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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國家,兩套法律?
法再怎麼變總離不開權責合一的大原則
享最多權利的人應承受最多的責
偏偏中華民國的法脫離了這大原則
總統權利最大了
承受了最大的責沒?
現在來看一下前股市名人游淮銀
掏空台東企銀案
游淮銀掏空東企銀 判賠18.7億
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1105 ... 00136.html
游淮銀綽號「阿不拉」,是昔日股市大亨,他因東企銀購屋超貸案被判刑二年確定,另又因炒作尚鋒股票案判刑二年八月,兩案合併執行四年六月,九十六年五月入監執行;九十八年八月間繳清四千五百萬元罰金後獲得假釋。今年四月另因挪用富邦倉儲公款案,被判刑五年確定,再次入獄。
八十四年間,游擔任東企銀董事長,與劉育汝及親友、幹部共十二人,利用自己富隆集團旗下的富隆開發、台灣土地重畫公司、富生國際投資、福壽建設等公司,以人頭及假帳目向東企銀借貸廿五億餘元。
東企銀被游淮銀等人掏空廿五億餘元後,總計損失十八億七千多萬元,向游淮銀等人求償,東企銀後因虧空過多,九十六年底被中央存保公司接管。
一審認定,游淮銀等人掏空東企銀是在八十三、八十四年間,東企銀卻直到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才提起訴訟,已超過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求償十年的時限。而游淮銀等人在九十四年六月廿二日被起訴後,東企銀的提告求償,也已超過兩年的求償時限,故判東企銀敗訴。
中央存保接管東企銀後,不服提起上訴,高院更一審認定,中央存保公司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規定,由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授與訴訟實施權,用中央存保公司名義聲請承當訴訟,並無追訴時效的問題。
台東企銀怠忽不提告而讓游等避過了十年的追訴期
對台東企銀權利人顯然法對掏空者有利
結果
中央存保公司接管後
如今又引另一套法
“並無追訴時效的問題”
追討權利
行政當局”並無追訴時效的問題”
卸責
行政當局
又超過十年追訴期,不起訴
這是前陣子人命關天的江國慶冤死案
這是甚麼跟甚麼的法?
活在這套法裡的人民還是現代文明法制國家的人嗎?
英國不承認訂這樣一套法的國家是符合文明法律國家
所以強烈建議該國企業有爭議要由國際法庭仲裁!
真是有遠見的法治先驅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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