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天厝位道路預定地 轉向90度免拆除還省下500萬


國內外相關訊息公告、新聞轉載。

文章kogiga » 2008 4月 02 (週三) 11:2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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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8條:本法第73條第2項所定有本法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如果本案有變更使用類組的情形,似得採本規定辦理。

至建築法第73條: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但直轄市、縣(市)政府認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定建築物接用水、電相關規定:...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與同法第99條第5款規定相較,其適用範較限定在合法使用...,但也不失為一依據,只是要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請領」或 「使用執照更正」呢?

llmj 寫:朋友的看法
假設本案已領得使用執照,容積未增減,為求便民節省行政程序,依照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8 條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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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gi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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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L-archi » 2008 4月 02 (週三) 11:27 am

kogiga 寫:只是要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請領」或 「使用執照更正」呢?


小弟看法

更正--是登載有誤,才辦理更正。

變更--是建築物有變動

本案辦理變更比較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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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kogiga » 2008 4月 02 (週三) 12:05 pm

嗯,llmj發起了一個很有意思的討論。
依我以前承辦更正基地的案例,本案因為原建築基地已因興闢道路而變更,地號是否有變動不明,但基地面積必定與原領使用執照登載不同,辦理使用執照更正是最簡易的程序。
至原建物如未有使用變更,我覺得本案如採變更使用執照,似不若更正來得適法與簡便。
但一般為了便民,是有案例由興闢道路主管機關受理房屋所有人就地整建後報備查,但這易造成建管書圖列管落差。

llmj 寫:
kogiga 寫:只是要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請領」或 「使用執照更正」呢?


小弟看法

更正--是登載有誤,才辦理更正。

變更--是建築物有變動

本案辦理變更比較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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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L-archi » 2008 4月 02 (週三) 3:32 pm

kogiga 寫:依我以前承辦更正基地的案例,本案因為原建築基地已因興闢道路而變更,地號是否有變動不明,但基地面積必定與原領使用執照登載不同,辦理使用執照更正是最簡易的程序。
至原建物如未有使用變更,我覺得本案如採變更使用執照,似不若更正來得適法與簡便。
但一般為了便民,是有案例由興闢道路主管機關受理房屋所有人就地整建後報備查,但這易造成建管書圖列管落差。


使照更正是最簡易的程序,可是圖說的部分呢?容積沒變動,但建蔽率有變動。

更正那執照書表要不要一併從新繕打?

另外一個朋友認為應該適用:
三、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份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
所以,要從新辦理建築執照與拆除執照。

kogiga兄的看法呢?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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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kogiga » 2008 4月 02 (週三) 8:58 pm

此建物轉了90度,使用執照竣工圖上方位、
與建築線、地界線的關係都變了,得要重套繪才是,
看來只辦理使用執照更正的確便民但尚不完備;
但其行為又似非變更使用執照的管理標的,
如果丟給營建署建管組不知做何函釋?

至於改建、修建都還涉及建造執照申請(併案申請拆除?)、
施工勘驗(如何查驗呢?)及使用執照申請,
如可行,也較不符比例原則。
我想這個建管問題,以前一定有前輩碰過,
實務上才有路權機管受理民眾就地整建報備的情形吧!

llmj 寫:使照更正是最簡易的程序,可是圖說的部分呢?容積沒變動,但建蔽率有變動。
更正那執照書表要不要一併從新繕打?
另外一個朋友認為應該適用:
三、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份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
所以,要從新辦理建築執照與拆除執照。
kogiga兄的看法呢?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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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L-archi » 2008 4月 03 (週四) 2:47 pm

kogiga 寫:此我想這個建管問題,以前一定有前輩碰過,
實務上才有路權機管受理民眾就地整建報備的情形吧!


找到了,有解釋令。
----------------------------------
主旨:關於本縣警察局通霄分局擬將原建物整棟遷移至新建辦公室之後面,
以利整體使用,可否比照內政部66. 8. 3台內營字第七四八四八九
號函規定辦理一案,本府研提具體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78.12.19(78)建四字第51633號函及依據通霄分局78.
12.21通警總字第12843號辦理。
二、本案遷移理由本府78.11.17(78)府建管字第117614號函業已
詳敘,茲再補送通霄分局前開號函影本及附件請參辦。
三、本案因礙於公產使用年限之限制,且遷移案件甚少及目前廠商遷移之
技術對結構之安全應不受影響,本府擬同意比照內政部66. 8. 3台
內營字第748489號函規定辦理,至原領使用執照擬一併同意依
遷移後之現況准予更正使用執照內容,以符實際,是否適當,請鑒核


內政部66. 8. 3台內營字第748489號
主旨:為拓寬道路房屋不予拆除而整棟搬移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案經本部邀集各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建築物因政府興建各項公共設施,而須拆除者,始得申請搬移。
(二)擬搬移之建築基地應臨接建築線,並應有合法之土地權利證明
文件。
(三)擬搬移之建築基地,其使用分區,及遷移後之建蔽率、建築物
高度等,不得牴觸都市計畫法規及建築法規之規定。
(四)建築物於搬移時,其主要構造梁柱、樓板等均不得破壞,並應
有加強安全之措施。
(五)原建築物之結構是否安全,搬移之施工方法是否妥適,由建築
師鑑定並負其責任。
(六)申請搬移之建築物,應由所有權人檢具遷移後基地平面配置圖
,施工說明書,由建築師繪具各層平面圖及各向立面圖、剖面
圖送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核辦。

(七)經主管建築機關實地勘察,符合上開各項規定准予搬移之建築
物,於移後發給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以利申請接水、接電及營
業登記之用。
(八)為安全起見,五層以上或高度超過十五公尺之建築物,不准搬
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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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zoe » 2008 4月 03 (週四) 11:39 pm

彰化縣福興鄉員鹿路一幢兩層樓的住宅&苗栗縣警察局通宵分局搬遷工程
最大的差別是在把房子轉彎90度

在法規檢討上,檢討的基準點都變更了 ~~~ 可以用原法令嗎 :?:
ex: 面前道路寬度若變了 是用新道路寬度檢討還是用舊道路寬度檢討 等等相關問題~~~
好像法令沒寫到建物改變方向之類相關說法呢?
倒是想知道福興鄉公所 或是彰化縣政府是如何核准這件案子的~~~~

苗栗縣警察局通宵分局搬遷工程 在當時可算是通霄的大事呢! 過快二十年後還多少通霄人記得這件事呢? :cry:
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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