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cwf 寫:轉自:http://bbs.civilgroup.org/viewtopic.php?f=15&p=82442#p82440
因廠商監造主任,負責監造、聯繫工地協調及採樣檢驗等業務,其犯罪所為足生損害機關對於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之正確性,而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之情形,機關於104年4月23日基府工土貳字第1040019623號函通知廠商在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之情形,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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