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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在公文上的文言語彙
教科書資料
作者待查
公文語彙為求簡潔,通常趨向於文言語彙。當然,整個公文讀起來也應明朗易懂,而不是全篇文言陳舖,如讀古文。一件高明的公文,是在於善用某些字彙,使其具畫龍點睛之效,令人感覺文筆簡約有力。
一【之】口語中「的」,相當於文言中的「之」。公文書較文言化,所以,須使用「的」有關的語句,宜全部以「之」來顯示,而且公文很忌諱「之」、「的」兩者混用。例如:
台端所提之建議,本府己轉相關單位參處並逕復之。
二【邇來】
「邇來」表示「最近」的意思,常見於公文書。例如:
邇來社會風氣敗壞,常見年輕人結夥飛車搶劫,請 貴局加強路檢工作。
三【轉圜】「轉圜」表示「挽救」的意思。常見於公文書。例如:
本案 貴所所提建議甚佳,惟該案件已執行完竣,尚無轉圜空間。
四【囿於】「囿於」表示「限制於」的意思。例如:
本案囿於本府財政之困難,建議調降規劃經費為原總數之三分之二。
五【為之】
「為之」為避免重複前面提過的「辦理」、「申請」等行為而替代的語句。因為一再重複「辦理」,則語氣失之順暢。例如:
本案因非本府權責,恕無從辦理,請
改向其主管單位為之。
六【合先敘明】
「合先敘明」即「先敘明」。「合」為語助詞,無義。常見於公文書之開場白。切入主題前,先引用法條的規定時,其尾語可用「合先敘明」。例如:
依本法第五條之規定,本案應先辦理
提拋棄繼承,方可過戶,合先敘明。
七【函囑】
「函囑」表示「來函吩咐」的意思。於答覆對方時用之,且為下對上或平行關係的用法;上對下不宜使用。例如:
鈞部函囑本府查復有關晉江有限公司是否乃繼續非法營業一案…。
八【未敢擅專】
「未敢擅專」表示「不敢擅自定奪」的意思,為一種客氣語態。例如:
本案擬請移送政風單位辦理,唯未敢擅專,請 鈞長裁示。
九【情事】
「情事」即「事件」的意思。常見於公文書;若使用「事情」、「事件」則稍較口語化。例如:
若見違法亂紀等情事,當從嚴議處。
一○【迭】
「迭」表示「反覆不斷」的意思。例如:
民眾迭有反應,該路段設計不當,以致車禍頻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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