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dro Hsieh 寫:依照判決的邏輯,未來是否建築師的簽証(當然本案簽章有瑕疵)是無效的?那麼建築法內規定設計人才可從事建築設計業務便屬無效?依這種邏輯來看,判決和體制上的設計業務就衝突了,也就是建築師不得從事建築設計業務?
謝兄有所誤會了,這個官司「只」控告雲林縣政府而已;「國家賠償」官司,被告只有「某個政府機關」,不可以是建商、建築師、路人甲。
受災戶當然也有告建築師、告建商、告結構技師、告營造廠,但這些是另一個(批)案子。
法官「在本案」判雲林縣政府該國賠,這不代表建築師、建商、結構技師、營造廠一干人等都不必負責任。
我個人的判斷是,判決此次國賠的法官,通常也會去了解一下受災戶告建商建築師的案子結果如何,法官極有可能發現建商早就落跑移民,受災戶贏了告建商的官司但一毛錢都拿不到;於是啟動了惻隱之心,用國賠部份來賠償受災戶(國賠並不是雲林縣長、雲林建管處某約聘公務員賠,是你我納稅錢去賠)。
我認為,本案法官自始就是要讓國賠成立,至於法官找到什麼「理由」認定要國賠,對法官而言都是次要(但建管公務人員會皮皮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