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既有違建(70年建造之5樓加蓋)


一般民眾詢問建築問題的平台;有關你房子的大小疑問,都可以在這裡討論。(2010.2.22開版)

新北市既有違建(70年建造之5樓加蓋)

文章gaiwan » 2012 12月 08 (週六) 1:50 am



贊助商連結

大家好,我想請問一個問題:
在新北市五樓加蓋(約民國70年時建造)的房子,
如欲室內重新裝潢(原本都是輕隔間),可能會動到的部份如下
1、輕隔間重隔,與原規劃不同(←有無不同應該也沒人知道,除非正在施工中…)
2、開窗
3、廁所移位
於"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二條,舊違章建築在未依規定拆除或整理前,得准予修繕,
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其中對於"修繕","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有明確的解釋,但新北市的條令中
並無明確的解釋,不知上述1、2、3點是否可以在不申報下進行動工呢?

加入建築人討論區粉絲團
gaiwan
 
文章: 2
註冊時間: 2012 12月 08 (週六) 1:48 am

文章dpd0525 » 2012 12月 08 (週六) 9:28 am

舊違章建築在未依規定拆除或整理前,得准予修繕,
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得准予修繕的意識為 漏水 壁癌 內裝裝潢 上漆

違章本體建築不得變更、拆除後 新建主體建築
不得在既有主體建築進行 、增加新建 、改裝修理。如查報屬實 拆除大隊就有工作了

:lol:
唉 ! 台灣的都市美學很糟糕
dpd0525
 
文章: 121
註冊時間: 2009 6月 17 (週三) 2:46 pm

文章gaiwan » 2012 12月 08 (週六) 9:55 am

所以意思是第1點應屬點法,2、3點有人檢舉就會被拆嗎
gaiwan
 
文章: 2
註冊時間: 2012 12月 08 (週六) 1:48 am

文章noise » 2013 1月 01 (週二) 9:54 pm

gaiwan 寫:所以意思是第1點應屬點法,2、3點有人檢舉就會被拆嗎


舊違章建築在未依規定拆除或整理前,得准予修繕,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依據建築法的內容
本法所稱建造,係指左列行為:
一、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二、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
三、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
四、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及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

所以...你的1-2-3點基本上並無涉及到上述之法條.外牆與結構體部分都不動.你那應該稱之為室內裝修部分.不過"開窗"的部分倒是要注意技術規則上的相關規定.不過你知道是違建的話.還是低調點比較好.
noise
 
文章: 68
註冊時間: 2008 6月 05 (週四) 1:05 am

文章LAUGIER » 2013 1月 08 (週二) 9:42 pm

所謂舊有違章,是指民國一58年以前興建完成,並在新北巿政府登記有案。
請問您確認您的違建符合上述2個要件嗎?
LAUGIER
 
文章: 3
註冊時間: 2010 2月 12 (週五) 4:49 pm
來自: 嘉義


回到 建築諮詢

誰在線上

正在瀏覽這個版面的使用者:沒有註冊會員 和 1 位訪客


c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