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寮儲槽被課房稅 台塑行政訴訟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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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寮儲槽被課房稅 台塑行政訴訟敗訴

文章kschen » 2008 9月 01 (週一) 2:4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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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官司,重點在於台塑六輕麥寮工業區內的儲槽,是不是「建築法」裡定義的「建築物」。

台塑的律師要突圍的重點在於辯稱它是「製程」的一部份而不是「工廠建築」

(這兩個,沒矛盾啊)

老實說,說服力不夠,台塑會敗訴是理所當然。




麥寮儲槽被課房稅 台塑行政訴訟敗訴
【聯合報╱記者楊濡嘉/高雄報導】

2008.09.01 02:55 am


台塑公司願為員工加薪,面對課稅問題,分毫都要向政府力爭到底,雲林麥寮工業園區內的儲槽,近70座去年被雲林縣政府稅務局課徵房屋稅,部分被追繳91年度到95年度房屋稅,共約3500多萬元,台塑不服,打行政訴訟,高雄高等法院判台塑敗訴。

台塑曾就園區40座塑膠粉粒體混合槽被課房屋稅,和雲林縣府大打行政訴訟打到最高行政法院,去年最高行政法院判台塑輸;這次台塑聲稱石化業的儲槽是不是製程的一部分、是否屬機器設備的一環,應由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鑑定才算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曾函工業技術研究院,但工研院去年12月間函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那些待鑑定的事項,不是工研院技術專長領域,無法提供鑑定。

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認為儲槽專家對槽體的結構、功能及用途的鑑定,固然具有專業能力,可是鑑定槽體是不是要課徵房屋稅、有沒有減免租稅的要件,是稅捐機關的權限。

雲林縣府稅務局認定課徵房屋稅的台塑公司儲槽,是鋼骨構造,固定在土地上,有頂蓋、樑柱及牆壁的建築物,且設在儲槽區,與製程區有一段距離,不是架設在製程的設備或架台上,自應課房屋稅。

台塑以不同類型儲槽,分16案提出行政訴訟,全部被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2008/09/01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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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Pedro Hsieh » 2008 9月 01 (週一) 10:53 pm

陳桑: 好久不見,最近可好?

:lol:
qui seminant in lacrimis in exultatione metent
那含淚播種的人,必含笑獲享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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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麥寮儲槽被課房稅 台塑行政訴訟敗訴

文章archdj » 2008 9月 02 (週二) 12:19 am

kschen 寫:這個官司,重點在於台塑六輕麥寮工業區內的儲槽,是不是「建築法」裡定義的「建築物」。

台塑的律師要突圍的重點在於辯稱它是「製程」的一部份而不是「工廠建築」

(這兩個,沒矛盾啊)


這問題讓小弟想起之前一個朋友與承辦在討論 貨櫃屋算不算是建築勿?
arch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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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麥寮儲槽被課房稅 台塑行政訴訟敗訴

文章kschen » 2008 9月 02 (週二) 12:31 am

archdj 寫:這問題讓小弟想起之前一個朋友與承辦在討論 貨櫃屋算不算是建築勿?


不算。貨櫃屋並沒有「定著」

建築法 第四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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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麥寮儲槽被課房稅 台塑行政訴訟敗訴

文章L-archi » 2008 9月 02 (週二) 9:50 pm

kschen 寫:這問題讓小弟想起之前一個朋友與承辦在討論 貨櫃屋算不算是建築勿?
不算。貨櫃屋並沒有「定著」
建築法 第四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依據歷年解釋令,嚴格來說貨櫃屋提供居住使用,可以認定為建築物,並且可以查報違章。
-------------------------------------------------------------------------------------------------
內政部78. 5.15台內營字第705693號
受文者:高雄市政府
副本收受者:營建署
主旨:為以鋁質貨櫃屋作為安檢場所應否申領建造執照案,復 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78. 5. 5高市府工建字第14845號函。
二、案涉貨櫃屋是否為建築法第四條所稱之建築物,如其符合且為同法第
九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之建築物者,應請貴府依同條第二項辦理。
至如經認定為建築物且無適用前條規定者,仍應依建築法規定申領建
築執照。


*內政部   台內營字第0940009553號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旨:關於道路上放置有開口之貨櫃屋,得否依市區道路條例規定予以處分乙案。

說明:
 一、依據 貴府工務局94年9月5日北市工建字第09453835400號函辦理。

 二、市區道路條例第16條規定,道路用地範圍內,除道路及其附屬工程,暨第8條
   規定必須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各項設施外,禁止其他任何建築,其有擅自建築
   者,勒令拆除之,並依第33條之規定,予以處罰(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
   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所指「建築」應以定著道路土地上下為要件,
   合先敘明。

 三、本案貴府認定有開口之貨櫃屋,有替代房屋使用之事實,符合行政院60年6月2
   日台60內4973號令意旨,視同違章建築,並依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予以
   處罰乙節,於法尚無不妥。

 四、按貴府為市區道路條例及建築法之地方主管機關,本案涉及貴管權責及分工,
   建請本於職權,加強協調,選擇適當之法令規定,期能快速、有效率達成行政
   目的之處分。
L-ar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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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麥寮儲槽被課房稅 台塑行政訴訟敗訴

文章kschen » 2008 9月 02 (週二) 10:24 pm

這份解釋函,並沒有說「貨櫃屋就是建築物」啊。而且也特別強調「定著」二字。

它是說「貨櫃屋放在路上是違章建築,應拆除之」

我認為啦,貨櫃屋的法律地位,接近於「帳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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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archdj » 2008 9月 03 (週三) 12:03 am

承辦的解釋如解釋令一樣,嚴格來說貨櫃屋提供居住使用,可以認定為建築物,並且可以查報違章。

很多法規規定,其法解釋常常有異於一般民眾的思考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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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Guo » 2008 9月 03 (週三) 1:22 am

http://www.taipei.gov.tw/cgi-bin/Messag ... 74e1f:53dd
擅自設置貨櫃屋 小心被視同違章建築處理
大自然萬物中處處有建築
G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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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hara » 2008 11月 09 (週日) 9:20 pm

Guo 寫:http://www.taipei.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6e74e1f:53dd
擅自設置貨櫃屋 小心被視同違章建築處理


最近唸法規再看到此討論
參照台北市貨櫃屋案例中所提到的「定著」之定義:

所謂「定著」,參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69號判決對民法第66條第1項所稱「定著物」定義之意旨,係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且不易移動其所在而言。

跟建築人一般的「定著」印象,多以結構或構造思維角度相較,顯然有極大不同。
hara
 
文章: 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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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台灣嘉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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