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訓大樓蓋錯不報 建築師起訴


國內外相關訊息公告、新聞轉載。

文章archdj » 2009 9月 03 (週四) 10:4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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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dro Hsieh 寫:那怪誰呢、怎會無辜?自己簽了送審資料,施工時候的double check 工作就要想辦法自己確認,否則Dell電腦網路購物的價格標示錯誤,造成爆量下單賠錢也可以很無辜囉?
領了監造費用當然就應該做監造的事情,現行的建管法令也規定監造可由另一位建築師承攬,費用合不合理是另外一個議題,但是不能以費用太低簽約承攬而不盡監造之責。再說凡事難道都不用小心責任嗎?只有監造要小心責任,難不成作設計可以不用負責、沒有風險?溫泉區的民宿設計不就是一個例子。
建築師當然有其權益,公會也應當爭取合理的執業環境,可是建築師在整個營建體系中並不是至高無上;永遠不會犯錯的。相對來說個人相當支持建築師執業環境的改善,進而促進產業的成熟和進步,可是建築師是人;既然是人就會犯錯,不會犯錯的只有一位,身為基督徒的徐建築師應當相當清楚才是,所以還是回歸到專業面和市場面;符合社會期待,建築師這個職稱也才有社會地位。 :)

下工地執行一兩個案子後,小弟有深深的感觸 "有些事是要不要與敢不敢的問題"
小弟很支持Pedro Hsieh的看法!
徐岩奇 寫:營造廠送審8cm, 實際做不足...., 過程沒有發現,但事後發現, 類似..

這理由小弟覺得 :?: :?: :?: 事後發現是指被檢查官起訴後嗎? 那派去監造人員自主檢查表又是如何填寫的 :?: 若是在驗收前就知道 材料差價171萬在工程驗收階段什麼不做減帳或因品牌不同規格不同但材料為同等品證明的行政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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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Pedro Hsieh » 2009 9月 03 (週四) 12:56 pm

徐岩奇 寫:只是不知道真相, 不要妄下結論...........
就如我敘述的, 把監造分工去了, 選擇把我的設計與視察工作做好...

我沒有下結論,只有就徐建築師的文字POST了一些感想。

至於設計如何的"好",不知道有沒有客觀可量化的標準可供作參考? :twisted: (或是自己說了就算?)
qui seminant in lacrimis in exultatione metent
那含淚播種的人,必含笑獲享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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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kogiga » 2009 9月 03 (週四) 1:02 pm

從報導中,並沒有指出是「驗收前發現」吧!
如果驗收前發現,可以責令廠商修正至符合契約規定、由機關辦理變更設計(當然如果參考工程會契約要項、工程契約範本也應有責任檢討),如果無礙功能安全亦得扣罰、減價收受。如果是驗收前發生,問題不致情形吧?
平心靜氣。
kogi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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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archdj » 2009 9月 03 (週四) 3:43 pm

kogiga 寫:從報導中,並沒有指出是「驗收前發現」吧!
如果驗收前發現,可以責令廠商修正至符合契約規定、由機關辦理變更設計(當然如果參考工程會契約要項、工程契約範本也應有責任檢討),如果無礙功能安全亦得扣罰、減價收受。如果是驗收前發生,問題不致情形吧?

kogiga兄提出很好的問題!
從上面(大家討論內容)得知工程造價"數百萬" 小弟以一千萬計算好了!雖然不知道陶麗牆工程費用但知道材料差價171萬 就以差價來計算
171/1000=17.1% 也就說陶麗牆工程費已佔總工程造價十分之一以上!!! 驗收可以不驗此項工程嗎?
小弟在這發表看法目地不是說建築師錯在那~~~(據說建築師人是不錯的!)
重點是希望在監造單位真的要重視及確實執行"自己所提的監造計畫"
arch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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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站長 » 2009 9月 03 (週四) 7:29 pm

Pedro Hsieh 寫:相對來說個人相當支持建築師執業環境的改善,進而促進產業的成熟和進步,可是建築師是人;既然是人就會犯錯,不會犯錯的只有一位,身為基督徒的徐建築師應當相當清楚才是,所以還是回歸到專業面和市場面;符合社會期待,建築師這個職稱也才有社會地位。 :)

不針對個案來說, 頗為贊同您的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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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拚圖 » 2009 9月 03 (週四) 9:15 pm

看了這些新聞,
真的覺的建築人的法律意識要加強了.
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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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kogiga » 2009 9月 04 (週五) 12:46 am

就個人所知,主辦工程機關可依採購法第40條的精神,可粗分為二類:不具專業採購能力及具專業採購能力機關(亦可為代辦前者工程採購機關,如國工局、營建署、北市新工處等)。不具專業採購能力機關辦理一定金額以下建築新建工程採購,因非屬經常辦理,通常對規劃設計階段的圖說審查並無法完全把握;而施工階段在施工單位按圖施工及品質把關部份,對監造單位的依賴是很高的。故設計監造單位、施工單位之良莠(或良心)、和諧,是承辦單位及人員工程執行後,能否如期如預算順利完工、全身而退有重要因素,不然可能要有神明保佑!
驗收則是另一個問題。通常驗收的結論是主驗官下「...符合契約規定,准予驗收」。在一個不具工程專業採購能力的機關,主驗人不好派、也不好當(如果有得選可能也沒人想當),要在有限時間內做出此結論,少有胸有成竹者。加以建築工程不像一般土木工程(有單純的設計斷面、構造及材料),再加上隱蔽處多(拆驗困難,且拆驗如果合格時機關要負擔全部檢驗費用,不見得有預算),更是不好驗。如果實作數量採逐項點驗、總價結算部份採抽驗方式,並非法所不許;但後者,如果監造單位疏忽(或過失)、施工單位不良(含施工能力與居心),我想少有人敢打的包票說驗收成果完全符合契約規定(當然驗收合格後,如果發生規格、品質或程序與契約、法令規定不符,那主辦機關、監造、施工單位還是分別要就行政及刑事責任予釐清或追究的,這是相關機關或檢調的工作,不是任一某甲或某乙能輕易予論定的)。
以上個人淺見。
平心靜氣。
kogi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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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Pedro Hsieh » 2009 9月 04 (週五) 6:59 am

謝謝站長、archdj、kogiga。
一個好的執業環境,能創造業主的利益、減輕公部門的負擔、增加建築師和各層面從業人員的利潤,遠一點還可以愛地球,但是要達到這目標卻是要靠著增加自身的專業技能才有可能的。社會上對建築師稱為打圖的(邇來較好;稱設計師),對代書反而還比較尊重,這難道不是整體建築師界造成的嗎?日常工作領域見到一堆租牌、不論條件配合營造廠、為了利潤而怠惰的建築師,在法令日趨嚴格的今天不出事情也奇怪,出了事情上了報,社會對建築師絕對不是以"醫療糾紛"類似的同理心看待。
有一句成語:「削足適履」,今天建築師要改革的應是謙虛面對基地的心態而非體制上的革命。哪個建築師能保證一塊基地完全在他的掌握之中,從鑽探、地下室工程到軀體工程的尺寸完全符合建築師的想法、發號施令的領導統御直比凱撒;圖面說明精準到施工過程絕對不用變更設計、業務身段柔軟如千手觀音讓業主臣服腳下;不會有額外的想法?假如這些現象的排序造成建築師反是聽令行事、領錢辦事的那個位階,那麼我們可能應該思考不是革命而是如何改善專業形象。(想一想,有人要求醫療費打折的嗎?)就算只要認真作第一版的設計,那麼變更設計的時候怎麼辦?具有說服力的形象,才有機會改善專業環境。
For 拼圖學弟:建築考試比土木類考試多了法規,公務類更多了一科,所以建築人理當對法令有一定的了解。一起加油了!
qui seminant in lacrimis in exultatione metent
那含淚播種的人,必含笑獲享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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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fishmanten » 2010 1月 28 (週四) 7:45 pm

1.平白獲利是否該繳回國庫.
2.監造應有把送審資料或施工圖送回原設計單位背書吧!
3.如原設計指定尺寸僅一家生產或代理銷售,那很容易被框住在綁廠牌,規格所以若設計單位設計綁死自己,也會出事,營造商一定會很高興.
fishman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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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ck0789 » 2010 1月 29 (週五) 2:15 pm

拚圖 寫:看了這些新聞,
真的覺的建築人的法律意識要加強了.

有看到一篇文章http://www.wretch.cc/blog/xiejin2008tw/4096804,裡頭有一句「有權力的人設計了這樣一個制度,他們也沒有惡意,可是結果就是困住大家」
正是採購法的弊病癥結。「因為有權力的人也看不見或不願意付出呀!」
建築物材料尺寸等何其之多,之雜,一紙法令,一點點監造酬勞就要建築師去賣命......
這就是歷史共業!!
總會有人要倒楣的。建築師真的只能自己小心,有權力的人是不會幫建築師的。
這些問題原本都是要透過溝通的就能有共識去解決。
但有權力的人,只顧著讓制度堅不可破,向無知的民眾說「看!我們的制度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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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因斯坦說:「學說理論」通常只有提出的人自己相信而別人沒一個相信;而「實驗」每個人都相信,只有做實驗的那個學者不信。這不是說實驗就是對的,而是做實驗的人瞭解實驗結果的控制條件是可以操弄的。
ck0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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