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設計監造服務費由公告金額以下提高至公告金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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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設計監造服務費由公告金額以下提高至公告金額以上

文章府城人 » 2009 11月 11 (週三) 12:0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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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大家是否了解
建築師設計監造服務費於履約期間
設計監造服務費因工程費用增加由公告金額以下提高至公告金額以上範圍(本案乃採建造成本百分比法計算)
請問大家
是否可以直接於工程結算後給予建築師增加之服務費用?
或是須多做那些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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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城人
 
文章: 99
註冊時間: 2007 11月 27 (週二) 10:44 am

文章必勝者 » 2009 11月 11 (週三) 12:56 pm

為確保採購行為之合法性,建議函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請釋,依據函復結果辦理比較妥當.
必勝者
 
文章: 6
註冊時間: 2008 4月 19 (週六) 9:09 pm

Re: 建築師設計監造服務費由公告金額以下提高至公告金額以上

文章ck0789 » 2009 11月 11 (週三) 1:40 pm

府城人 寫:請教大家是否了解
是否可以直接於工程結算後給予建築師增加之服務費用?
或是須多做那些行政程序?


應該是不行的!會計有意見
我也遇過十萬以下勞務,到最後因工程費增加...變成11萬...
結果會計要求只能按原合約或請領上限只能到99999....
不然會造成程序瑕疵。
************************************
愛因斯坦說:「學說理論」通常只有提出的人自己相信而別人沒一個相信;而「實驗」每個人都相信,只有做實驗的那個學者不信。這不是說實驗就是對的,而是做實驗的人瞭解實驗結果的控制條件是可以操弄的。
ck0789
 
文章: 283
註冊時間: 2009 4月 26 (週日) 8:35 pm
來自: taichung

文章archicwf » 2009 11月 11 (週三) 1:41 pm

記得沒錯的話好像是...不調整
頭像
archicwf
 
文章: 620
註冊時間: 2007 11月 21 (週三) 9:37 am

文章魏傑 » 2009 11月 12 (週四) 11:27 am

這類案子有解~但得看機關有無"尬茲"~
得視提出變更設計者為誰~若是使用單位或人民需求等~那就依程序辦理一一往機關首長各處室簽准~!
當然採購網那邊也得重新刊登~~承辦人員才可安然無恙~!大家就可以領到該得的服務費~!
要辦這種案子得各處室都協助~要是有不蓋章~那案子就辦不完嚕~!
若是施工廠商設計單位等諸位專業廠商因設計或施工錯誤~我認為就不可能辦變更設計低~!
因為若是硬變~若干時間後就可能會成為報紙刊登新聞之一~!
魏傑
 
文章: 41
註冊時間: 2007 11月 16 (週五) 1:21 am
來自: 台北,台中,嘉義

文章kogiga » 2009 11月 28 (週六) 1:19 pm

可以參考工程會函訂之「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略為公共工程變更之加帳金額及
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需陳報主管機關核定,至於加帳金額及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下之公共工程變更,則由主辦機關自行核定。
研究看看吧?節錄如下,自請行參酌。
--
一、 辦理契約變更,不論原契約金額大小,其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未達公告金額。
核准規定:1、適用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核准規定。
2、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減價收受之情形者,從其規定。
監辦規定: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監辦規定。
備查規定: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補具辦理結果之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上級機關得決定免送備查。契約
價金變更後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者,除本表第四項之情形外,亦同。
四、 契約價金變更,原「採購金額」未達查核金額,契約價金於變更後達查核金額之當次變更。
核准規定:採購機關自行核准。
監辦規定: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監辦規定。
備查規定: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
平心靜氣。
kogiga
 
文章: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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