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擠越High 火警怎麼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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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擠越High 火警怎麼逃

文章L-archi » 2011 3月 07 (週一) 6:5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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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擠越High 火警怎麼逃
【聯合報╱簡賢文/警察大學消防研究所教授】
http://udn.com/NEWS/OPINION/X1/6194085.shtml
2011.03.07 03:02 am


昨天凌晨台中市夜店重大火災死傷事件震驚社會,但並不令人意外。因國內外類似狹小密閉「夠擠才夠駭(high!)」夜間飲酒作樂的場所,一旦無名火起,在延遲發現火警/無緊急逃生計畫/缺乏訓練/內部易燃裝潢充斥/逃生出口容量嚴重不足等危險因子共同效應下,就會有這樣的結果。

二○○三年美國羅德島的the Station Nightclub Fire,與台中此次災例極為相似:收容過擠的人員,表演者用明火助興,燒上天花板,剛開始群眾還以為是特效,現場嬉鬧異常,背景音樂蓋過所有應即時偵知預警通報的努力,主持人未做任何正確的安撫與引導,放任肉體或五官已遭受火災迫害才驚覺要逃生的群眾,恐慌性的擠向進店時的唯一入口,結果造成一百人死亡的慘劇。

我國此一災例在台中市升格不久後發生,因公共安全是政府首長不可迴避的責任,加上類似場所在都會區比比皆是,相同的用途空間使用,相同的法規體系,相同的人文習性,大家都在看中央與地方政府如何解決。

報載本例安檢廿一次均通過,事務官員依標準程序辦事,還是發生災例,那就是中央法規不足以保障安全,故倡議修法,似乎合情合理。但胡市長必須瞭解,防災與危機處理不同,對災例的深切省思與有效的對策作為,才能對犧牲者有所交代,因相同用途空間使用與相同的人文習性,仍繼續存在。

美國國家防火協會在the Station Nightclub Fire災例調查分析後,做出對類似空間場所重要規範,值得參考:

一、主要出入口須能疏散最大收容人數三分之二的流量,其他出入口合計要能負擔最大收容人數的二分之一。台灣的夜店必須力行每一樓層平面最大的收容人數管制,然後要求恐慌性避難人流會大量使用的主出入口的必要寬度,才能避免只要求比對法規項目合格與否,卻無能保障安全的悲劇上演。

二、鑒於夜店等飲酒作樂場所,音樂聲量極大,火災初期既無法分辨正確災害訊息,當然就無法及時通報引導人員避難,因此建議,所有夜店必須安裝緊急時能關閉所有音響及不必要聲光的裝置並自動點亮緊急照明燈,如此才能在災難初期即時提供正確的通報與引導。

三、即使依現行消防法規要求而設有合格的避難方向指示與出口標示燈,在如此燈光閃爍迷離昏暗處所,仍不足以發揮必要的顯示與誘導功能,故建議所有夜店各出入口,必須從門正上方沿著邊框一直到地板設置可蔚為避難人形的LED發光標示,才能在狹小密閉空間被濃煙充斥時,引導延遲逃生者走向「正確的逃生之門」。

當然最簡單或最正確之道,似乎就是消費者要懂趨吉避凶,如此高火災風險之處,不要去也罷。但這是習性使然,甚至是人類社會必然存在的次文化,所以這種人文習性使用空間必要安全性的提高,專業事務官僚應主動分析提案,縣市首長更應力求透過公共安全督導會報,落實公共安全的維護。

台北市消防局二年多前已完成台灣首創的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並送議會審議,可惜目前仍在二讀,其中便明白規範餐廳及娛樂場所舞台等類似用途空間禁止用明火進行表演。建議台中市政府援引北市經驗,立即研議台中市的火災預防條例,建管/消防事務官員也可充分運用專業倫理,明確回應記取此次教訓的負責態度。

【2011/03/07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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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r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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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L-archi » 2011 3月 07 (週一) 7:00 pm

安檢不能阻擋大火?

* 2011-03-07
* 中國時報
* 【何岫璁】

 三月六日凌晨,台中捷克丹尼PUB發生九死十二傷的火災慘劇,這家夜店,五年來二十一次安檢,幾乎都合格。最近一次是二月十七日,也通過檢查。不禁要問,為什麼安檢合格卻有安全疑慮?法規制度是否有修正必要?若無法通盤檢討,徹底就法規、制度、管理等方向修正,這些憾事恐仍難避免。

 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而防火避難等設施則規範在「建築技術規則」;這種教條式法規的設計方式,適用於標準化的一般場所,如新建辦公樓、新建住宅等。但對某些空間或環境條件的場所例如老舊建築物、挑空空間、無塵室、核能發電廠等,則應針對這些場所的火災危險因子、空間用途與特性、火災偵測與報知、人員屬性與人數、避難條件與時間、火災抑制與控制、結構防火、預期火災危害等具體評估後,提出一套完整的設計方案。

 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是消防設備師的權責,防火避難設施則屬建築師的權責;建築建照核發前建築圖說必須取得主管建築機關的核准,開工前則由消防主管機關負責為消防圖說把關。許多先進國家,結構防火、防火區劃、防火設備、消防安全設備、室內裝修在設計時是整體檢討,而且彼此可有條件的替代。台灣目前這種「各自設計、各自合乎條文」的設計及審查方式,常常因過度設計而提高工程造價,難以設計出經濟且有效的設計成果。

 消防法第七條規定,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士)為之。然而,卻因「消防設備師(士)法」延宕十六年立法未果,執業制度落實成效有限。部分消防工程空有監造簽證之名,缺乏監督管理之實。案件在施工過程中進行隔間調整、裝修變動、面積增減,這些可能危及火災避難安全的變動,無法及時檢討與調整,或是僅考慮法條的設備數量,未重新檢視整體防火工程設計的有效性。如此不僅可能增加修改的重工成本,也可能為加以改善而影響日後使用上的安全。

 消防法第九條規定,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此制度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另外,依建築法訂定的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則是針對防火避難設備、升降設備、避雷設備、緊急供電系統、特殊供電、空調風管及燃氣設備等定期檢查。二者法源依據及申報內容並不相同。但民眾真懂得上述二種「安檢」的差異嗎?

 不難想像,民眾為何會有「為什麼安檢合格卻無法確保安全?」的疑問,基層執法人員為何會有「明知充斥危險卻無法可管」的無奈。因為,對於這些「年代久遠」的建築物,它們的確符合相關「消防法規」的規定。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與「捷克丹尼PUB」一樣同屬甲類場所還包括:舞廳、夜總會、理容院、MTV、KTV、酒店、電子遊戲場、旅館、商場、餐廳、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托嬰中心、三溫暖等。當這些場所申請在舊有建築物時,依據建築物當初建照申請時的法規,可能只有一座直通樓梯,走廊通道、防火區劃、防火門、避難通道皆無法符合現行法規規範;此外,常因營業面積未達到法規標準而不需要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因此,針對身處在舊有建築物的甲類場所,政府應重新審視防火安全相關法規是否有必要進行修正。針對防火避難設施無法改善的場所,應該強制要求消防安全設備的建置(如:獨立式偵煙探測器、簡易型撒水設備)以及列為自衛消防編組的重點稽核對象。教條式法規和分流(建築/消防)的審議制度早已不符合國際潮流與社會需求,台灣應積極建立一套完善的性能式法規暨審查制度。(作者為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士)協會理事長)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 ... 003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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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L-archi » 2011 3月 07 (週一) 7:01 pm

台中夜店慘劇,到底誰有責任?

* 2011-03-07
* 中國時報
* 【楊永年】

 台中市夜店發生大火,造成九死十二傷的慘劇,根據媒體報導,可能的原因在於業者為了製造氣氛或吸引顧客,因此使用真火表演,不慎引發火警。由於這次大火死傷慘重,台中市胡志強市長與市議員均表示,要嚴格追究責任。監察院也已展開調查,希望瞭解背後的問題或責任歸屬在哪裏。那麼,到底誰有責任?

 第一,業者有責任:不論就法、理、情分析,最直接該負責任的是業者。業者為了賺錢或吸引顧客,通常會想辦法創造新鮮的「創意節目」,忽略了安全性。問題在於,台中市長表示,該夜店五年二十一次的安檢,全部合格。這樣的陳述有三個意義,第一,業者受檢時都合乎規定,但不受檢的空檔,就不遵守規定;第二,安檢員可能都是白天或人少的時候(上班時間),才前往安檢;第三,安檢項目或程序可能有問題。而業者其實也不願意發生這種事情,只是為了滿足顧客的需求,不得不絞盡腦汁,因此和下個問題有關。

 第二,顧客有責任:顧客會光臨夜店的原因很多,可能因大環境因素,缺乏休閒娛樂場所,或因心情苦悶,會尋求感官刺激。因此,顧客通常會用行動(金錢)來肯定業者的行為(創意行動),直接間接讓業者,願鋌而走險,意外就這麼發生了。因此,未來我們(政府或學校)也應針對經常前往夜店的消費者,設計公共安全(消防)資訊,讓顧客在休閒或消費的同時,也會注意到安全問題。

 第三,台中市府有責任:因為台中市政府負責公共(消防)安全的執法,存在規範(安檢)的責任;而且這部分在業務分工上,係屬消防局的責任,所以台中市政府也不能卸責(存在行政與政治責任)。自從警察與消防機關分立後,消防業務已完全從警察業務刪除。加以警消分立後,消防人事與業務完全地方化,換言之,地方政府在消防安全上,必須負完全的責任。至於地方政府消防局也有其執法的難處,首先,警消分立後,原本有些業務在經警察局長下令,可以有很多的協調、聯繫與合作;警消分立後,消防人力並未明顯增加,加上消防局層級提高後,必須安排或設計許多幕僚人力。可以說,消防局在緊急救護的人力上原本就已經很吃緊,要他們在災害預防上著力,難免力有未逮。

 如果中央政府(含跨部會、局處與立法院)或地方政府經過評估,未來警察與消防業務,仍需作某種程度的整合,政府首長就應出面協調。或者,政府若要有效監督或規範這些「不肖業者」,可能以更動態、彈性的方式進行。甚至應重新思考,如何加強警消之間的合作,讓業者更多的動態訊息,能受政府規範,同時讓該資訊攤在陽光下,讓「政治關說」的機會,降到最低。

 第四,議會有責任:由於市議會因監督政府,所以也有責任,甚至過去也有許多業者,會透過各種管道(包括向議員請託),向市府(消防局)施壓。事實上,我們的法律通常存在許多模糊地帶,所謂糊模地帶,不是法律規定不清楚,而是業者往對他有利的方式解釋。而且不只業者解釋,通常也會想辦法透過民代向政府執行單位施壓。若遇政府機關禁止,業者也會想辦法透過不同管道,向相關單位「陳情」。

 綜言之,台中市夜店發生大火,政府固然無法推卸責,為了不讓類似的悲劇發生,除了追究責任,我們得用更廣的思維,避免類似問題再度發生。

 (作者為成功大學政治系教授兼科技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 ... 003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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