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個答案


建築相關國家考試、建築師考試準備、心得及經驗分享。

錯!

文章陳明城 » 2011 2月 26 (週六) 12:30 pm



贊助商連結

錯!

他分數還不錯。 :oops:

未能在基地內串連上下方的空間關係.─但是否恰好讓學校與社區有個隱約的隔離。

加入建築人討論區粉絲團
頭像
陳明城
 
文章: 3245
註冊時間: 2009 2月 21 (週六) 8:04 pm
來自: 板橋‧府中

醍醐灌頂

文章Diesel » 2011 2月 26 (週六) 1:51 pm

仔細品評中~
確實自己破題下筆時就犯了錯,基地環境範圍給這麼大,評審已經告訴我他要看甚麼,應該從都市紋理破題。去想+1加甚麼,可能一開始就搞錯了,不知道我說的對不對?
Diesel
 
文章: 37
註冊時間: 2011 2月 23 (週三) 8:44 pm

Re: 錯!

文章lizgbrian » 2011 2月 26 (週六) 1:52 pm

陳明城 寫:錯!

他分數還不錯。 :oops:

未能在基地內串連上下方的空間關係.─但是否恰好讓學校與社區有個隱約的隔離。


好!老師,我會準時去上課!
希望我可以把模稜兩可的觀念學的更清楚~
我再想一下,如果廟程空間的圍封完整,配置在另一處也是適合的位置,
沒有通過的圖我會判斷為第二張,因為右側以及右下的空間看似有開放出來,
但實際上並無逹到"有意義"的安排.
而第三張圖的右下角有一顆大樹,說明是寫"樹下下棋",因此有了群聚的效果,所以有了意義.
不知這樣的判讀是否較為適當?
lizgbrian
 
文章: 44
註冊時間: 2009 12月 15 (週二) 2:27 am

確實較為適當!

文章陳明城 » 2011 2月 26 (週六) 1:55 pm

確實較為適當!
頭像
陳明城
 
文章: 3245
註冊時間: 2009 2月 21 (週六) 8:04 pm
來自: 板橋‧府中

Re: 醍醐灌頂

文章陳明城 » 2011 2月 26 (週六) 1:57 pm

Diesel 寫:仔細品評中~
確實自己破題下筆時就犯了錯,基地環境範圍給這麼大,評審已經告訴我他要看甚麼,應該從都市紋理破題。去想+1加甚麼,可能一開始就搞錯了,不知道我說的對不對?


了了,就有機會! :lol:
頭像
陳明城
 
文章: 3245
註冊時間: 2009 2月 21 (週六) 8:04 pm
來自: 板橋‧府中

文章Diesel » 2011 2月 26 (週六) 9:38 pm

我以為"戲埕"這張最佳,不知得幾分?
設計程序:都市紋理的串連-->大廟小廟的串連--->活動停留點(空間交會處)的處理--->賦予空間定義("加一"加甚麼)--->小學機能設計,不知道我說的對不對?或漏了甚麼?
Diesel
 
文章: 37
註冊時間: 2011 2月 23 (週三) 8:44 pm

"戲埕"低空掠過!

文章陳明城 » 2011 2月 26 (週六) 11:45 pm

"戲埕"低空掠過!

闈場評分,恐會因前後卷、早上評,午後評等小有差異〈當然略有幸與不幸〉,但評閱老師力求其公正性的態度當無庸置疑。

也就是因有這些難以逆料的因素存在,我每每要求學生須達致70分標準,當遇上所有不利因素時,仍能低空掠過!(因此歷來貼文,我不太同意所謂考試以60分通過就好了的講法,小心這想法可能讓你躑踔好幾年。)

設計程序:都市紋理的串連-->大廟小廟的串連--->活動停留點(空間交會處)的處理--->賦予空間定義("加一"加甚麼)--->小學機能設計‧‧

Diesel大提到的這幾點應就是他能低空掠過的原因吧!

但也別忘了這幾張復原圖只是簡略、約略的復原圖,評閱卷老師才是近距離檢視正稿者。這之間實存有差異的。
最後由 陳明城 於 2011 2月 26 (週六) 11:49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頭像
陳明城
 
文章: 3245
註冊時間: 2009 2月 21 (週六) 8:04 pm
來自: 板橋‧府中

文章Diesel » 2011 2月 26 (週六) 11:48 pm

感謝陳老師回覆
今年有機會的話再跟老師當面請益~
Diesel
 
文章: 37
註冊時間: 2011 2月 23 (週三) 8:44 pm

文章Pedro Hsieh » 2011 2月 27 (週日) 9:12 am

Diesel 寫:我goole一下,還有考生不服告到行政法院的.....

行政程序法 第 3 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qui seminant in lacrimis in exultatione metent
那含淚播種的人,必含笑獲享收成;
Pedro Hsieh
 
文章: 1203
註冊時間: 2007 11月 10 (週六) 10:23 pm
來自: 台灣中部草地

文章Diesel » 2011 2月 27 (週日) 10:58 am

敬覆上文
http://www.exam.gov.tw/cp.asp?xItem=836 ... e=683&mp=1
最後一句 可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訴訟
設計沒過 我心服口服 確實"呼應環境"的努力不夠
環控則覺得有可議之處 即使訴願不過 但讓以後出題改卷者更謹慎 相信也是功德一件
Diesel
 
文章: 37
註冊時間: 2011 2月 23 (週三) 8:44 pm

上一頁下一頁

回到 建築考試

誰在線上

正在瀏覽這個版面的使用者:Google [Bot] 和 1 位訪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