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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之類別及用法如下:
公文分為「令」、「呈」、「咨」、「函」、「公告」、「其他公文」六種。
(一)令:公布法律、發布法規命令及人事命令時使用。
(二)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使用。
(三)咨:總統與國民大會、立法院公文往復時使用。
(四)函:各機關處理公務及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使用。
(五)公告:各機關就主管業務,向公眾或特定對象宣布週知時使用。其方式得張貼於機關之公布欄,或利用報刊等大眾傳播工具廣為宣布。
(六)其他公文:其他因辦理公務需要之文書,例如:
1、書函:
(1)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磋商、陳述及徵詢意見、協調或通報時使用。
(2)適用範圍較函為廣泛,舉凡答復簡單案情,寄送普通文件、書刊,或為一般聯繫、查詢等事項行文時均可使用,其性質不如函之正式性。
2、開會通知單:召集會議時使用。
3、公務電話紀錄:凡公務上聯繫、洽詢、通知、協調等得以電話簡單正確說明之事項,經通話後,發話人如認有必要,得將通話紀錄作成兩份,並經發話人簽章,以一份送達受話人簽收,雙方附卷,以供查考。
4、其他:手令或手諭、簽或報告、箋函或便箋、聘書、證明書、證書、執照、契約書、提案、紀錄、節略、說帖等及其他定型化處理之公文,依公務性質及處理方式等使用之。
四十五、公布法律、發布法規命令及人事命令:
(一)公布法律、發布法規命令之令文得不分段,敘述時動詞一律在前。但多種法律之制定完成廢止,同時公布時,得併入同一令內處理;法規命令之發布亦同。
(二)發布令之發布方式,得以公文分行或登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得於機關電子公布欄公布。
(三)人事命令分為任免、遷調、獎懲三種,格式由人事主管機關訂定,並應遵守由左至右之橫行格式原則。
http://mail.ljjh.tpc.edu.tw/~D000/state_paper_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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