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athon 寫:本案研判如下:
1.因面積有更動或增加就要辦理增建建造執照。
2.如果原先有合法建物部份拆除了,就要辦理拆照。
3.用途如與原核准建物不同或者外牆開口立面改變,就要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4.如屬於供公眾或內政部規定之非公眾建物,則要申請室內裝修。
5.如果已有廣告物在建築物上,就同時再申請廣告物許可。
如果上述行為都有,那基本上是以增建建物為主,向建管單位送增建建造執照申請,併案辦理拆照、變更使用、室內裝修及廣告物許可,各類書件全部同時附上,並依照各類申辦案件附上個別需要之圖面即可,一般而言,掛號後收案的承辦人會幫你會簽相關的審查人員後,統一核發執照,但因已建築完成,所以鑑定報告及罰款是不能免的,另機關可能會依照其違章建築補照辦法之規定,要求全部完成後同時申領使用執照,所以依各縣市規定不同,可能會要求附上相關鋼筋混凝土及剩餘土石方、營建廢棄物流向等證明文件後,才同時核發使照完成。
是蠻麻煩的,不過遇到了就解決問題吧!
太感謝了個位大大的指導.不過還想再請教一下..如果我分開半那還要重新掛號嗎(建照.雜照.拆除1個,變更使用執照一個).因為已經掛號過了..
還是說我只要把變更使用申請資料及圖面一並交給承辦.由他轉給變更使用審查人員既可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