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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巖奇 寫:chihyang 寫:
我原本也很疑惑,建築法第13條將「設計」與「監造」並列,前者要交由專業技師辦理,後者為何不用?但實務上卻多半沒將「監造」交專業技師辦理,長期以來未見技師就此有強烈的抗議聲音,原來是技師其實也很怕監造,責任大、費用又低,就好比「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的「雞肋」....
而現在技師公會出現抗議的聲音,主要是技師被要求在表B14-2簽證,因技師若未受託監造,卻要簽證,而可能要負施工品質責任,豈不跳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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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怕ㄧ部分是、一部份不是
所有傳統的公會幹部、都掉入"爭取工作權是公會的主要功能"的迷思
大家經營得很困難...有錢賺當然要爭取、哪管風險承擔得起否
我很好奇當初表二是誰設計出來的...
本來大家都相安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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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昨日與建築師省公會幹部請教
據其轉達、當時表二這個表格是結構技師吵出來的...為爭工作權、當時差一點在營建署打起來
建築師就再去爭取所謂表一、(表一設計有點問題恐害建築師涉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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