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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長,考量廠商的立場,的確是「趕快給它定案送出去...」,
承辦人員的確要不可延遲辦理使廠商權(利)益受損,
但是,千萬日後不要有檢調、審計認為不該給、依例都沒給而你給了的狀況,
那不給你安個圖利,檢調審計人員那來業績(辦公務員比百姓高太多了),
他們可不管金額是大是小,或者你本無邪念且一心為公為民喔!
多問、多看、找前例,又要兼顧效率與正確,比較不會折損熱血青年啦!
PS.很多人責難公務員沒創意、沒效率,其實,真的建議應該找正確的目標才是,
法制不改、檢調及審計官員觀念不變,其又如何...
zhz 寫:...那些「非直接工程費」其實佔的比例不高,有爭議的項目恐怕也不到3%,
趕快給它定案送出去,廠商也安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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