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行政院組織再造工程專責機關中『建築類應有專責的管理機關』,請考慮建築專業界的心聲案」已獲行政院、內政部納入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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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行政院組織再造工程專責機關中『建築類應有專責的管理機關』,請考慮建築專業界的心聲案」已獲行政院、內政部納入規劃

文章aec.division » 2012 11月 24 (週六) 2:4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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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for.peoplex兄來mail:後學陳情「行政院組織再造工程專責機關中『建築類應有專責的管理機關』,請考慮建築專業界的心聲案」已獲行政院、內政部納入規劃,請建築各界力挺、持續推進
各位建築界先進、同好,
後學等陳情行政院:「行政院組織再造工程專責機關中『建築類應有專責的管理機關』,請考慮建築專業界的心聲案」(見附檔),已獲行政院、內政部納入規劃,希請建築各界力挺、持續推進。在內政部或國土管理署成立公有建築工程專責機關,就差就差有具體組織法案修正、單位與人力編制等臨門一
腳,期待各界遍地開花,歡迎轉寄應用!
日前工程會主委於全國公共工程會議直言應將營建署現有道路橋樑工程業務納入交通建設部,據了解這將成交通部與工程會(即交通建設部)與營建署道路系統爭議點。所幸目前因內政部主管建築法及建築師,公有建築工程部份雖非爭議標的,但有受之牽連影響之虞,因此,在此呼籲建築各界團結一致,讓公有建築工程回歸建築主管機關內政部(或國土管理署),形成建築法、建築師、建築工程與規劃設計之採購與施工管理統合為一條鞭,避免經常外行領導內行不合理現象延續。
附帶一提,交通部或工程會如果是擬提議營建署道路工程業務分割出來整併至交通建設部,其若屬國家交通建設整體考量與土木交通界樂見,後學以為建築各界應不須參與討論或反對,較有利於「內政部或國土管理署成立公有建築工程專責機關」及早定案,以祈為我國建築工程、建築文化創意產業界帶來發展新契機。

ps.郵寄清單係情商AEC先進提供參考,如有更正或誤寄請海涵。

---------- 轉寄的郵件 ----------
寄件者: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returnecss>
日期: 2012年11月21日下午5:05
主旨: [010-101037091]
收件者: "for.peoplex@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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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直接回復本信,returnecss@minister.moi.gov.tw 為本部部長信箱系統自動發送回復民眾之郵件位址,若您有相關陳情意見,煩請至本部部長信箱網站填寫http://service.moi.gov.tw/ecss/bin/ite001q1.asp,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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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信件為亂碼,請看附檔,謝謝您!
** If You are not able to read this email, please see the attachment.Thank you!

處理情形 :

先生(小姐)您好:
您寄給院長的電子郵件,提及「行政院組織再造工程專責機關中『建築類應有專責的管理機關』,請考慮建築專業界的心聲」一事,於101年11月14日經交由本部答復如下:
一、本部依現行組織法,掌理國土及區域計畫、都市計畫、建築管理、住宅管理、都市發展等業務。其中行政院公有建築物自辦及專業代辦、建築工程災害防救、復原重建以及中央補助地方政府辦公廳舍興建、修繕、增建,或行政院交辦建築興建計畫審議等部分,目前係由本部營建署(建築工程組)辦理。
二、本部目前為建築法及建築師法等之主管機關,組織再造後亦是,依本部近日函陳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之內政部組織法草案,已將原移撥交通及建設部基礎建設司及各區基礎建設工程處之建築業務改移撥至內政部,倘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組織改造後本部掌理事項將包含建築管理、建築研究、中央政府公有建築物新建建造業務規劃、設計及執行管理等事項,即符合建言所提公有建築工程回歸建築主管機關之理念。惟組織改造後建築工程規劃設計與工程施工之專責機關成立及編制方式,留供審酌規劃,本部將依未來立法院審議通過之組織法案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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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由 aec.division 於 2012 11月 26 (週一) 7:46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3 次。
aec.division
 
文章: 56
註冊時間: 2012 2月 13 (週一) 8:32 pm

加油!

文章陳明城 » 2012 11月 24 (週六) 7:43 pm

須建築人的同心協力。

加油!
好施捨的,必得豐裕;滋潤人的,必得滋潤。
頭像
陳明城
 
文章: 3245
註冊時間: 2009 2月 21 (週六) 8:04 pm
來自: 板橋‧府中

文章alexliu » 2012 11月 24 (週六) 11:47 pm

努力有了正面的成果
再接再厲!!!!!!
我思,故我在!!!
alexliu
 
文章: 30
註冊時間: 2010 3月 03 (週三) 3:45 pm
來自: 新北 禪間

文章Pedro Hsieh » 2012 11月 25 (週日) 9:20 am

建築類公共工程是國家進步程度的指標,感謝能針砭時弊的前輩及了解流程體系先進的努力。
qui seminant in lacrimis in exultatione metent
那含淚播種的人,必含笑獲享收成;
Pedro Hsieh
 
文章: 1203
註冊時間: 2007 11月 10 (週六) 10:23 pm
來自: 台灣中部草地

文章aec.division » 2012 11月 26 (週一) 7:28 pm

這是很多人的力量或關切才有此進展,希望不管體制內外的建築從業者,都能基於公共利益及專築專業持續用力或關注!
據了解11/7立法院審查內政部、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已將營建署工程業務(不含下水道)收回內政部,將修改組織法,不過內政部或好像國土署的組織法似尚未具體納入公有有建築工程,立法院二讀前,有志建築類成立公有建築專責機關的建築人,時間有限~

ps.有志一同者,資訊交換或心得分享可上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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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6
註冊時間: 2012 2月 13 (週一) 8:32 pm

sultan

文章syed20 » 2014 10月 18 (週六) 3:37 pm

附帶一提,交通部或工程會如果是擬提議營建署道路工程業務分割出來整併至交通建設部,其若屬國家交通建設整體考量與土木交通界樂見,後學以為建築各界應不須參與討論或反對,較有利於「內政部或國土管理署成立公有建築工程專責機關」及早定案,以祈為我國建築工程、建築文化創意產業界帶來發展新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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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ed20
 
文章: 1
註冊時間: 2014 10月 18 (週六) 3:3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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