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pliotb » 2009 10月 24 (週六) 8:27 am
1.台北市規定,設立無障礙電梯,只要符合規定空間尺寸,符合即可.
但為何有人說至少設置11人份無障礙電梯?
11人份電梯應該是機械工程師的說法,就他的專業提供建議,理論上載重大梯箱尺寸大,但也不一定11人份,也有人建議9人份,各家廠牌不大相同,請回歸法規面檢討實際相關尺寸較有實質意義。
2.住宅樓梯、階踏高度與斜踏設置之相關規定.
雖於33條,第一項有說明,但指的只限"旋轉梯"嗎?
moore2099兄應該是還沒進入法規的文字說明邏輯,33條是針對所有樓梯制定,只是針對旋轉梯有但書的限制。(想像一下旋轉梯的使用空間,比一般梯不易使用,所以.....)
3.設置於地下室的居室,要檢討步行距離嗎?
或是說,設置在地下室的空間要檢討步行距離嗎?
這問題也蠻納悶的,理論上一般非供公共眾使用之地下室是不大有機會成為居室(居室: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居室。),如果確定使用行為為居室,似乎也就依照93條直通樓梯與步行距離檢討。
4.地面1層,設置物高餘120cm,是要計入樓地板面積就可以了嗎?
還是説也要計入容積呢?
這問題可能要明一下設置物的面積或是構造或是位置或是作何使用的設施,可免計入容積的也僅參考162條扣除,其餘也只能依法計入,但是就你的文字內容解讀像是在室內又作一個120CM高的設施,這樣亦無法成為一層樓,何須計入容積甚至是樓地板面積(除非把它視作夾層使用,似乎也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