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此事件也讓我思考許多,將思緒稍做整理後以下是我的拙見,敬請指教
政府的義務
我們不能只是期待未來都更的對象皆具長遠的視野、淵博的學識、良好的品德,甚至捨我的無私…
身為政府,應隨著時代的變遷,社會的需求而建立起客觀的裁量標準,來做為民主統治的手段方法,這是法治最基本的原則。解釋法律上採較嚴格謹慎的釋義方式,才符合流血得來的民主價值。
公共利益評價準則
或許可以依循都計法第一條條文中,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以及都市更新條例中的屋況老舊程度、結構安全考量、環境衛生條件,來評價政府給予容積獎勵及稅賦優惠等誘因是否合理。
並公佈審議內容、審議委員名冊讓其他建案得以參考作為依據。
藉此建立一個制衡實施者利用良善都更條例,為侵害民權之實的行為。
當事人舉證義務的歸屬
對於當事人舉證義務的歸屬,都更雖為公共事務,但基於衡平原則,個人認為應由資源優勢之一方提出。否則可令不參與者舉辦公聽會解釋不參與理由,並取得多數同意,才能退場以便加速更新速度。
專業及善意是否能替他人私權作處分
袋地有民787~789規定得依循溝通解決,該案承辦人員也無須基於善意將其劃入,專業仍應尊重個人私權行使的自由。這在醫學領域也很常見,醫師為病人開盲腸,發現有其他腫瘤也不會順便將他切除,會等病人醒來說明徵求同意後,另再開刀,縱可推知得病人之承諾亦如此。
制度的合併適用是否符合當時立法精神
預售制度原本良善,但適用在都更尚有疑慮的案子中,恐造成道德上的風險,是該被納入考量,必要時排除都更尚有疑慮案件的適用。
就如保險法損害賠償金額若大於原物的價值,及重複投保所造成的道德風險,也是經過實際發生糾紛案例後而修成。
而預售制度為30年前所訂定,訂定當時是否考量了與未來都更作連結,我想機會不大,是否能與10年前才推出都更制做一個完善的結合?都更加上預售這兩制度,是否構成法律上的漏洞是值得加以檢討的。
小結
我傾向不討論王家是否獅子大開口、動機為何、有無收到公文、說謊等關於個人私德上的瑕疵,縱使他是百分百的貪婪,擁有房子所有權亦為不爭的事實,法律必須給予以應有的保障。討論的焦點如果落於個人私德有無瑕疵,對未來都更再次遇見少數綁架多數的情事,在台灣社會普遍的情感價值下,勢必又掀起一番激戰,對於要再次發動強制性的公權力,推動這良善的計畫,恐無實益。
該案公共利益的部份,附上丁致成先生,在該次公權發動理由中公共利益的說明及一些事實證據,由個人自行評價:
http://www.facebook.com/#!/Chihcheng.Ting
在我認為,佔用鄰地及違建的部份就足以將它佔用部分拆除,若因此造成結構安全危害,方達結構安全考量而形成全部拆除的要件。
至於建商及其他住戶的權利的損失,我比較偏向歸入經濟體系的投資風險來看待,因為實施者是具備預見能力的,要做都更前就要有準備會有這種鳥事發生,可能造成經濟上損失。
藉此事件也讓我思考許多,特別是與線上關心此事的人,從討論中也探求自己心中價值何在,現在仍有許多自己未解開尚需思考的課題,而這些課題也影響著我對都更條例36修正的研究
另外我想在此討論一個議題,希望各位能不吝指教,或許可作為未來修法的參考
1.當侵害公共利益嚴重時,如造成公共危險者,是否得祭以刑罰。
(同理刑法185-3酒醉駕車、189-2阻塞逃生通道等侵害公共法益的危險犯理論)
以上拙見請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