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防火建築物 沒有開窗的牆壁 防火間距為??


一般民眾詢問建築問題的平台;有關你房子的大小疑問,都可以在這裡討論。(2010.2.22開版)

文章pliotb » 2013 7月 02 (週二) 9:5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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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已曾經委託過建築師諮詢,那您應該對於基地開發的條件與限制有一定程度了解,如果有很充分的基地資訊,這樣對於網站內的建築師要回覆問題會比較客觀些,畢竟任何法規檢討都是從「建築基地」開始。從先前的討論一直停留在您要在農地上蓋農舍,據所知農地似乎不在都市計劃管制範圍當然應該也沒有都審這個規定,在這樣的矛盾下,也很難提供建議。簡單說明如下:
1、先確認土地地籍資料,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土地使用分區,接續了解土地使用強度、是否該區有細部計劃(照您說明需要都審,應該是有),不過即使要都審也不過是一個程序,只要依照細部計劃規定(例如退縮步道、色彩、造型)應可符合。
2、委託建築師這一部分比較麻煩,畢竟建築師會考量成本與接案的利潤,服務費如果金額不大,相對的是很難能相對等提供服務。當然有另一個可能,當這個案子充滿趣味性具有指標與議題時,會有不計成本的服務。
3、外牆沿地界線建築,當然因為地小所以您想要充分利用土地,如單純依照防火間隔規定討論似乎您如果符合防火構造建築應該可行,不過我認為仍需視基地現況討論,一般而言,您外牆沿地界線建築可能發生問題:
(1)下方基礎可能超出地界線。
(2)依技術規則耐震設計檢討,沒有碰撞距離留設。
(3)如未來鄰地辦理鑑界可能超出地界風險(視基地目前開發現況)
4、建議您如欲使用防火性能塗料,如未訪價,或許先訪價會有不同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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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io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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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7 12月 10 (週一) 9:33 pm

文章kmetananhfy » 2013 7月 26 (週五) 12:35 pm

爲了防止建築物間的火勢蔓延,各幢建築物之間留出壹定的安全距離是非常必要的。這樣能夠減少輻射熱的影響,避免相鄰建築物被烤燃,並可提供疏散人員和滅火戰鬥的必要場地。
防火間距是兩棟建(構)築物之間,保持適應火災撲救、人員安全疏散和降低火災時熱輻射等的必要間距。
壹、影響防火間距的因素
1.輻射熱
輻射熱是影響防火間距的主要因素,輻射熱的傳導作用範圍較大,在火場上火焰溫度越高,輻射熱強度越大,引燃壹定距離內的可燃物時間也越短。輻射熱伴隨著熱對流和飛火則更危險。
2.熱對流
這是火場冷熱空氣對流形成的熱氣流,熱氣流沖出窗口,火焰向上升騰而擴大火勢蔓延。由于熱氣流離開窗口後迅速降溫,故熱對流對鄰近建築物來說影響較小。
3.建築物外牆開口面積
建築物外牆開口面積越大,火災時在可燃物的質和量相同的條件下,由于通風好、燃燒快、火焰強度高,輻射熱強。相鄰建築物接受輻射熱也較多,就容易引起火災蔓延。
4.建築物內可燃物的性質、數量和種類
可燃物的性質、種類不同,火焰溫度也不同。可燃物的數量與發熱量成正比,與輻射熱強度也有壹定關系。
5.風速
風的作用能加強可燃物的燃燒並促使火災加快蔓延。
6.相鄰建築物高度的影響
相鄰兩棟建築物,若較低的建築著火,尤其當火災時它的屋頂結構倒塌,火焰穿出時,對相鄰的較高的建築危險很大,因較低建築物對較高建築物的輻射角在30度至45度之間時,根據測定輻射熱強度最大。
7.建築物內消防設施的水平
如果建築物內火災自動報警和自動滅火設備完整,不但能有效的防止和減少建築物本身的火災損失,而且還能減少對相鄰建築物蔓延的可能。
8.滅火時間的影響
火場中的火災溫度,隨燃燒時間有所增長。火災延續時間越長,輻射熱強度也會有所增加,對相鄰建築物的蔓延可能性增大。
二、確定防火間距的基本原則
影響防火間距的因素很多,在實際工程中不可能都考慮。除考慮建築物的耐火等級、建(構)築物的使用性質、生産或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等因素外,還考慮到消防人員能夠及時到達並迅速撲救這壹因素。通常根據下述情況確定防火間距:
1.考慮熱輻射的作用。火災資料表明,壹、二級耐火等級的低層民用建築,保持7~10米的防火間距,在有消防隊進行撲救的情況下,壹般不會蔓延到相鄰的建築物。
2.考慮滅火作戰的實際需要。建築物的建築高度不同,需使用的消防車也不同。對低層建築,普通消防車即可;而對高層建築,則還要使用曲臂、雲梯等登高消防車。爲此,考慮登高消防車操作場地的要求,也是確定防火間距的因素之壹。
3.考慮節約用地。在進行總平面規劃時,既要滿足防火要求,又要考慮節約用地。在有消防撲救的條件下,能夠阻止火災向相鄰建築物蔓延爲原則。
三、防火間距不足時應采取的措施
防火間距由于場地等原因,難于滿足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的要求時,可根據建築物的實際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1.改變建築物內的生産和使用性質,盡量降低建築物的火災危險性。改變房屋部分結構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築物的耐火等級。
2.調整生産廠房的部分工藝流程,限制庫房內儲存物品的數量,提高部分構件的耐火性能和燃燒性能。
3.將建築物的普通外牆改造爲實體防火牆。建築物的山牆對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影響小,設置的窗戶少,可將山牆改爲實體防火牆。
4.拆除部分耐火等級低、占地面積小、適用性不強且與新建築物相鄰的原有陳舊建築物。
5.設置獨立的室外防火牆等。
四、各類建築物的防火間距
(壹)高層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
1.高層民用建築之間及高層民用建築與其它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2.2.1的規定。 高層用民建築之間及高層民用建築與其它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M)
2.兩座高層民用建築相鄰較高壹面外牆爲防火牆或比相鄰較低壹座建築屋面高15米及以下範圍內的牆爲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3.相鄰的兩座高層民用建築,較低壹座的屋頂不設天窗、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小時,且相鄰較低壹面外牆爲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宜小于4米。
4.相鄰的兩座高層民用建築,當相鄰較高壹面外牆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牆上開口部位設有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卷簾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宜小于4米。
(二)庫房的防火間距
1.甲類物品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0米。乙、丙、丁、戊類物品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2.2.2的規定。
高層庫房之間以及高層庫房與其他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表3.2.2.2.的要求增加3米,單層、多層戊類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表3.2.2.2的要求減少2米。
2.甲類物品庫房與其他建築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2.2.3的規定。乙、丙、丁、戊類物品庫房與其他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表3.2.2.2的規定執行;與甲類物品庫房的防火間距按表3.2.2.3的規定執行;與甲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表3.2.2.2的規定增加2米。
乙類物品庫房(乙類6項除外)與重要的公共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30米,與其他民用建築不宜小于25米。
(三)單層、多層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
1.單層、多層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2.2.4的要求
2.單層、多層民用建築與所屬單獨建造的終端變電所、燃煤鍋爐房(單台蒸發量不超過4T且總蒸發量不超過12T)的防火間距按上表的規定執行。
3.數座壹、二級耐火等級且不超過六層的住宅,如占地面積總和不超過2500平方米,可成組布置,但組內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4米,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上表的規定。
4.燃油、燃氣鍋爐房及單台蒸發量超過4T/h且總蒸發量超過12T/h的燃煤鍋爐房,其防火間距應按表3.2.2.5的防火間距執行。
(四)廠房的防火間距
1.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2.2.5的規定。
2.丙.丁.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2.2.5的規定,但單層.多層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表3.2.2.4單層.多層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的要求執行。甲.乙類廠房與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米,距重要的公共建築不宜小于50米,甲類廠房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米,明火地點是指室內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熱表面的固定地點。散發火花地點是指有飛火的煙窗或室外砂輪.電焊.氣焊(割).非防爆的電氣開關等固定地點。
3.廠房與甲類物品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小于表3.2.2.3的規定,但高層廠房與甲類物品庫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3米。
4.除高層廠房和甲類廠房外,數座廠房的占地面積總和不超過規範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占地面積時,可成組布置。組內廠房之間的間距:當廠房高度不超過7米時,不應小于4米;超過7米時,不應小于6米。
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表3.2.2.5的規定。
5.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汽的甲 類廠房與鐵路、道路 防火間距不應小于下列規定:
廠外鐵路線中心線-------30米
廠內鐵路線中心線-------20米
廠外道路路邊-------------15米
廠內主要道路路邊-------10米
廠內次要道路路邊-------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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