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schen 寫:這問題讓小弟想起之前一個朋友與承辦在討論 貨櫃屋算不算是建築勿?
不算。貨櫃屋並沒有「定著」
建築法 第四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依據歷年解釋令,嚴格來說貨櫃屋提供居住使用,可以認定為建築物,並且可以查報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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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8. 5.15台內營字第705693號
受文者:高雄市政府
副本收受者:營建署
主旨:為以鋁質貨櫃屋作為安檢場所應否申領建造執照案,復 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78. 5. 5高市府工建字第14845號函。
二、案涉貨櫃屋是否為建築法第四條所稱之建築物,如其符合且為同法第
九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之建築物者,應請貴府依同條第二項辦理。
至如經認定為建築物且無適用前條規定者,仍應依建築法規定申領建
築執照。
*內政部 台內營字第0940009553號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旨:關於道路上放置有開口之貨櫃屋,得否依市區道路條例規定予以處分乙案。
說明:
一、依據 貴府工務局94年9月5日北市工建字第09453835400號函辦理。
二、市區道路條例第16條規定,道路用地範圍內,除道路及其附屬工程,暨第8條
規定必須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各項設施外,禁止其他任何建築,其有擅自建築
者,勒令拆除之,並依第33條之規定,予以處罰(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
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所指「建築」應以定著道路土地上下為要件,
合先敘明。
三、本案貴府認定有開口之貨櫃屋,有替代房屋使用之事實,符合行政院60年6月2
日台60內4973號令意旨,視同違章建築,並依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予以
處罰乙節,於法尚無不妥。
四、按貴府為市區道路條例及建築法之地方主管機關,本案涉及貴管權責及分工,
建請本於職權,加強協調,選擇適當之法令規定,期能快速、有效率達成行政
目的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