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M 寫:今天看新聞聽到毛治國說
要協助后豐斷橋罹難家屬提出國賠
根據國賠法第二條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根據交通部報告說該橋已封閉 是罹難者硬闖
既然不承認有錯
幹嘛要懲處?幹嘛要國賠?
還要協助家屬提出國賠?
有這樣對付自己基層公務員的政府嗎?
...(恕刪)
llmj 寫:公務員做到最後只能求「全身而退」,而不是求「為國為民」,如何能發揮人才的優勢?
每一個都是國家考試及格進政府機關,應該都是該領域最佳的人才,結果進到機關裡面,每一個比爛,會做事的做到死,再認真一點還會被掛上圖利,檢調單位隨時叮者你,民意代表隨時掐者你,現在的公務員不是不作為,而是不敢作為。
我很想說:「是誰謀殺了政府的公務員?國家的菁英?」
archdj 寫:聽起來公務員很無奈![]()
目前台灣有無公務員申訴的管道嗎?
據說加拿大就有專為公務員打官司的機關?
台灣可否有這樣的機關或機構呢?
檢調單位在辦案時有無一定標準或是原則嗎?他們又是依法些法規辦案的?
被打總是有理由的吧!(這與民眾或是事務所去公部門申請時常問承辦說不核准的理由是什麼?)
同理心或許可以找到不一樣的答案!!!
還有當民意代表隨時掐者你時,這可在公文或文件過程載明的嗎?有時民意代表售業主之託立場就不是很公正給於施壓力(催進度不給時間審查),若是案子出了事又不責人!(也難怪公務員要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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