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訓大樓蓋錯不報 建築師起訴


國內外相關訊息公告、新聞轉載。

文章府城人 » 2009 9月 01 (週二) 2:28 pm



贊助商連結

看了這個案例
感覺就好像有一個社區被小偷偷了一百多萬
管委會不想去報案抓小偷要回被竊的錢
卻把小偷偷錢的罪通通都算在守衛頭上
是否合理相信大家心裡都有一把尺

加入建築人討論區粉絲團
府城人
 
文章: 99
註冊時間: 2007 11月 27 (週二) 10:44 am

文章q111q000 » 2009 9月 01 (週二) 6:28 pm

政府竣工驗收,只憑建築師監造之言就可通過驗收嗎?公務人員沒簽名蓋章嗎?不用負監督之責嗎?
唉!很明顯檢察官就是拿沒勢力背景的開刀了事交差嘛!!!
司法一直以來都是這樣的,司空見慣了
q111q000
 
文章: 99
註冊時間: 2008 3月 02 (週日) 12:56 pm

文章站長 » 2009 9月 01 (週二) 8:52 pm

kogiga 寫:站長所言有理。
回到就事論事,本案承辦建築師辦理監造,是否符合法規規定或有疏忽呢?如果沒有,那就據理力爭罷了。
站長 寫:...(恕刪)
但是如果是在這個產業的,應該要有的心態是
"不知道事情發展的始末,不要輕易的認為有罪或無罪,因為總是有不肖的人,會去從事這種勾當,也總是有些好人含冤被訴。"
"不懂的就不要妄下結論。"


至於什麼情形才會成立刑法上的背信罪呢?依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背信罪的要件有下列
四點:

第一、行為人是替他人處理事務:所謂替他人處理事務,是指行為人受到他人的委託或者委任來處理事務,像
店員受老板僱用替他看店、公司僱用職員為公司辦事、當事人委任律師為自己處理事務等等,這些被僱用的店
員或職員,受當事人委任的律師,都是為他人處理事務的人。

第二、要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的利益或損害本人的利益的意圖。所謂意圖,是指犯罪的行為人在實施犯罪的
時候有這種犯罪的目的或期望而言。

第三、要有作出違背任務的行為。也就是說犯罪行為人沒有盡到受人所託,忠人之事的原則,在處理事務的時
候,違反誠信為人處理事務的義務,這些違背任務的行為除了積極的行為以外,還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在內。

第四、致生損害於本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行為合於以上四種要件,便構成背信罪,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銀元一萬元以下罰金(折合新台幣三萬元)。另外背信罪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
,也處罰未遂犯,就是已經著手犯罪的實施,本人的財產或利益還未受到實際的損害,這時候就成立未遂犯,
可以減輕法定的刑罰到二分之一。  


本案的重點,應該在於明知違背任務的行為。
如果是疏失,其實檢察官並不會發現的,本案可能是別人密告,檢察官才知道。

此外,政府機關派的驗收人員,是進行抽驗程序,並不是全面的驗收,如果是全面的驗,土木建築工程,會有多少案件可以初驗就過關?
因此,事情總有些更深一點的資訊,有待我們去發覺,不要妄下結論是基本的要求。
頭像
站長
Site Admin
 
文章: 359
註冊時間: 2007 10月 01 (週一) 12:17 am

文章fasun » 2009 9月 01 (週二) 11:51 pm

好奇的是 他圖面怎麼畫
難道畫6.5CM 還是8??
這樣營造廠怎麼逃的掉
fasun
 
文章: 53
註冊時間: 2007 11月 19 (週一) 4:29 pm

文章Pedro Hsieh » 2009 9月 02 (週三) 8:47 am

fasun 寫:好奇的是 他圖面怎麼畫

送審資料上面就會有。
問題是;假如建築師是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之『八、 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必須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其所列廠牌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 所列廠牌僅供廠商參考,不得限制廠商必須採用。
(二) 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且無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
(三) 所列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均屬相當。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有不符合前項第二款情形者,得依本注意事項第十三點規定辦理
。』核准廠商施作,那麼當然要明知原設計與送審材料這兩款產品的差異,否則依規定核准前的材料標準差異表如何製作?所以應該要回歸起訴書來看起訴的邏輯。
總合而言,檢察官的職責是要將被告送上法庭為目的,這是檢察官領了薪水應該要做的事情,就像建築師領了設計酬金就要請領建造執照一樣,再說商人的職責也是將本求利,才對得起員工和員工給養的家庭,所以「平白」獲利實在是太形容詞了,要麼就是搶劫、偷盜......等精準的用詞,否則任何獲利不是靠勞力就是靠腦力,哪有平白的道理?法官在法院內的判決才是日後行事的準則依據。
qui seminant in lacrimis in exultatione metent
那含淚播種的人,必含笑獲享收成;
Pedro Hsieh
 
文章: 1203
註冊時間: 2007 11月 10 (週六) 10:23 pm
來自: 台灣中部草地

文章徐岩奇 » 2009 9月 02 (週三) 1:18 pm

與商建築師的太太, 也是我以前的同事聯繫
輾轉得知這個工作是個"工程修繕", 處理漏水等, 工程費才數百萬
營造廠送審8cm, 實際做不足...., 過程沒有發現,但事後發現, 類似..
監造因此被捲入...詳細情形還要再確認

當然當事人會覺得無辜

...
徐岩奇
 
文章: 291
註冊時間: 2007 11月 19 (週一) 12:51 pm

文章kogiga » 2009 9月 02 (週三) 1:32 pm

就發生在自己周圍的案例經驗,個人覺得,檢調是比較喜歡起訴公務員的,無因如果定罪刑期高,在老百姓及上級前可收為民除害之美名或功績高。起訴技服廠商,多的是違反採購法、刑法背信罰之類輕罪,加上易被套上以官欺民、辦小不辦大之議,反而吃力不討好。
但是,以上都是個人感覺,以就事論事、幾分證據說幾分話觀之,檢調機關自有其職責及法律行為規範。而且任何納稅義務人如果發現本案有其他人涉及不法,相關法律、機關並不乏告發、舉報管道,亦可善用媒體之力。法律之前一律平等,有待一起努力去維護或支持不是嗎?
最後由 kogiga 於 2009 9月 03 (週四) 10:27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平心靜氣。
kogiga
 
文章: 213
註冊時間: 2007 11月 12 (週一) 3:46 pm

文章徐岩奇 » 2009 9月 02 (週三) 6:39 pm

大家聊聊, 互相提醒, 小心監造的責任
工程雖不大, 責任一樣, 風險一樣
真實的情況透過報紙了解差異性很大

...
徐岩奇
 
文章: 291
註冊時間: 2007 11月 19 (週一) 12:51 pm

文章Pedro Hsieh » 2009 9月 02 (週三) 7:13 pm

徐岩奇 寫:營造廠送審8cm, 實際做不足...., 過程沒有發現,但事後發現, 類似..

那怪誰呢、怎會無辜?自己簽了送審資料,施工時候的double check 工作就要想辦法自己確認,否則Dell電腦網路購物的價格標示錯誤,造成爆量下單賠錢也可以很無辜囉?
領了監造費用當然就應該做監造的事情,現行的建管法令也規定監造可由另一位建築師承攬,費用合不合理是另外一個議題,但是不能以費用太低簽約承攬而不盡監造之責。再說凡事難道都不用小心責任嗎?只有監造要小心責任,難不成作設計可以不用負責、沒有風險?溫泉區的民宿設計不就是一個例子。
建築師當然有其權益,公會也應當爭取合理的執業環境,可是建築師在整個營建體系中並不是至高無上;永遠不會犯錯的。相對來說個人相當支持建築師執業環境的改善,進而促進產業的成熟和進步,可是建築師是人;既然是人就會犯錯,不會犯錯的只有一位,身為基督徒的徐建築師應當相當清楚才是,所以還是回歸到專業面和市場面;符合社會期待,建築師這個職稱也才有社會地位。 :)
qui seminant in lacrimis in exultatione metent
那含淚播種的人,必含笑獲享收成;
Pedro Hsieh
 
文章: 1203
註冊時間: 2007 11月 10 (週六) 10:23 pm
來自: 台灣中部草地

文章徐岩奇 » 2009 9月 03 (週四) 8:49 am

真實狀況比知道更複雜, 不是表面看到的
當事人家人不願多談
只是不知道真相, 不要妄下結論

監造問題, 各自陳述觀點已經夠清楚
至於熱愛監造的, 就努力去做, 把大家照顧好
我? 就如我敘述的, 把監造分工去了, 選擇把我的設計與視察工作做好...

....
徐岩奇
 
文章: 291
註冊時間: 2007 11月 19 (週一) 12:51 pm

上一頁下一頁

回到 建築新聞

誰在線上

正在瀏覽這個版面的使用者:沒有註冊會員 和 1 位訪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