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giga 寫:站長所言有理。
回到就事論事,本案承辦建築師辦理監造,是否符合法規規定或有疏忽呢?如果沒有,那就據理力爭罷了。站長 寫:...(恕刪)
但是如果是在這個產業的,應該要有的心態是
"不知道事情發展的始末,不要輕易的認為有罪或無罪,因為總是有不肖的人,會去從事這種勾當,也總是有些好人含冤被訴。"
"不懂的就不要妄下結論。"
至於什麼情形才會成立刑法上的背信罪呢?依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背信罪的要件有下列
四點:
第一、行為人是替他人處理事務:所謂替他人處理事務,是指行為人受到他人的委託或者委任來處理事務,像
店員受老板僱用替他看店、公司僱用職員為公司辦事、當事人委任律師為自己處理事務等等,這些被僱用的店
員或職員,受當事人委任的律師,都是為他人處理事務的人。
第二、要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的利益或損害本人的利益的意圖。所謂意圖,是指犯罪的行為人在實施犯罪的
時候有這種犯罪的目的或期望而言。
第三、要有作出違背任務的行為。也就是說犯罪行為人沒有盡到受人所託,忠人之事的原則,在處理事務的時
候,違反誠信為人處理事務的義務,這些違背任務的行為除了積極的行為以外,還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在內。
第四、致生損害於本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行為合於以上四種要件,便構成背信罪,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銀元一萬元以下罰金(折合新台幣三萬元)。另外背信罪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
,也處罰未遂犯,就是已經著手犯罪的實施,本人的財產或利益還未受到實際的損害,這時候就成立未遂犯,
可以減輕法定的刑罰到二分之一。
fasun 寫:好奇的是 他圖面怎麼畫
徐岩奇 寫:營造廠送審8cm, 實際做不足...., 過程沒有發現,但事後發現, 類似..
正在瀏覽這個版面的使用者:沒有註冊會員 和 1 位訪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