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明(98/8/11)討論國土法草案 賦土石流區遷村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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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明(98/8/11)討論國土法草案 賦土石流區

文章L-archi » 2009 8月 10 (週一) 10:2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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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明討論國土法草案 賦土石流區遷村法源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09/08/10 20:19"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 ... 1oput.html
(中央社記者何旭如台北10日電)莫拉克颱風重創台灣,多處村莊遭土石流滅村,行政院明將討論國土計畫法草案,未來國土法若順利立法,將使土石流危險地區居民搬遷等爭議議題,得有正當法源可管理。

莫拉克颱風使南台灣多處遭「滅村」,農委會發布數百條土石流紅色警戒,今天雖已調降,但土石流紅色警戒仍有244條,分布在9縣35鄉117村,土石流黃色警戒有613條。

營建署官員表示,地方政府雖會依土石流警戒等強制撤離居民,但有些地區其實已不適居住,民眾若在危險地區居住,不僅危險,每因風雨災等造成傷害,事後社會也需付出龐大成本。

官員指出,土石流地區的遷村議題討論多年,但礙於無直接法源,實際遷村案例少之又少,所以很少遷村。

官員表示,國土計畫法賦予土石流區遷村、高山農業等爭議議題管理法源,屬急迫性的國土保安及生態保育區,例如常發生土石流地區,可強制遷村,或以最高10年緩衝期,輔以權利保障、補償救濟等機制,協助遷村,降低潛在災害。

「國土計畫法」草案早自民國80年即開始研擬,期間幾經政策配合修正、民間開發利益衝突等,始終未能順利立法;內政部營建署日前完成國土法草案,明天將提報行政院討論。

營建署表示,一旦完成立法,「國土計畫法」將成為台灣國土永續發展的最上位法源依據,強調絕非解決淹水、土石流的「萬靈丹」,但若經徹底執行,可大幅提升國內水土保持、國土保育力,降低土石流、淹水、河床侵蝕等災害。98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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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r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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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Pedro Hsieh » 2009 8月 10 (週一) 10:53 pm

印象中這個法案也變更了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的規模和適用範圍,也整併和重新分配了營建署、國家公園管理處、海巡署等相關主管機關的職掌。(這個可能是今年12月的考試重點了.... :twisted: )
不知道未來的政策制定是否還是依循這個基調,從2005年的金字塔挖一具木乃伊出來:
國土計畫法草案總說明(整理本)
目前臺灣地區土地經由「區域計畫」、「都市計畫」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等體系進行土地使用管制,卻呈現出下列問題:(一)未將海岸及海域予以宣示,未能突顯海洋國家特色。(二)全國及縣(市)土地未作使用整體規劃,欠缺宏觀願景。(三)未能落實國土保育與保安,造成環境破壞。(四)水、土、林業務未能整合,缺乏有效管理。(五)重要農業生產環境未能確保完整,影響農業經營管理。(六)城鄉地區未能有秩序發展,公共設施缺乏配套規劃。(七)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許可缺乏計畫指導。(八)都會區域重大基礎建設缺乏協調機制,影響國際競爭力。(九)對於發展緩慢及具特殊課題之特定區域,亟待加強規劃。(十)部門計畫缺乏國土計畫指導,造成無效率之投資等,乃參酌先進國家之經驗與作法,並諮詢總統府國土保育及開發諮詢委員會、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國土資源組、行政院國土規劃推動委員會及專家學者等意見,擬具「國土計畫法」草案,共九章計五十四條,其要點如次: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用詞定義及國土規劃之基本原則;另確立國土計畫範圍涵括陸域、海岸及海域三部分。(草案第一條至第四條)
二、規範各級國土計畫委員會之設立及與都市計畫委員會、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之關係,以及都會區域計畫推動委員會之組成及任務。(草案第五條及第六條)
三、國土計畫之種類及其內容應載明之事項。(草案第七條至第十一條)
四、國土計畫之擬訂與核定程序及核定後之公告與公開展覽之規定。(草案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
五、國土計畫之通盤檢討及檢討變更之時機。(草案第十七條)
六、為配合國土整體發展,並避免重複投資,一定規模以上之部門計畫,應於先期規劃階段與國土計畫主管機關先予協調。(草案第二十條)
七、國土功能分區劃分為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並得視實際需要再予劃分次分區。(草案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
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全國國土計畫劃設之國土功能分區,應配合實施之事項。(草案第二十七條)
九、開發許可之適用地區、許可條件、成長管理原則及審查程序。(草案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
十、規定開發者付費原則及申請開發者之義務。(草案第三十二條)
十一、免辦理變更開發許可之情形。(草案第三十三條)
十二、國土功能分區之土地使用管制原則。(草案第三十七條)
十三、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及國家公園範圍外之土地、建築物及設施,其禁止使用、容許使用之管制規定。(草案第三十八條)
十四、為建立公平及效率之國土功能分區轉用機制,三大功能分區如有變更,除急迫性之國土保安與生態保育需要應依本法加強管制外,原有土地、建築物及設施得繼續作原來合法使用及其獎勵措施。(草案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
十五、列明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之處罰;及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草案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
十六、國土規劃研究機構之設置。(草案第四十七條)
十七、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之成立及其來源與用途。(草案第五十條)
十八、本法公布施行後,必須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均公告實施,現行區域計畫法始予廢止;惟本法所定之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其擬訂至核定公告實施期間初估約需六年,爰訂定此期間應適用之土地使用管制法規,俾資銜接。(草案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二條)
qui seminant in lacrimis in exultatione metent
那含淚播種的人,必含笑獲享收成;
Pedro Hsieh
 
文章: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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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台灣中部草地

文章masaei99 » 2009 8月 12 (週三) 2:35 pm

這法是"頭痛醫鄰居的腳"

土石流造災的原因不斷,再遷也是惘然
難道台灣是要用災難來培養如"謝英俊"這類建築師來當願景嗎

每年花在這些造災工程的工程費
都能幫每一個部落在都會旁邊蓋"豪宅"了
masaei99
 
文章: 38
註冊時間: 2009 8月 12 (週三) 1:27 pm
來自: 西南氣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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