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athon 寫:本案研判如下:
1.因面積有更動或增加就要辦理增建建造執照。
2.如果原先有合法建物部份拆除了,就要辦理拆照。
3.用途如與原核准建物不同或者外牆開口立面改變,就要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4.如屬於供公眾或內政部規定之非公眾建物,則要申請室內裝修。
5.如果已有廣告物在建築物上,就同時再申請廣告物許可。
如果上述行為都有,那基本上是以增建建物為主,向建管單位送增建建造執照申請,併案辦理拆照、變更使用、室內裝修及廣告物許可,各類書件全部同時附上,並依照各類申辦案件附上個別需要之圖面即可,一般而言,掛號後收案的承辦人會幫你會簽相關的審查人員後,統一核發執照,但因已建築完成,所以鑑定報告及罰款是不能免的,另機關可能會依照其違章建築補照辦法之規定,要求全部完成後同時申領使用執照,所以依各縣市規定不同,可能會要求附上相關鋼筋混凝土及剩餘土石方、營建廢棄物流向等證明文件後,才同時核發使照完成。
是蠻麻煩的,不過遇到了就解決問題吧!
janathon 寫:一般而言不必重掛,有經驗的承辦應該會要求你併案辦理,只要將書件於辦理中補附,請他會辦即可,而至於是誰會誰,或是說變更使用併增建案或增建案併變更使用,其實都可以,重點是一定要有個單一窗口處理這樣的案子,這個窗口可能是審建造執照的人,也可能是使照核發的人亦或是審變更使用的人,都可以,只要掛號是誰收基本上都可以辦,因為我以前當過承辦,處理過類似的案子,不過重點是他要願意處理這樣的案子,不過不管是誰掛到案子,他們都應該受理。但我覺得可以的話最好是建管科收件會比較好,因為有些機關辦理變使案子的承辦,不見得是建管背景的人,他不見得有能力處理這樣的案子,不過正常來說是不需要重新掛號的。
正在瀏覽這個版面的使用者:沒有註冊會員 和 1 位訪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