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boy 寫:您好
面積計算在法規檢討時,均是以牆心計算,另外"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內政部有作過解釋,如下:
內政部營建署96.10.22.營署建管字第0962917050號函
略...
本部上開號函有關屋頂突出物所留設屋簷、雨遮、遮陽板之水平投影面積,如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款規定不計入建築面積者,亦不計入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以上供參,回覆內容若有錯誤,請各位先進指正,謝謝。
dasonumaso 寫:archboy 寫:您好
略...
感謝!!
但是第二個問題是,同一條第十款第(五)目,不超過建築面積30%的檢討的那些透空立體構造物的投影面積是要和屋頂突出物的水平投影面積相加的,那立體透空物的投影面積是算外皮,屋頂突出物是算牆心,然後兩者相加檢討是否超過30趴,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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