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5494 寫:請問各位先進
有關技術規則 第 九 章 容積管制
第 162 條
二、二分之一以上透空之遮陽板,其深度在二‧○公尺以下者,或露臺或
法定騎樓或本編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屋頂突出物或依法設置之防空避
難設備、裝卸、停車空間、機電設備、安全梯之梯間、緊急昇降機之
機道、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
成立之管理委員會所使用空間,得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但機電設備
空間、安全梯之梯間、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
之排煙室及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面積之和,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規或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該基地容積之百分之十五。
依法設置之防空避難室>>>>如果依法免設置,業主硬要開挖,是不是就應該要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呢?
jj5494 寫:
第 162 條
依法設置之防空避難室>>>>如果依法免設置,業主硬要開挖,是不是就應該要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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