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giga 寫:此我想這個建管問題,以前一定有前輩碰過,
實務上才有路權機管受理民眾就地整建報備的情形吧!
找到了,有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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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本縣警察局通霄分局擬將原建物整棟遷移至新建辦公室之後面,
      以利整體使用,可否比照內政部66. 8. 3台內營字第七四八四八九
      號函規定辦理一案,本府研提具體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78.12.19(78)建四字第51633號函及依據通霄分局78.
      12.21通警總字第12843號辦理。
  二、本案遷移理由本府78.11.17(78)府建管字第117614號函業已
      詳敘,茲再補送通霄分局前開號函影本及附件請參辦。
  三、本案因礙於公產使用年限之限制,且遷移案件甚少及目前廠商遷移之
      技術對結構之安全應不受影響,本府擬同意比照內政部66. 8. 3台
      內營字第748489號函規定辦理,至原領使用執照擬一併同意依
      遷移後之現況准予更正使用執照內容,以符實際,是否適當,請鑒核
      。
  
內政部66. 8. 3台內營字第748489號
主旨:為拓寬道路房屋不予拆除而整棟搬移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案經本部邀集各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建築物因政府興建各項公共設施,而須拆除者,始得申請搬移。
        (二)擬搬移之建築基地應臨接建築線,並應有合法之土地權利證明
            文件。
        (三)擬搬移之建築基地,其使用分區,及遷移後之建蔽率、建築物
            高度等,不得牴觸都市計畫法規及建築法規之規定。
        (四)建築物於搬移時,其主要構造梁柱、樓板等均不得破壞,並應
            有加強安全之措施。
        (五)原建築物之結構是否安全,搬移之施工方法是否妥適,由建築
            師鑑定並負其責任。
        (六)
申請搬移之建築物,應由所有權人檢具遷移後基地平面配置圖
            ,施工說明書,由建築師繪具各層平面圖及各向立面圖、剖面
            圖送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核辦。 
       (七)經主管建築機關實地勘察,符合上開各項規定准予搬移之建築
            物,於移後發給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以利申請接水、接電及營
            業登記之用。
        (八)為安全起見,五層以上或高度超過十五公尺之建築物,不准搬
            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