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得沒錯 不是徵收 是拆遷補償
市地重劃的程序如下....
1. 重劃地區選定:
依實際情形選定重劃區後,由有關業務單位派員至現場勘查,劃定重劃範圍。
2. 舉辦說明會及公告重劃計劃書:
召集區內土地業主,由主辦單位說明重劃意義、重劃範圍、重劃負擔概況等重要事項,交換意見藉以溝通,並參考重劃意願調查情形後,訂頒重劃計劃書。
3. 重劃經費籌措:
(1) 本府平均地權基金借貸。
(2) 地方建設基金借貸。
(3) 一般行庫借貸。
4. 現況測量調查及拆除地上物補償:
繪製現況測量圖印製現況調查表,就土地使用情形、實地定著物資料均予填寫記載,作為土地分配及拆除地上物之補償依據。
5. 地價調查及評議:
就重劃前各宗土地之位置、交通及利用情形斟酌重劃後土地利用相互比較,估算重劃前後地價,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做為計算公共用地負擔、土地交換分配及補償差額地價之標準。
6. 工程規劃及施工:
依重劃計劃書所列工程項目進行規劃設計,重劃區內主要工程有道路、排水溝、鄰里公園、市場、停車場、廣場、綠化等工程、及公共事業機構配合之自來水、電力、電信、天然氣管線等。主要工程係由本府自行發包施工,公用事業配合工程則由各事業機構配合規劃設計。
7. 土地分配設計及負擔計算:
業主重劃負擔為 1.公共設施用地負擔 2.重劃費用負擔 3.貸款利息,並依其土地受益程度予以計算其負擔,如有未建築之土地則以未建築土地抵扣,如無未建築土地可以抵扣者以現金折算差額地價繳納。
8. 召開土地分配公聽會:
土地分配草案完成後,將分配圖冊等資料陳列,通知土地業主到場閱覽,業主有疑問可當場溝通,有異議者並可以書面提出。
9. 重劃成果公告:
就已完成土地分配草案,參酌土地權利人於公聽會所提意見再做合理之調整後,辦理正式公告,於公告期間如土地權利人仍有異議,仍可以書面提出,無異議部分,公告期滿即為確定,異議部分則再做研討並提市地重劃委員會研議。
10. 土地點交及地籍整理:
分配成果確定後,作業單位於現場將土地點交土地權利人接受,並將分配資料檢送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登記及換發土地所有權狀。
11. 抵費地標售:
抵費地標售係依照法令規定,採公開標售方式辦理。
12. 重劃經費結算公告:
全期之重劃工作全部完成後,就全期之各項收支費用辦理結算並予以公告,如有盈餘,則依規定將該盈餘二分之一撥入本市平均地權基金內,另二分之一則做為增加該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管管理及維護經費 。
另可參考
http://210.241.111.220:8080/redraw/eboo ... ations.htm
依相關規定
為便利重劃各項作業之執行及重劃工程施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
禁止或限制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或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其禁止或限制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以上並沒有限制拆除耶~
小弟認為 現況測量調查及拆除地上物補償後 拆除即可
不過純屬猜想....並未證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