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是該被尊敬的,但自省能力在哪兒?


建築之美、建築推廣

文章zhz » 2009 4月 15 (週三) 5:4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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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造≠監工,已經不是建築師公會一廂情願的說法,公共工程委員會針對「監造≠監工」特別發文澄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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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日期:96.05.03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九六00一八二五二0號

主旨:修正本會95年11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500460460號函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0條名稱及第1款內容(如附件),將「監工作業」乙詞修正為「監造作業」,請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註:96年9月20日修正函頒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業將「監造單位監工人員」修正為「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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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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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jesse » 2009 4月 15 (週三) 8:41 pm

請教ZHZ兄、徐岩奇兄、洪育成兄:
1 如果建築師監造時,營造廠在某一根柱子少了二支主筋,監造單位沒發現,事後才被發現(機率很少,假設狀況),那麼依AIA與國內法規,監造單位與承造單位分別有什麼責任?

2 營造廠放樣放錯了,建築物長度少了1公尺,監造單位沒發現(沒向業主報告),驗收時才被發現,那麼依AIA與國內法規,監造單位與承造單位分別有什麼責任?

國內監造的規定是監督施工廠商按圖施工,上述兩個例子明顯沒按圖施工了,那監造單位的責任在哪?
監造單位不可能完全查驗所有鋼筋而不遺漏,也不一定能查驗所有尺寸而不遺漏,只因一時沒查到的疏乎就變成監造不實嗎!?
jes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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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Pedro Hsieh » 2009 4月 15 (週三) 10:09 pm

Peter Tsao 寫:呵呵!就是因為認識謝老大好幾年了,知道你的建議和言論很有價值,所以才彙整一下的阿!不然大家嘴炮了半天,原來所見略同。不明事理的人還以為歧見天差地別。
以上討論我覺得牽涉到:
1.建築設計是不是一個專業及其專業範圍。(我想這部分可以先參考中華民國的建築師法。)
2.建築設計人有沒有由國家以執照管制素質的需要。(這一部份我想可以先參考憲法)
3.專業可不可以透過分層分工執行。
4.監工和監造的異同。(這是我個人最感興趣也是大家最容易搞糊塗的)

Peter 大:
你過獎了,至於說價值,公司投資在我身上真的是不少啦!例如附圖的東東。 :lol:
下圖是之前工作的建築師合約,可以看得出來比克魯曼的「下一個榮景」還厚,當然由裝訂的結果也知道沒有圖,完全是文字。(圖你應該看過了)
你問的第2點到第4點在這本建築師合約內都有答案,改天可以請你來看看順便見證一下。 :wink:

圖檔
p.s 甲方公司已經改組了,該廠房也賣掉了,所以算是解密文件,也才可以Post上網。
最後由 Pedro Hsieh 於 2009 4月 16 (週四) 12:39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Pedro Hsieh
 
文章: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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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zhz » 2009 4月 15 (週三) 10:53 pm

jesse 寫:請教ZHZ兄、徐岩奇兄、洪育成兄:
1 如果建築師監造時,營造廠在某一根柱子少了二支主筋,監造單位沒發現,事後才被發現(機率很少,假設狀況),那麼依AIA與國內法規,監造單位與承造單位分別有什麼責任?
2 營造廠放樣放錯了,建築物長度少了1公尺,監造單位沒發現(沒向業主報告),驗收時才被發現,那麼依AIA與國內法規,監造單位與承造單位分別有什麼責任?

這就要看案子的規模了,有駐地監造的案子,駐地監造人員要負完全的監造責任,沒有駐地監造的案子,監造建築師要負完全的監造責任。
至於,監造責任是什麼?看事情的嚴重性,分成四個等級:
1.警告。
2.申誡。(申誡累計達三次,停止執業半年~二年)
3.停止執業。(停止執業累計達五年,吊銷執照)
4.吊銷執照。

承造單位的責任,不分案子的規模、事情的嚴重性,一律拆掉重作。
頭像
z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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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Peter Tsao » 2009 4月 16 (週四) 12:40 am

jesse 寫:講到重點了,現行法令對監造與監工的定義與異同好像還是很模糊,公會一直在強調監造不等於監工,但好像沒講清楚!!
我覺得這裏的討論只是“我們一廂情願的取暖“,就當作知識、意見交流吧。

如果可以一相情願的取到暖或是當作意見交流,可能也是好事一樁,不過,我總覺得雖然大家都隱匿在帳號後面,但是對話之間,總讀得出來一種認真討論的味道。瀰漫在這樣的氛圍裡,我覺得自己都熱血起來了,也很專注閱讀!(早上上班就打哈欠!希望老闆別發現。)
如果你覺得我好像在潑冷水我先向你道歉。不過我的整理,是為了將大家原來都同意的事情釐出來,讓我們專注在彼此有疑義的地方。
而討論一件事情,我覺得要先從原始或現有制度討論起,其實許多人都會補習班老師拿來對付考試解釋的那一套說法,甚至通過考試。(有貼磁磚或沒有貼VS貼的好不好),不過,討論還是要從法規上的原始定義開始,我想是適當的。

隊長,公文這種格式不算是法律文字,頂多是被法律視為存在的發言,但不是法令文字。這個東西上法庭坦白說,救不了任何人。
而且我覺得那是用字措辭上的更正內。實際上還是沒有監工監造的異同。
其實我稍微找了一下,好像沒有找到具體的名詞解釋或是定義內。我個人覺得,如果找不到具體的異同,具體到出現關鍵字或是一句話可以講清楚的,那麼面對大眾,就是一定解釋不清楚,讓人聽起來想在卸責。
我的話或許不是很中聽,但是如果順著這個邏輯,我相信一定對解釋這件事情更有力。
今天聽到一位建築師在對他的同事解釋監造不是監工,好像要打報價單之類的東西的原因吧!我聽不懂,我也不覺得那個同事聽的懂。

PS:剛剛去台南聽毛森江建築人演講,現在才回到家,比較晚上網。有些想法和筆記改天跟大家分享一下。
Peter Tsao
 
文章: 980
註冊時間: 2007 11月 13 (週二) 7:01 pm
來自: 彰化市中央路橋旁

文章jesse » 2009 4月 16 (週四) 7:18 am

Peter Tsao 寫:如果可以一相情願的取到暖或是當作意見交流,可能也是好事一樁,不過,我總覺得雖然大家都隱匿在帳號後面,但是對話之間,總讀得出來一種認真討論的味道。瀰漫在這樣的氛圍裡,我覺得自己都熱血起來了,也很專注閱讀!(早上上班就打哈欠!希望老闆別發現。)
如果你覺得我好像在潑冷水我先向你道歉。不過我的整理,是為了將大家原來都同意的事情釐出來,讓我們專注在彼此有疑義的地方。


Peter兄言重了,我並沒有被撥冷水的感覺。
我覺得是“一廂情願的取暖“是因為這樣的議題是要公會去推勪或推行的,或是大多數建築師有自覺的,這網站的人都很有心與熱心,但和廣大的建築師或是建築人群眾比起來,真是少數中的少數,力量還是太小了。

而意見交流是好的,一般民眾對建築師的相關工作確實不了解(甚至連建築人可能都是瞎子摸象各人認知不同),籍由討論意見交流也讓建築師的相關工作明嘹一點。

Peter Tsao 寫:隊長,公文這種格式不算是法律文字,頂多是被法律視為存在的發言,但不是法令文字。這個東西上法庭坦白說,救不了任何人。
而且我覺得那是用字措辭上的更正內。實際上還是沒有監工監造的異同。
其實我稍微找了一下,好像沒有找到具體的名詞解釋或是定義內。我個人覺得,如果找不到具體的異同,具體到出現關鍵字或是一句話可以講清楚的,那麼面對大眾,就是一定解釋不清楚,讓人聽起來想在卸責。
我的話或許不是很中聽,但是如果順著這個邏輯,我相信一定對解釋這件事情更有力。
今天聽到一位建築師在對他的同事解釋監造不是監工,好像要打報價單之類的東西的原因吧!我聽不懂,我也不覺得那個同事聽的懂。


確實。
監造與監工這個議題我已經注意很久了。

如同先前我講的,公會或是有建築師的公開言論一直強調 “監造不等於監工“,只從字面上強調此事,還是沒有明確指出監造包含了哪些工作,不包含哪些工作,看起來真的像是在卸責。

公會的努力獲得了工程會的回應,把一些字眼改了,比如說以前的“監工日報表“改成“監造報表“(內容也有進步有修改,但還是要我們每日填寫,還是要填寫預定進度%,實際進度%),但我想監造工作中還是包括了部分監工的工作。

如果公會沒有一套完整的監造工作包含什麼,監造包含什麼責任,就會讓外界或是土木技師團體追著打。

平心而論,在結構體的部分,土木技師或是結構技師來監造不會比建築師差,甚至更強,但是監造不止是結構體的按圖施工而已,還包含了材料的檢驗(材料的選擇),那就包含了美學,這一部分土木技師就完全比不上了
(我有一個私人案子,結構體完成後貼磁磚時我沒去看,結果營造廠建議外牆全部貼單一顏色的二丁掛,貼好後我去一看,差點昏倒!!我設計的量體是搭配抿石子與貼磁磚,圖面上也標得很清楚,結果…全毀了!!)

而土木技師團體把監造全部解釋為結構體的監督,再完全不提承造單位的施工責任,把工程問題全部歸因於建築師監造的結果,強調他們對結構安全比建築師懂,修法(他們暫時放棄不修法了)企圖取代建築師當監造人(把建築師排除)。如果我們沒有提出明確完整的監造內容,或是只想“視察“(在台灣不只需要視察,確實有監督的必要),那麼我想建築師終究會在監造工作上退出!!
jesse
 
文章: 132
註冊時間: 2009 3月 21 (週六) 10:40 pm
來自: 大樹

文章arhat.chen » 2009 4月 16 (週四) 1:44 pm

建築師如果需要這麼多的規範保障工作權益與責任……
那找建築師設計與規劃有何意義?
養成教育中的相關專業課程只是為了一張證照而已嗎?

建築師不是工匠…不是繪圖員…不是文書作業員…不是……..
那建築師是啥?
末學覺得建築師是一個可以被倚賴、被信任的「師者」。
然而…
arhat.chen
 
文章: 11
註冊時間: 2009 4月 03 (週五) 9:47 am

文章rochaas » 2009 4月 16 (週四) 9:18 pm

arhat.chen 寫:建築師如果需要這麼多的規範保障工作權益與責任……
那找建築師設計與規劃有何意義?
養成教育中的相關專業課程只是為了一張證照而已嗎?


只是為了混口飯吃.沒那麼偉大.
如果你要自己規劃找建築師蓋章
相信也有人會幫你蓋
你也可以設計.發包.監造.監工.點工.點料全部都自己來
只是時間拖很長.事情包很多.情緒被搞的很煩...而且不懂還沒人可以替你擦屁股
術業有專攻
找建築師幫你規劃的意義在你可以省下許多時間
去賺更多錢

arhat.chen 寫:建築師不是工匠…不是繪圖員…不是文書作業員…不是……..
那建築師是啥?
末學覺得建築師是一個可以被倚賴、被信任的「師者」。
然而…


philip johson說建築師類似應召女.只是偶爾有挑客的權力.
而事實上能挑客的人少之又少
你花多一點錢可以找一個名氣大.資歷佳.設計新穎的建築師創造你夢中的房子.
沒啥錢就只能找個唯唯諾諾蓋章吃飯的傢伙.耍一下土財主的威能改東改西..最後要是收不完也只能乖乖認栽.
更沒錢就買建設公司的三房兩廳-因為你根本就沒啥權力哭么..靠了也只是被當野狗亂吠
大多數的建築師是替資本家服務的產業
師者?
那要看你出的起錢請阿基師
還是煮一碗陽春麵20元送兩顆鼻屎的普通廚師
兩者的信任度當然是有差.
rochaas
 
文章: 13
註冊時間: 2007 12月 06 (週四) 7:39 pm

文章arhat.chen » 2009 4月 17 (週五) 9:32 pm

Rochaas先進所言甚是,末學受教了。
「建築師」這個詞彙是現代資本主義下的產物,服務的對象依「富」、「貴」、「貧」、「賤」而有不同的對待方式&態度。而建築師只是個符號/標籤………代表的是…專業的建築設計?還是專業的……?
arhat.chen
 
文章: 11
註冊時間: 2009 4月 03 (週五) 9:47 am

文章徐岩奇 » 2009 4月 25 (週六) 10:09 pm

...

才正在說監造的責任無限大, 監造的風險過高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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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起重桿超荷肇禍 工地未淨空違法
2009-04-25 中國時報 【唐榮麗/台北報導】
 造成觀光客嚴重傷亡的統一開發大樓塔吊拆卸工程,經北市勞動檢查處現場蒐證研判,肇因是人字臂起重桿超負荷致本身彎曲,風一吹撞到結構體致鋼繩斷裂,才讓被吊的吊臂掉落。市府已勒令停工,並對承造、監造人各罰九萬元;另因人為疏失,工地下周還要面臨最高十五萬的罰鍰,並追究刑責。

 郝龍斌表示,這起意外顯然是施工過程中的疏失,因而造成傷亡。他要求勞工局盡速調查工安意外的原因及責任,如涉及人為疏失,將移送檢方依法偵辦,也要業者全權負起善後賠償責任。

 這次來台的旅客,旅行社為每人投保新台幣三百萬元的旅客責任險,搭乘的統勝遊覽車也依規定投保強制責任險一五○萬元,以及強制旅客保險一五○萬元。

 市府表示,統一開發大樓工程九十四年取得建照、九十五年十二月開工,地上樓高卅一層、地下五層,由於工地未做好安全防護措施、違反建築法,都發局昨已派專人將勒令停工處分書,及對承造、監造人各九萬元罰鍰的處分書送達工地。

 北市勞動檢查處長張基煜表示,統一開發大樓已完成主體結構,大型塔吊已完成拆卸,昨天利用小型塔吊吊移中型起重桿時,不慎掉落釀災。業者為拆卸中型吊臂,在卅四樓(有屋突)架設小型人字臂起重桿。勞檢處三名檢查員昨現場蒐證發現,因被吊起的起重桿超出小型起重桿的荷重能力,以致小起重桿有彎曲、不穩現象,加上高空,風一吹晃動,起重桿撞到結構體,致綁住中型起重桿的鋼繩斷裂,中型起重桿從一百多公尺的高空應聲墜落,砸中路經的遊覽車。

 勞檢處表示,該工地除因起重桿不安全的人為疏失,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依法工地進行吊掛作業時,底下的空間到地面都必須管制、淨空,但這個工地顯然未執行淨空,才使路過的車輛受害,這部分將於下周繼續調查後作處分。

 蔡旻岳、蕭博文/台北報導
徐岩奇
 
文章: 291
註冊時間: 2007 11月 19 (週一) 12:5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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