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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推動『建築圖說電子簽章系統』的目的在於圖說的數位化保存及未來申請舊圖時的時效慌,所以政府推動『建築圖說電子簽章系統』的立意是良善的,只是還有一些技術性的問題須克服。
以下是我在台中市建築師公會的發文,僅供參考:
有關內政部營建署「建築圖說電子簽章系統」實施疑義補充:
一、電子簽章是否等同於建築師或相關技師簽證?法規依據何在?此為推動「建築圖說電子簽章系統」最需釐清之處。建築師或相關技師之簽章具有簽證負責的法律上的意義,若電子簽章等同於簽證負責,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在紙本圖簽證之後又在電子圖檔重覆簽證,若電子圖檔與紙本有不相符合之處,該以那一套圖為準?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又會有何責任或是受到何種處分?此處分是否有法令依據?若電子簽章非表示建築師或相關技師簽證負責,則其法令依據應該周全,主辦機關應明確表示清楚,並公告周知,以解除建築師或相關技師重覆簽證的疑慮。
二、政府為了建築物圖檔永久保存而實施「建築圖說電子簽章系統」,一棟建築物從申請建照到完工會有許多版本的圖,如請照圖、變更設計圖、竣工圖等,政府所要保存的應該是建築物興建過程中的最後一個版本的圖,即竣工圖,才有保存與實質上的意義,所以實施「建築圖說電子簽章系統」的時間點應該是使用執照階段,而非申請建照階段。建照圖可能會經過多次變更設計,若每一次都要繳交電子圖,實際上只有最後一次變更設計或是使照的竣工圖才是建築物的真正完工圖說,前面幾次的作業完全是浪費建築師的時間。因此強烈建議實施的程序是在使用執照階段,而非建造執照階段,以避免建築師無謂浪費人力。
三、「建築圖說電子簽章系統」現階段已發現的缺點:
(1)為符合「建築圖說電子簽章系統」命名規則,建築師必須修改各自事務所的圖檔命名系統,增加事務所工作負擔。
(2)使用「建築圖說電子簽章系統」,每一張圖的出圖程序均增加一倍,以每個建築案數十張圖來說,所增加的工作量不少。若在申請建照時須電子簽章,每一次審圖時均須作建築圖說電子簽章,所增加的工作量更多。
(3)建築圖若僅須作小部分修改時,若直接在描圖紙上修改,即會造成紙本圖與電子圖檔不一致的情形。政府當然可以要求建築師不能直接在描圖紙上修改,但萬一事務所人員疏忽直接修改描圖紙,則因無檢查的機制,無法察覺。
(4)電子圖檔上傳系統無法取消或更正,若不小心誤傳,無補救機會。
(5)建築師所繳交的電子圖檔(PDF檔)可轉檔回CAD檔,造成建築師電子圖檔資料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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