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kogiga » 2009 11月 28 (週六) 1:19 pm
可以參考工程會函訂之「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略為公共工程變更之加帳金額及
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需陳報主管機關核定,至於加帳金額及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下之公共工程變更,則由主辦機關自行核定。
研究看看吧?節錄如下,自請行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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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辦理契約變更,不論原契約金額大小,其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未達公告金額。
核准規定:1、適用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核准規定。
2、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減價收受之情形者,從其規定。
監辦規定: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監辦規定。
備查規定: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補具辦理結果之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上級機關得決定免送備查。契約
價金變更後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者,除本表第四項之情形外,亦同。
四、 契約價金變更,原「採購金額」未達查核金額,契約價金於變更後達查核金額之當次變更。
核准規定:採購機關自行核准。
監辦規定: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監辦規定。
備查規定: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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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心靜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