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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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

文章smellsun » 2009 5月 11 (週一) 7: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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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8.5.8台內營字第0980803595號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
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修正前後對照表:http://w3.cpami.gov.tw/law/law/lawe-2/098080359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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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ellsun
 
文章: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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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ck0789 » 2009 5月 12 (週二) 8:53 pm

什麼是:一五○○平方公尺以上(工廠除外)
為什麼不說清楚,工廠不是工業用途?
語焉不明,修那麼多次了,還是曖昧不明。
這個政府,換總統也救不了。
************************************
愛因斯坦說:「學說理論」通常只有提出的人自己相信而別人沒一個相信;而「實驗」每個人都相信,只有做實驗的那個學者不信。這不是說實驗就是對的,而是做實驗的人瞭解實驗結果的控制條件是可以操弄的。
ck0789
 
文章: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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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taichung

文章Archi » 2009 5月 12 (週二) 9:14 pm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建築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三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發布施行後,曾歷七十五次修正。為因應建築管理實務上所遭遇之問題,健全建築設計實務管理,及全國能源會議結論具體行動方案之辦理事項,水資源永續發展規劃及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推動方案等之政策考量,爰修正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其要點如下:
一、有關C-1、C-2類組之列舉用途係引用都市計畫法規中的分類標準,且該用途以有無聲、光等環境公害為分組依據,與防止建築物倒塌之立法目的並無關聯,爰修正使C-1及C-2類適用一致的標準。(修正條文第六十九條)
二、修正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七章章名。
三、採漸進之方式逐步擴大實施節約能源規定之建築物範圍,以求國際接軌;另刪除有關綠建築構造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三條)
四、將原以法定空地面積檢討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修正為以最小綠化面積規範,並明定最小綠化面積之用詞定義及計算規定;另修正局部新建執照採單獨檢討之檢討方式規定。(修正條文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三條)
五、修正建築基地保水指標之規定,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三百零五條)
六、規範水平天窗日射透過率規定,並增列玻璃對戶外之可見光反射率規定。(修正條文第三百零八條之一、第三百十條、第三百十一條、第三百十二條)
七、修正B類第三組外殼耗能量檢討之規定,改與旅館類適用同一標準。(修正條文第三百零九條、第三百十一條至第三百十三條)
八、將綠建材使用率由百分之五增加至百分之三十。(第三百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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