「簡化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hara
 
文章: 339
註冊時間: 2007 11月 19 (週一) 1:11 pm
來自: 台灣嘉義

Re: 請問: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文章shelly » 2016 12月 22 (週四) 3:32 pm

多年後的今天,看到ching的回覆,清楚明瞭,恍然大悟! 為了說聲謝謝,特地註冊。大感謝!!
shelly
 
文章: 1
註冊時間: 2016 12月 22 (週四) 3:2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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