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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圖說上如有材料規範
在材料送審時的流程是否如下
承商依圖說要求提送審查
譬如以地磚來說
1.內容有地磚樣本、地磚過往實驗報告(三年內,依圖說要求規範)、地磚材料商資料證件
2.經監造單位審查通過後,再轉甲方,經甲方核備
3.材料進場,抽樣試驗。
4.試驗報告判別。
我遇到的問題是,我定規範時,要求要符合CNS規範(五項)
承商材料送審時卻說CNS規範試驗,台灣市面上無人可作。
經我市查後發現,非如承商所言
因此承商就去作了三項試驗,當時因為工期問題因此並無在此強烈要求承商一定要送五項。
材料審查僅送了三項,當時想說驗收時他一定要補齊,
結果現在要估驗,他送進來的試驗資料還是缺二項。
因此我要求他要補齊試驗資料,
卻被其告狀說我故意刁難,
送審資料非如我上述的順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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