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辦理契約內容以外之簽證事項,如日後簽證內容有異是否需負建築師法第17條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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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辦理契約內容以外之簽證事項,如日後簽證內容有異是否需負建築師法第17條之懲戒?

文章ki125 » 2011 7月 03 (週日) 7:0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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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當建築師受業主委託辦理建、雜照,當出現委託契約以外之事項,例如合約未包含下水道設置計畫,但為了如期順利取得執照,建築師在未另定合約及未收取酬金狀況下,替業主設計下水道設置計畫(含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並順利完成合約內容之執照,當日後下水道設置計畫發生問題,造成變更設計或因需變更設計使廠商多追加金額時,原設計建築師有無違反建築師法第17條之規定 ?

(業主假設為公家機關,適用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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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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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pliotb » 2011 7月 04 (週一) 10:35 am

Ki125所言應該是很多建築師的痛苦,近期地方政府建築主管機關基於作業方便與責任歸屬問題,大多數請照所附圖說文件都要求建築師簽證負責,除建築相關圖說文件外,鑽探報告書、結構相關圖說以及雨污水管線分流設計審查等都要求簽證,設計者的確有責任對於該圖說文件有所了解,惟如果設計內容有所錯誤也是有連帶責任。因此除了專業分工外,委託真正專業之廠商也是很重要的作業。
建議Ki125兄有關基地雨污排水規畫仍委託專業設計較為合適,也較易合於規定完成相關作業,如仍欲自行作業需向當地機關下水道科詢問清楚,避免設計錯誤。
plio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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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ki125 » 2011 7月 05 (週二) 11:29 pm

有關基地雨污排水規畫仍委託專業設計較為合適,也較易合於規定完成相關作業,如仍欲自行作業需向當地機關下水道科詢問清楚,避免設計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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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謝謝pliotb兄的指導,

其實這案是已經委託專業環境計師設計簽證了,但是取得執造後因當初設計有部分設計不符原環評承諾事項而導致後面需變更原設計材質管徑等等,我的疑問是當已委託相關專業技師後,但業主仍追究產生變更設計造成追加款項的問題,建築師在未另定合約及未收取酬金狀況下是否仍須負設計錯誤之連帶責任? :cry:
ki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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