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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大神下列疑問
建築物高度依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以三‧六比一之斜率,依垂直建築線方向投影於面前道路之陰
影面積,不得超過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長度與該道路寬度乘積之半,
且其陰影最大不得超過面前道路對側境界線;建築基地臨接面前道路
之對側有永久性空地,其陰影面積得加倍計算。陰影及高度之計算如
下:
L×Sw
As≦ ──────
2
且H≦ 3.6 (Sw+D)
其中
As:建築物以三‧六比一之斜率,依垂直建築線方向,投影於面前道
路之陰影面積。
L :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長度。
Sw:面前道路寬度(依本編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
H :建築物各部分高度。
D :建築物各部分至建築線之水平距離。
二、前款所稱之斜率,為高度與水平距離之比值。
想請這個條款的疑問
目前我的計算式為
As≦L*Sw/2
(8.18*3.36) < (8.53*6/2).....27.48 < 25.59...(X 不過 (omg)
H ≦3.6(Sw+D)
12.10 ≦3.6(8.53+3.52)......=12.10 ≦ 43.38...(O 通過
想請教投影面積問題有辦法解決嗎 如果真的要過就是必須砍掉頂樓女兒牆再二工這樣好像有點麻煩..
PS.對面基地非永久性空地
可是容積率又容許到240%{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總設計率也才177%(3F+屋突層) (石化)
建築物寬8.18米
基地面臨道路長8.53寬6米路
3.6:1斜率去抓的話
到屋突女兒牆高度為10.9米
投影面積寬為3.36米
建築物離建築線距離為8.53
補充~~想請教有無類似投影面積未超過建築線就可以免計投影面積的法規呢?
求求各位大神了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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