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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人手上目前有一個案子
是96年7月決標,96年9月開工,
但是承商之施工品質計畫書卻拖到96年12月才審查通過,
在開工前二個月(即96年9月至96年11月)承商一直遲不進場施作
因為本案基地有另一工程乙同時進行,
但另一工程乙之主辦單位經協調同意我們先進場,
本案承商卻遲未進場,
工程乙之承商受限於合約履約期限,即於96年11月中旬進場施作至11月底,
現在案子已逾期,
承商要求96年11月他要進場施作之時間因受限於工程乙進行,造成他無法施作,因此要求展延工期。(此段時間未符合要徑作業,且其施工日報表亦有記載施作其未受工程乙影響之其他位置)
想請教各位承商如此要求是否合理?
目前公司技師是作如此解釋
施工期間承商因執行之業務眾多,再加上承商評估其工期來得及,
故而前二個月承商未進場施作,是承商之權益,但承商要進場施作時,甲方無法提供其進場施作,
屬甲方之過失,因此承商可以據此要求展延,但需符合施工進度表之要徑作業。
逾期罰款-(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七五二號函辦理,逾期罰款無分工作天、日歷天、假日、雨天、颱風天也要算逾期。目前一日二萬元工程罰款(好爽!!,這承商過程實在是很囂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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