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建築執業環境觀察心得


建築之美、建築推廣

大陸建築執業環境觀察心得

文章徐岩奇 » 2008 8月 05 (週二) 9:3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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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上一篇四川賑災, 心得回顧
再將大陸制度做一番更詳細的紀錄, 供初步認識
兩岸制度沿革比較, 受陳邁, 蔡元良兩位老師的指點
部份心得純屬個人, 請大家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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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建築執業環境觀察心得............................徐岩奇 2008/08/01

四川賑災過程,爲了後續實務工作,而與當地建設局聯繫,接續拜訪了規劃設計院。設計院轉達國家頒定的標準流程,並詳細詢問業主、建築師、工程隊(營造廠)的工作。我將這些制度紀錄,幫助了解大陸建築執業環境。同時與台灣目前制度做了比較,紀錄心得。

大陸審批(核准執照)過程
設計共分為三或四個階段:
方案設計 > 初步設計 > 擴大初步設計(依設計案需要) > 細部設計階段

由甲方備妥紅線圖(地界線、建築線)、地勘資料交與乙方,乙方開始進行方案設計等後續工作。

一、 方案設計階段送交方案審查:由甲方填寫申請書,送交機關進行方案審查(建築風貌審查),審查通過後核發「規劃通知書」。
二、 初步設計階段送交技術指標審查:由甲方填寫申請書,送交中介機構,依據「技術規定」進行設計、結構、機電、消防等審查,核發「資質」- 執照資格。
三、 後續預備執行細部設計、估算(委託中介?)、協助發包等

甲方另行委託監理單位,進行現場監造工作,設計單位不負責現場監造。
甲方辦理營建招標工作,採價格標,但在比較價格之前,必須先經過資格審查。


觀察心得

約在2000,大陸取得奧運舉辦權之後,為展開國際合作執行建築場館,必要快速與國際接軌,移植AIA的執業、營造體系,甚至建築師考試制度;因為仇日,自然不考慮日本系統(設計與監造一條鞭制度)。所以現在大陸有關建築師執業, 權利義務劃分的邏輯,完全師法美國,約於2002年頒定目前的執行制度。美系與日系最大差異,在於設計與監造獨立分開。

合約在於處理甲(業主)、乙(設計)、丙(營造)之間的關係。所面臨的問題,在於甲與乙,甲與丙個別有合約關係,甲透過合約個別監督乙、丙執行合約。特別是甲丙的合約關係公共安全甚是重要,假如甲沒有專業人才,必須委託他人代辦監督,找乙或他人比較好?台灣目前的糾紛,出現在甲透過合約要求乙,為甲丙合約關係負責,這不符合邏輯且矛盾;因乙與丙並沒有合約關係,乙也無權決定選擇丙。甲可以執行監造,或另聘監理單位(construction management)處理甲丙的合約關係,監造獨立分開的制度因此誕生,各司其職。到底哪一種制度比較好,或比較適合台灣?

大陸依據美系的邏輯,清楚劃分業主、設計、營造的責任義務。這其中如果出現交集處,則交予中介公司,負責各階段審查圖說,解決業主與設計單位的問題;出現監理公司,解決業主與工程隊的關係,建築師與工程隊沒有合約關係,所以對現場的視察(observation)要求,必須透過業主,再透過監理單位,建築師當然不需爲施工品質問題負責,減輕建築師的責任;或更積極的說,建築師就專心爲設計負責就好,既然設計是建築師的專業。

建築師不負責監造,那如何管控工地品質?因此又掉入陷阱。建築師既希望可以控制品質,品質出現問題時,責任區分爭議永遠沒完;除非營造廠很强,先天排除爭議;祈禱出現類似竹中工務店水準的營造廠,日系體質的根本--營造業很強。日系看來只有在日本行得通,因為日本營造(木工、大工)傳承千年,把事情做好是種榮譽,因此日本建築師的監造工作很輕鬆!台灣沒這個條件,惡夢永遠跟隨台灣的建築師。

與大陸設計院討論過程,他們解釋有關品質控管。大陸的制度設計,營造廠是要負完全的責任。公務經理要背負終身責任,因此誰敢偷工減料?(在台灣營造廠關了,找不到人,就找建築師墊背);必須畫shopdrawing,施工detail就得到管控。價格標(最低標)之前,必須先開資格標,過濾不良廠商(台灣只有比價)。

到底要學日系?或學美系?還可以再辯論。當然要學,就一定是「學整套」,不能拼湊,兩個系統有極大差異。

台灣的制度主要乃抄襲日本,再加上「土法煉鋼」而成,緣於早期台灣與日本關係密切。台灣並沒師法日本學習的對象--歐美,日本卻不斷學習歐美改變。台灣缺乏自己的論述,即使抄襲也是零零落落、矛盾。抄襲的歷史,也是不一定抄到好的,染上壞習慣倒是很多,例如派系惡習、各立山頭。因此,日本也沒出現目前台灣嚴苛的建築法令,導致實務界快動彈不得。

後來出現混合體制,可以理解,因為留學歐美的漸多,例如PCM體制來自美國,統包觀念又來自日本。日本營造體系堅强,台灣卻不一樣;如果沒有整合,權利義務關係混淆就很可怕。建築師只醉心做設計,壓根不會想去管制度的問題;再加上過去大家只會爭工作權,只為有錢賺,不知覺攬下很多擔不起的責任,才驚覺制度殺人。業主、營造廠不會的,都丟給建築師,或建築師很勇敢的承擔下來,演變成無限責任的問題,讓台灣建築師70%時間花在行政,30%時間花在設計專業。

大陸建築師只要專心做設計就好,國家的制度負責來提升營造廠水準,不要建築師管。那麼,大陸設計能不快速提昇,台灣設計水平不很快被超越?台灣建築師遇到看似無解的挫折,不會因此想拐個彎逃往大陸?或當台灣的建築師有自由選擇權時,不會選擇往比較好的制度去?

我認為這個問題,也影響了台灣建築師參加國際競圖的成績;營造水準的陰影,打擊了創作的勇氣。如果不能擺脫監造的問題,很難與國際接軌。甚至,年輕一輩建築人,恐怕很難跨越公共工程的門檻,九二一以後已應證,逐漸出現後繼無人,人才斷層。

當然監造權一但被切開,還是會有將責任往設計者丟,設計者無法透過監造過程變更設計等問題,需要釐清。我認為可以透過審查制度設計,適當責任切分,如同目前大陸的中介公司制度。

相信這樣的看法不是由我開始,制度做個大轉彎也不是不可能,只是建築界內部的意見整合一向困難,一下美國、一下日本制度,最後全部雞同鴨講。或許要到達痛苦的臨界點,才可能痛定思痛!

讓建築師專心作設計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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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岩奇
 
文章: 291
註冊時間: 2007 11月 19 (週一) 12:51 pm

文章徐岩奇 » 2008 8月 05 (週二) 5:00 pm

轉貼同業們轉寄大陸之"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看了以後, 真是汗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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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市[2008]63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北京市規劃委,江蘇省、山東省建管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總後基建營房部工程局,國資委管理的有關企業,有關行業協會:
  為進一步規範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確保建築工程方案設計品質,體現公平有序競爭,節約社會資源。我部制定了《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與我部建築市場管理司聯繫。

  附件: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設部代章)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投標活動,提高建築工程方案設計品質,體現公平有序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投標及其管理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學術性的專案方案設計競賽或不對某工程項目下一步設計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關係的“創意徵集“等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投標,是指在建築工程方案設計階段,按照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進行的方案設計招標投標活動。

  第四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政府審批的建築工程專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搶險救災的;
  (三)主要工藝、技術採用特定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術複雜或專業性強,能夠滿足條件的設計機構少於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五)項目的改、擴建或者技術改造,由其他設計機構設計影響項目功能配套性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進行設計招標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投標管理流程圖詳見附件一。

  第六條 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應按照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適用、經濟,在可能條件下注意美觀的原則。建築工程設計方案要與當地經濟發展水準相適應,積極鼓勵採用節能、節地、節水、節材、環保技術的建築工程設計方案。

  第七條 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投標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八條 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應嚴格執行《建設工程品質管制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國家強制性標準條文;滿足現行的建築工程建設標準、設計規範(規程)和本辦法規定的相應設計檔編制深度要求。
第二章 招標

  第九條 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築工程項目,以及國務院發展和改革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專案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專案,除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及第十條規定條件並依法獲得批准外,應當公開招標。

  第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建築工程項目,在下列情形下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專案的技術性、專業性強,或者環境資源條件特殊,符合條件的潛在投標人數量有限的;
  (二)如採用公開招標,所需費用占建築工程項目總投資額比例過大的;
  (三)受自然因素限制,如採用公開招標,影響建築工程專案實施時機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的方式,應保證有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專案設計能力,並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參加投標。

  第十一條 根據設計條件及設計深度,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類型分為建築工程概念性方案設計招標和建築工程實施性方案設計招標兩種類型。

  招標人應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函中明示採用何種招標類型。

  第十二條 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時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專案審批手續的,已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准;
  (二)設計所需要資金已經落實;
  (三)設計基礎資料已經收集完成;
  (四)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築工程概念性方案設計招標和建築工程實施性方案設計招標的招標條件詳見本辦法附件二。

  第十三條 公開招標的專案,招標人應當在指定的媒介發佈招標公告。大型公共建築工程的招標公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指定的全國性媒介發佈。

  第十四條 招標人填寫的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函應當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

  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函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工程概況、招標方式、招標類型、招標內容及範圍、投標人承擔設計任務範圍、對投標人資質、經驗及業績的要求、投標人報名要求、招標檔工本費收費標準、投標報名時間、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的截止時間、投標截止時間等。

  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公告和投標邀請函樣本詳見本辦法附件三。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函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出招標檔或者資格預審檔。自招標檔或者資格預審檔發出之日起至停止發出之日止,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大型公共建築工程專案或投標人報名數量較多的建築工程專案招標可以實行資格預審。採用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在招標公告中明示,並發出資格預審檔。招標人不得通過資格預審排斥潛在投標人。

  對於投標人數量過多,招標人實行資格預審的情形,招標人應在招標公告中明確進行資格預審所需達到的投標人報名數量。招標人未在招標公告中明確或實際投標人報名數量未達到招標公告中規定的數量時,招標人不得進行資格預審。

  資格預審必須由專業人員評審。資格預審不採用打分的方式評審,只有“通過“和“未通過“之分。如果通過資格預審投標人的數量不足三家,招標人應修訂並公佈新的資格預審條件,重新進行資格預審,直至三家或三家以上投標人通過資格預審為止。特殊情況下,招標人不能重新制定新的資格預審條件的,必須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資格預審檔樣本詳見本辦法附件四。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建築工程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檔。招標檔包括以下方面內容:
  (一)投標須知
  (二)投標技術檔要求
  (三)投標商務檔要求
  (四)評標、定標標準及方法說明
  (五)設計合同授予及投標補償費用說明

  招標人應在招標檔中明確執行國家規定的設計收費標準或提供投標人設計收費的統一計算基價。

  對政府或國有資金投資的大型公共建築工程專案,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中明確參與投標的設計方案必須包括有關使用功能、建築節能、工程造價、運營成本等方面的專題報告。

  設計招標檔中的投標須知樣本、招標技術檔編寫內容及深度要求、投標商務檔內容等分別詳見本辦法附件五、附件六和附件七。

  第十八條 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應將加蓋單位公章的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函及招標檔,報專案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第十九條 概念性方案設計招標或者實施性方案設計招標的中標人應按招標檔要求承擔方案及後續階段的設計和服務工作。但中標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企業的,若承擔後續階段的設計和服務工作應按照《關於外國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的管理暫行規定》(建市[2004]78號)執行。

  如果招標人只要求中標人承擔方案階段設計,而不再委託中標人承接或參加後續階段工程設計業務的,應在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函中明示,並說明支付中標人的設計費用。採用建築工程實施性方案設計招標的,招標人應按照國家規定方案階段設計付費標準支付中標人。採用建築工程概念性方案設計招標的,招標人應按照國家規定方案階段設計付費標準的80%支付中標人。
第三章 投標

  第二十條 參加建築工程專案方案設計的投標人應具備下列主體資格: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企業,應當具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工程設計資質證書或建築專業事務所資質證書,並按規定的等級和範圍參加建築工程專案方案設計投標活動。
  (二)註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企業,應當是其所在國或者所在地區的建築設計行業協會或組織推薦的會員。其行業協會或組織的推薦名單應由建設單位確認。
  (三)各種形式的投標聯合體各方應符合上述要求。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參與投標。

  招標人可以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在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函中明確投標人其他資格條件。

  第二十一條 採用國際招標的,不應人為設置條件排斥境內投標人。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應按照招標檔確定的內容和深度提交投標檔。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備選方案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相應的評審和比選辦法。

  凡招標文件中未明確規定允許提交備選方案的,投標人不得提交備選方案。如投標人擅自提交備選方案的,招標人應當拒絕該投標人提交的所有方案。

  第二十四條 建築工程概念性方案設計投標檔編制一般不少於二十日,其中大型公共建築工程概念性方案設計投標檔編制一般不少於四十日;建築工程實施性方案設計投標檔編制一般不少於四十五日。招標檔中規定的編制時間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設主管部門對招標檔不予備案。
第四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五條 開標應在招標檔規定提交投標檔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除不可抗力外,招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開標,或者拒絕開標。

  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開標程式詳見本辦法附件八。

  第二十六條 投標檔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標檔作為無效標處理,招標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二)投標檔未按招標檔要求予以密封的;
  (三)違反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根據招標建築工程專案特點和需要組建評標委員會,其組成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一)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應包括招標人以及與建築工程專案方案設計有關的建築、規劃、結構、經濟、設備等專業專家。大型公共建築工程項目應增加環境保護、節能、消防專家。評委應以建築專業專家為主,其中技術、經濟專家人數應占評委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評標委員會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大型公共建築工程項目評標委員會人數不應少於9人;

  (三)大型公共建築工程或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建築工程,以及技術特別複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的建築工程,採取隨機抽取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經主管部門批准,招標人可以從設計類資深專家庫中直接確定,必要時可以邀請外地或境外資深專家參加評標。

  第二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必須嚴格按照招標檔確定的評標標準和評標辦法進行評審。評委應遵循公平、公正、客觀、科學、獨立、實事求是的評標原則。

  評審標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對方案設計符合有關技術規範及標準規定的要求進行分析、評價;
  (二)對方案設計水準、設計品質高低、對招標目標的回應度進行綜合評審;
  (三)對方案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及環境效益的高低進行分析、評價;
  (四)對方案結構設計的安全性、合理性進行分析、評價;
  (五)對方案投資估算的合理性進行分析、評價;
  (六)對方案規劃及經濟技術指標的準確度進行比較、分析;
  (七)對保證設計品質、配合工程實施,提供優質服務的措施進行分析、評價;
  (八)對招標檔規定廢標或被否決的投標檔進行評判。

  評標方法主要包括記名投票法、排序法和百分制綜合評估法等,招標人可根據專案實際情況確定評標方法。評標方法及實施步驟詳見本辦法附件九。

  第二十九條 設計招標投標評審活動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招標人應確保評標專家有足夠時間審閱投標檔,評審時間安排應與工程的複雜程度、設計深度、提交有效標的投標人數量和投標人提交設計方案的數量相適應。
  (二)評審應由評標委員會負責人主持,負責人應從評標委員會中確定一名資深技術專家擔任,並從技術評委中推薦一名評標會議紀要人。
  (三)評標應嚴格按照招標檔中規定的評標標準和辦法進行,除了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標準中規定的強制性條文外,不得引用招標檔規定以外的標準和辦法進行評審。
  (四)在評標過程中,當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檔有疑問,需要向投標人質疑時,投標人可以到場解釋或澄清投標檔有關內容。
  (五)在評標過程中,一旦發現投標人有對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或其他有關人員施加不正當影響的行為,評標委員會有權拒絕該投標人的投標。
  (六)投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評標活動,否則評標委員會有權拒絕該投標人的投標。
  (七)對於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標誌性建築,招標人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公眾代表列席,接受社會監督。但列席人員不發表評審意見,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評標委員會獨立開展評標工作。

  第三十條 大型公共建築工程專案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招標人可以在評標過程中對其中有關規劃、安全、技術、經濟、結構、環保、節能等方面進行專項技術論證:
  (一)對於重要地區主要景觀道路沿線,設計方案是否適合周邊地區環境條件興建的;
  (二)設計方案中出現的安全、技術、經濟、結構、材料、環保、節能等有重大不確定因素的;
  (三)有特殊要求,需要進行設計方案技術論證的。

  一般建築工程專案,必要時,招標人也可進行涉及安全、技術、經濟、結構、材料、環保、節能中的一個或多個方面的專項技術論證,以確保建築方案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第三十一條 投標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評標委員會評審後按廢標處理或被否決:
  (一)投標檔中的投標函無投標人公章(有效簽署)、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效簽章及未有相應資格的註冊建築師有效簽章的;或者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人沒有經有效簽章的合法、有效授權委託書原件的;
  (二)以聯合體形式投標,未向招標人提交共同簽署的聯合體協議書的;
  (三)投標聯合體通過資格預審後在組成上發生變化的;
  (四)投標檔中標明的投標人與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在名稱和組織結構上存在實質性差別的;
  (五)未按招標檔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未回應招標檔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經評標委員會評審未通過的;
  (六)違反編制投標檔的相關規定,可能對評標工作產生實質性影響的;
  (七)與其他投標人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
  (八)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
  (九)未按招標檔的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十)投標文件中承諾的投標有效期短於招標文件規定的;
  (十一)在投標過程中有商業賄賂行為的;
  (十二)其他違反招標檔規定實質性條款要求的。

  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檔確認為廢標的,應當由三分之二以上評委簽字確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一)所有投標均做廢標處理或被否決的;
  (二)評標委員會界定為不合格標或廢標後,因有效投標人不足3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全部投標的;
  (三)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於3個的。

  符合前款第一種情形的,評標委員會應在評標紀要上詳細說明所有投標均做廢標處理或被否決的理由。

  招標人依法重新招標的,應對有串標、欺詐、行賄、壓價或弄虛作假等違法或嚴重違規行為的投標人取消其重新投標的資格。

  第三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按如下規定向招標人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一)採取公開和邀請招標方式的,推薦1至3名;
  (二)招標人也可以委託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三)經評標委員會評審,認為各投標檔未最大程度回應招標檔要求,重新招標時間又不允許的,經評標委員會同意,評委可以以記名投票方式,按自然多數票產生3名或3名以上投標人進行方案優化設計。評標委員會重新對優化設計方案評審後,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第三十四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在評標結束後15天內在指定媒介上公開排名順序,並對推薦中標方案、評標專家名單及各位專家評審意見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三十五條 推薦中標方案在公示期間沒有異議、異議不成立、沒有投訴或投訴處理後沒有發現問題的,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檔中規定的定標方法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方案中確定中標人。定標方法主要包括:
  (一)招標人委託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二)招標人確定評標委員會推薦的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交的,或者存在違法行為被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且其違法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如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也發生上述問題,依次可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三)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組織審查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方案後,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設計招標的專案,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建設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的主要內容詳見本辦法附件十。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工程設計合同管理規定的要求,按照不違背招標檔和中標人的投標檔內容簽訂設計委託合同,並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合同中確定的建設標準、建設內容應當控制在經審批的可行性報告規定範圍內。

  國家制定的設計收費標準上下浮動20%是簽訂建築工程設計合同的依據。招標人不得以壓低設計費、增加工作量、縮短設計週期等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的條件,也不得與中標人再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如招標人違反上述規定,其簽訂的合同效力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同時建設主管部門對設計合同不予備案,並依法予以處理。

  招標人應在簽訂設計合同起7個工作日內,將設計合同報項目所在地建設或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對於達到設計招標檔要求但未中標的設計方案,招標人應給予不同程度的補償。
  (一)採用公開招標,招標人應在招標檔中明確其補償標準。若投標人數量過多,招標人可在招標檔中明確對一定數量的投標人進行補償。
  (二)採用邀請招標,招標人應給予每個未中標的投標人經濟補償,並在投標邀請函中明確補償標準。

  招標人可根據情況設置不同檔次的補償標準,以便對評標委員會評選出的優秀設計方案給予適當鼓勵。

  第三十九條 境內外設計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參加建築工程設計招標的設計收費,應按照同等國民待遇原則,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設計收費標準。

  工程設計中採用投標人自有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其專利和專有技術收費由招標人和投標人協商確定。

  第四十條 招標人應保護投標人的知識產權。投標人擁有設計方案的著作權(版權)。未經投標人書面同意,招標人不得將交付的設計方案向第三方轉讓或用於本招標範圍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署設計合同後,招標人在該建設項目中擁有中標方案的使用權。中標人應保護招標人一旦使用其設計方案不能受到來自第三方的侵權訴訟或索賠,否則中標人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責任。

  招標人或者中標人使用其他未中標人投標檔中的技術成果或技術方案的,應當事先征得該投標人的書面同意,並按規定支付使用費。未經相關投標人書面許可,招標人或者中標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投標人投標檔中的技術成果或技術方案。

  聯合體投標人合作完成的設計方案,其知識產權由聯合體成員共同所有。

  第四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對其提供的方案設計的安全性、可行性、經濟性、合理性、真實性及合同履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由於設計原因造成工程項目總投資超出預算的,建設單位有權依法對設計單位追究責任。但設計單位根據建設單位要求,僅承擔方案設計,不承擔後續階段工程設計業務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二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建設單位、招標代理機構、設計單位及取得執業資格註冊人員的誠信管理。在設計招標投標活動中對招標代理機構、設計單位及取得執業資格註冊人員的各種失信行為和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在案,並建立招標代理機構、設計單位及取得執業資格註冊人員的誠信檔案。

  第四十三條 各級政府部門不得干預正常的招標投標活動和無故否決依法按規定程式評出的中標方案。

  各級政府相關部門應加強監督國家和地方建設方針、政策、標準、規範的落實情況,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

  在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投標活動中,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專案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大型公共建築工程一般指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辦公建築、商業建築、旅遊建築、科教文衛建築、通信建築以及交通運輸用房等。

  第四十五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建築工程進行設計招標時,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條件和程式另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管理流程圖(略)
  2、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條件(略)
  3、建築工程方案設計公開招標公告樣本和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投標邀請函樣本(略)
  4、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資格預審檔樣本(略)
  5、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投標須知內容(略)
  6、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技術檔編制內容及深度要求(略)
  7、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投標商務示範檔(略)
  8、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開標程式(略)
  9、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評標方法(略)
  10、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投標評審結果公示樣本(略)
  11、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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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市[2008]6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积极鼓励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技术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及第十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筑工程项目总投资额比例过大的;
  (三)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影响建筑工程项目实施时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设计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根据设计条件及设计深度,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类型分为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两种类型。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明示采用何种招标类型。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设计所需要资金已经落实;
  (三)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条件详见本办法附件二。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全国性媒介发布。

  第十四条 招标人填写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招标方式、招标类型、招标内容及范围、投标人承担设计任务范围、对投标人资质、经验及业绩的要求、投标人报名要求、招标文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投标报名时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等。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样本详见本办法附件三。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或投标人报名数量较多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可以实行资格预审。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不得通过资格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

  对于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情形,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进行资格预审所需达到的投标人报名数量。招标人未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或实际投标人报名数量未达到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不得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必须由专业人员评审。资格预审不采用打分的方式评审,只有“通过“和“未通过“之分。如果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的数量不足三家,招标人应修订并公布新的资格预审条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三家或三家以上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为止。特殊情况下,招标人不能重新制定新的资格预审条件的,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样本详见本办法附件四。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技术文件要求
  (三)投标商务文件要求
  (四)评标、定标标准及方法说明
  (五)设计合同授予及投标补偿费用说明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执行国家规定的设计收费标准或提供投标人设计收费的统一计算基价。

  对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参与投标的设计方案必须包括有关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工程造价、运营成本等方面的专题报告。

  设计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样本、招标技术文件编写内容及深度要求、投标商务文件内容等分别详见本办法附件五、附件六和附件七。

  第十八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或者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承担方案及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但中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的,若承担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应按照《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市[2004]78号)执行。

  如果招标人只要求中标人承担方案阶段设计,而不再委托中标人承接或参加后续阶段工程设计业务的,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示,并说明支付中标人的设计费用。采用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方案阶段设计付费标准支付中标人。采用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方案阶段设计付费标准的80%支付中标人。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条 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的投标人应具备下列主体资格: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应当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建筑专业事务所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投标活动。
  (二)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企业,应当是其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建筑设计行业协会或组织推荐的会员。其行业协会或组织的推荐名单应由建设单位确认。
  (三)各种形式的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符合上述要求。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确投标人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采用国际招标的,不应人为设置条件排斥境内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和深度提交投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评审和比选办法。

  凡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规定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方案。如投标人擅自提交备选方案的,招标人应当拒绝该投标人提交的所有方案。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二十日,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四十日;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四十五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编制时间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开标程序详见本办法附件八。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处理,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建筑工程项目特点和需要组建评标委员会,其组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包括招标人以及与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有关的建筑、规划、结构、经济、设备等专业专家。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应增加环境保护、节能、消防专家。评委应以建筑专业专家为主,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应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应少于9人;

  (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建筑工程,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建筑工程,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从设计类资深专家库中直接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外地或境外资深专家参加评标。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评委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独立、实事求是的评标原则。

  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方案设计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分析、评价;
  (二)对方案设计水平、设计质量高低、对招标目标的响应度进行综合评审;
  (三)对方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的高低进行分析、评价;
  (四)对方案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五)对方案投资估算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六)对方案规划及经济技术指标的准确度进行比较、分析;
  (七)对保证设计质量、配合工程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措施进行分析、评价;
  (八)对招标文件规定废标或被否决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判。

  评标方法主要包括记名投票法、排序法和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等,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评标方法。评标方法及实施步骤详见本办法附件九。

  第二十九条 设计招标投标评审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招标人应确保评标专家有足够时间审阅投标文件,评审时间安排应与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提交有效标的投标人数量和投标人提交设计方案的数量相适应。
  (二)评审应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负责人应从评标委员会中确定一名资深技术专家担任,并从技术评委中推荐一名评标会议纪要人。
  (三)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除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外,不得引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
  (四)在评标过程中,当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需要向投标人质疑时,投标人可以到场解释或澄清投标文件有关内容。
  (五)在评标过程中,一旦发现投标人有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施加不正当影响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六)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标活动,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七)对于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标志性建筑,招标人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接受社会监督。但列席人员不发表评审意见,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标工作。

  第三十条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对其中有关规划、安全、技术、经济、结构、环保、节能等方面进行专项技术论证:
  (一)对于重要地区主要景观道路沿线,设计方案是否适合周边地区环境条件兴建的;
  (二)设计方案中出现的安全、技术、经济、结构、材料、环保、节能等有重大不确定因素的;
  (三)有特殊要求,需要进行设计方案技术论证的。

  一般建筑工程项目,必要时,招标人也可进行涉及安全、技术、经济、结构、材料、环保、节能中的一个或多个方面的专项技术论证,以确保建筑方案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投标人公章(有效签署)、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效签章及未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有效签章的;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没有经有效签章的合法、有效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二)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签署的联合体协议书的;
  (三)投标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的;
  (四)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
  (六)违反编制投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可能对评标工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七)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八)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九)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十)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十一)在投标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十二)其他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实质性条款要求的。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确认为废标的,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评委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所有投标均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二)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三)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符合前款第一种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纪要上详细说明所有投标均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理由。

  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的,应对有串标、欺诈、行贿、压价或弄虚作假等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投标人取消其重新投标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按如下规定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一)采取公开和邀请招标方式的,推荐1至3名;
  (二)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三)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各投标文件未最大程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重新招标时间又不允许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评委可以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自然多数票产生3名或3名以上投标人进行方案优化设计。评标委员会重新对优化设计方案评审后,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评标结束后15天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开排名顺序,并对推荐中标方案、评标专家名单及各位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推荐中标方案在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定标方法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主要包括:
  (一)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二)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的,或者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其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也发生上述问题,依次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三)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组织审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后,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详见本办法附件十。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工程设计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不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设计委托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合同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应当控制在经审批的可行性报告规定范围内。

  国家制定的设计收费标准上下浮动20%是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依据。招标人不得以压低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招标人违反上述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效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建设主管部门对设计合同不予备案,并依法予以处理。

  招标人应在签订设计合同起7个工作日内,将设计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建设或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对于达到设计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应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偿。
  (一)采用公开招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补偿标准。若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行补偿。
  (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人应给予每个未中标的投标人经济补偿,并在投标邀请函中明确补偿标准。

  招标人可根据情况设置不同档次的补偿标准,以便对评标委员会评选出的优秀设计方案给予适当鼓励。

  第三十九条 境内外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设计收费,应按照同等国民待遇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收费标准。

  工程设计中采用投标人自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其专利和专有技术收费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协商确定。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投标人拥有设计方案的著作权(版权)。未经投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人不得将交付的设计方案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招标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设计合同后,招标人在该建设项目中拥有中标方案的使用权。中标人应保护招标人一旦使用其设计方案不能受到来自第三方的侵权诉讼或索赔,否则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使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的,应当事先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支付使用费。未经相关投标人书面许可,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

  联合体投标人合作完成的设计方案,其知识产权由联合体成员共同所有。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方案设计的安全性、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真实性及合同履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设计原因造成工程项目总投资超出预算的,建设单位有权依法对设计单位追究责任。但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要求,仅承担方案设计,不承担后续阶段工程设计业务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二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及取得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的诚信管理。在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及取得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的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及取得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的诚信档案。

  第四十三条 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和无故否决依法按规定程序评出的中标方案。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国家和地方建设方针、政策、标准、规范的落实情况,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一般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等。

  第四十五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筑工程进行设计招标时,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流程图(略)
  2、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条件(略)
  3、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公开招标公告样本和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投标邀请函样本(略)
  4、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样本(略)
  5、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投标须知内容(略)
  6、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技术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略)
  7、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投标商务示范文件(略)
  8、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开标程序(略)
  9、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评标方法(略)
  10、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投标评审结果公示样本(略)
  11、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略)
徐岩奇
 
文章: 291
註冊時間: 2007 11月 19 (週一) 12:51 pm

Re: 大陸建築執業環境觀察心得

文章Pedro Hsieh » 2008 8月 05 (週二) 9:43 pm

徐岩奇 寫:兩岸制度沿革比較, 受陳邁, 蔡元良兩位老師的指點
部份心得純屬個人, 請大家不吝指教
...


請建築師實際到現場操作吧,鄧小平講過「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我們期待您的心得分享與教導。 :lol:
Pedro Hsieh
 
文章: 1203
註冊時間: 2007 11月 10 (週六) 10:23 pm
來自: 台灣中部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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