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斗六市中山國寶觀邸國賠案,看行政與技術分立是否宣告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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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斗六市中山國寶觀邸國賠案,看行政與技術

文章L-archi » 2009 6月 30 (週二) 10:3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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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新聞可以得知,推行多年的建築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在法院的認定是不成立的,所以,所有核發執照與施工管理第一線的公務員,大家要多拜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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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9 中國時報 【許素惠/雲林報導】
圖檔
 終於獲賠了▲雲林縣斗六市中山國寶、觀邸2棟大樓在921大地震中倒塌,34人死亡,但建商宣布倒閉,受災戶提起國賠訴訟。台南高院更一審判決雲林縣政府應賠2億多元,成為全國第1起921地震國賠勝訴案。(本報資料照片)
 雲林縣斗六市觀邸與中山國寶兩棟大樓在九二一大地震中全倒,卅四人罹難。事發未久建商宣布倒閉,災民索賠無門,自救會提國賠之訴,主張縣府當時承辦人員未具公務員資格、未審慎核發建執照等理由。台南高院更一審終於逆轉勝,成為全國首起九二一國賠災民勝訴案。
 根據高院更一審判決,雲林縣政府得賠償兩棟災戶共兩億六九九二萬多元,約原購屋價的四成。特別的是,其中一五二萬元指定為已罹難劉姓醫師夫婦遺孤到廿歲的扶養費;劉氏夫妻罹難當時,兒子才六個月大。
 二大廈全倒 雲林縣府判賠2.7億
 對於判決結果,雲林縣政府建設處長施克和指出,行政程序上將先聽取法制科與律師意見,但縣長蘇治芬與該處都希望能找出法律訴訟以外的方式解決,並關懷災民,讓傷痛早日塵埃落定。
 九二一強震造成觀邸、中山國寶大樓全倒,兩棟各有十七人罹難,財物損失難以估計。
 由於斗六並非斷層帶也非震央,加上只有此兩棟大樓倒塌,又同屬漢記建設公司承建,災民強烈質疑建造品質。
 經專業技師鑑定,發現兩棟大樓混凝土強度嚴重不足、強度差異度亦大、品管控制不佳等,違反建築技術成規。
 兩棟大樓災戶成立重建委員會(自救會),要求建商賠償。但建商在地震後不久宣布倒閉,災民索賠無門,進而以縣府有疏失要求國賠。一、二審都敗訴,災民不服上訴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整個訴訟過程歷時十年,最近終於傳出好消息。
勝訴關鍵 縣府建照核發有疏失
自救會執行召集人蕭永源說,勝訴關鍵在於災戶主張縣府當時承辦人以技術任用條例任用,未具三年工作經驗,沒有公務員資格。
 但承辦人怠忽職守,漢記建設借牌非法營造兩大樓,建築師未於建築物工程圖簽證,且未依建築法有關規定,在建築工程中隨時勘驗建築物,承辦員未審慎審核,竟草率核發建照與執照。

 自救會昨日並拿出八十八年劉兆玄任行政院副院長,下鄉關懷災民承諾盡速補償撫恤等剪報,要求劉院長盡快提撥行政院預備金發償勝訴災民,他們至今還是無殼蝸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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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L-archi » 2009 6月 30 (週二) 10:36 am

【聯合報╱記者段鴻裕/斗六報導】2009.06.28

十年前的921地震,斗六市的觀邸、中山國寶二期公寓大樓倒塌,造成多人死傷,家破人亡,284名受災戶聲請國家賠償,一審被駁回、經上訴三審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判決,除部分有繼承等爭議問題外,受災戶多獲得數十萬元至最多500餘萬元的賠償。

中山國寶主任委員李榮煌昨晚表示,「經過了這麼久,大家對政府都已心灰意冷了!」他和觀邸委員會執行祕書蕭永源近日會將判決書寄給共同聲請國家賠償的受災戶,希望受災戶盡速和委員會連繫,電話:0933438259蕭永源。

台南高分院衡酌受災戶提出的國賠聲請,判決雲林縣政府等應該賠償部分:

殯葬費:以有實際支付費用者,依單據計算;無單據證明者,每一名死者以20萬元計算。

扶養費:每一扶養權利人,以每年7萬8000元(即每月6500元)為計算基準。

精神慰撫金:死亡者的父母、子女、配偶,每人50萬元;重傷者本人20萬元、輕傷者本人3萬元。

判決指出,921地震受災的中山國寶二期大樓及觀邸大樓,施工期間採購的混凝土強度不足,為便於輸送,壓送混凝土至各樓層灌漿時加水,又為搶建進度,灌漿後之混凝土養護時間不一,致混凝土之耐震強度嚴重不足;建築師亦未確實至施工現場監造,如公務員有積極作為,依建築法,可以「輕易發現」抗壓力和耐震力不足之事,在建築物施工中到場勘驗,應可發現施工人員違反建築技術成規行為,其後經由通知勒令停工或修改補正,即可防免,而中斷後續損害發生的可能性。

【2009/06/28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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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L-archi » 2009 6月 30 (週二) 10:51 am

本案是否有朋友查到判決書內容?分享連結位置給大家研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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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由斗六市中山國寶、觀邸國賠案,看建築

文章artai » 2009 6月 30 (週二) 12:48 pm

llmj 寫:...所有核發執照與施工管理第一線的公務員,大家要多拜拜了。...
...勝訴關鍵在於災戶主張縣府當時承辦人以技術任用條例任用,未具三年工作經驗,沒有公務員資格。...
....在建築工程中隨時勘驗建築物,承辦員未審慎審核,竟草率核發建照與執照。...[/color]


不知誰有更多的書文?可解以下之惑:
1.判國賠了,那幾位公務員及長官受到懲戒了嗎?
2.有公務員任用資格者、有專技資格的公務員資格者、專案及約聘僱在公家任職者,是不是其所需負之
業務就不同?專業深度也該不同?我看到的"常態"是一併混用。
3.所謂"未審慎審核",不知法官所指內容為何?是這職位應審之內容?還是建築師技師專業負責內容?

恐怕這些疑問要看到判文才來說行政跟技術分立在此例中是確立還是扼殺,比較客觀一點,以上淺見。 :)
art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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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Pedro Hsieh » 2009 6月 30 (週二) 12:59 pm

依照判決的邏輯,未來是否建築師的簽証(當然本案簽章有瑕疵)是無效的?那麼建築法內規定設計人才可從事建築設計業務便屬無效?依這種邏輯來看,判決和體制上的設計業務就衝突了,也就是建築師不得從事建築設計業務?
在法官的心目中,建築師到底處於何種法定地位?假如一切責任回歸建管,那麼建築師的專業能力等同於一般市井小民,所以應該廢除建築師設計簽證收費制度,以利公益。假如有權責有輕重前後次序之分,那麼建築師和技師應當承擔建築行為法令的部份責任,依據法定酬金標準執行建築師業務。
qui seminant in lacrimis in exultatione metent
那含淚播種的人,必含笑獲享收成;
Pedro Hs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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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由斗六市中山國寶、觀邸國賠案,看建築

文章Pedro Hsieh » 2009 6月 30 (週二) 1:04 pm

artai 寫:3.所謂"未審慎審核",不知法官所指內容為何?是這職位應審之內容?還是建築師技師專業負責內容?

配合921的時代背景,這個意思是要建管人員檢討結構計算書的每一條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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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L-archi » 2009 6月 30 (週二) 1:11 pm

Pedro Hsieh 寫:依照判決的邏輯,未來是否建築師的簽証(當然本案簽章有瑕疵)是無效的?

這個判例如果定案,表示政府應該擔負全部審查的責任(包含連現場鋼筋都要一根一根查驗),因此,未來的建照,建築師也不用簽證了,全部政府設計、畫圖、審查、監造即可,營造廠全部收歸國有,由國家來蓋房子,以後由政府負責賠償與保固。
唉!邏輯怪怪的法官,我覺得是因為建商等相關人員落跑,剩下縣政府跑不掉,就判縣政府輸,由縣政府來賠,這個案子如果成立,之前東勢王朝住戶告台中縣政府一案,也可能會成立,可憐的建管同仁趕快轉行吧(憂)!
簽章有瑕疵,不至於建築師簽證效力無效,一本建照那麼大本,還是能舉證出建築師簽證的相關文件,因此,因某部分簽章有瑕疵,導致整案建築師簽證效力無效,仍是有問題的。
國賠確定,政府代為賠償後,可向承辦公務員求償,所以,該名核發執照的同仁,一生都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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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由斗六市中山國寶、觀邸國賠案,看建築

文章L-archi » 2009 6月 30 (週二) 1:17 pm

artai 寫:2.有公務員任用資格者、有專技資格的公務員資格者、專案及約聘僱在公家任職者,是不是其所需負之
業務就不同?專業深度也該不同?我看到的"常態"是一併混用。

只要在公部門的文書上,進行辦理業務並核章,都算是廣義的公務員,因此,約聘僱人員辦理業務,也要負與公務員相等的責任。舉個例子來說:約聘僱人員在公部門,長官交辦工程發包、審查等工作,仍然要負責與公務員相等的法律責任。
L-ar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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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由斗六市中山國寶、觀邸國賠案,看建築

文章L-archi » 2009 6月 30 (週二) 1:27 pm

artai 寫:恐怕這些疑問要看到判文才來說行政跟技術分立在此例中是確立還是扼殺,比較客觀一點,以上淺見。 :)

是的,要看到判決書才能論斷,小弟是標題下聳動一點,但根據小弟朋友轉述的經驗,在檢察官與法官面前,他們可能不聽我們這一套「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咧,他們就是覺得這些建管人員就是與貪污劃上等號~~~
L-ar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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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由斗六市中山國寶、觀邸國賠案,看建築

文章ck0789 » 2009 6月 30 (週二) 1:34 pm

llmj 寫:
artai 寫:恐怕這些疑問要看到判文才來說行政跟技術分立在此例中是確立還是扼殺,比較客觀一點,以上淺見。 :)

是的,要看到判決書才能論斷,小弟是標題下聳動一點,但根據小弟朋友轉述的經驗,在檢察官與法官面前,他們可能不聽我們這一套「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咧,他們就是覺得這些建管人員就是與貪污劃上等號~~~

公務員想自救,就必須從修法著手,是行政部門自己挖坑給自己人去跳。
再來要趕快推推營建保險與專業責任險,全面納入檢討。
畢竟這種大責任也不是一個承辦員與建築師負擔得起.......
以上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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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因斯坦說:「學說理論」通常只有提出的人自己相信而別人沒一個相信;而「實驗」每個人都相信,只有做實驗的那個學者不信。這不是說實驗就是對的,而是做實驗的人瞭解實驗結果的控制條件是可以操弄的。
ck0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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