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再造內政部下成立公有建築工程專責機關之呼籲,情況危急,建請建築產官學各界建築人不吝相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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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再造內政部下成立公有建築工程專責機關之呼籲,情況危急,建請建築產官學各界建築人不吝相挺!

文章aec.division » 2012 4月 25 (週三) 11:0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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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
  吾等倡議於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內政部下成立中央「公有建築工程專責機關」乙案,根據行政院某會熟悉組織改造業務的人士提供經驗表示,如果係成立於部屬署或局下,除了立法院決議外,其實部會首長同意也可行。可惜本年4月上旬,經立法院中熱心人士義助連繫後,內政部主秘已通知,吾等倡議於內政部下成立公有建築工程專責機關一事請見部長已獲同意。好不容易都連絡好相關各界支持人士百忙排空與談,全國建築師公會練理事長也慷慨同意出席聲援,却因故二度改期至今仍未見成,是否有其他阻力介入暫不予推測,吾等仍報一絲期望就是了。
  本案係民間人士(多已退休非在職者)來自體制外倡議,基於建築專業認同而無關個人職位與利益,不過却反映了多數營建署建築基層公務人員期待。對投身公有建築工程之基層專業人員而言,成立公有建築工程專責機關才能使其安心專注於公務執行與人才培訓。營建署亦有施工管理單位、人員表示,樂見內政部下成立建築工程專責機關可為基層的另一選擇方案。
  但,畢竟組織改造本質就是改革,有關部會某些只想收編工程人員編制的高官,並不會考量建築專業對政府之貢獻或重要性,甚至也不去瞭解與傾聽基層訴求。近期吾等一再陳情,明明內政部多次回函正面肯定本案,但組改權責單位或人員却一再想將錯就錯。研考會4/17的函復,其地歩甚至已到了違反立法院審定、總統公布的建築法惟一指定內政部為中央建築主管機關之規定,錯以交通建設部為日後公有建築主管機關,有誤導視聽之虞。吾等同日(4/17)去函指陳其違法事實後,該會4/27函復又改稱「交通及建設部籌備小組亦將就相關法規(包含作用法)通盤檢討...」。難不成要去修建築法?或者誰是中央建築主管部會可不經立法任意指定!有建築人網友4/20亦就此事提出質問後,內政部回復是「建築法第2條及第6條已分別訂有主管建築機關及公有建築物之規定,內政部為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負責公、私有建築物…」確知交通部決非中央建築主管部會。更甚者,在4/18日於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審查交通及建設部等組織法草案時,交通部毛治國部長明確答詢表示交通部不主管建築法(物)只管交通(建設)之類似意見。
  事實上,85年行政院 連戰院長於第50次公共建設督導會報指示有關研究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個別成立工程組織之必要性、規模性。工程會旋以85年11月19日工程會(85)工程企字第2592號函「有關研議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計畫之組織原則乙案」報院鑒核轉頒辦理,「要求各主管部會應在組織不重複、便於人力統一調度及人才培訓下」,將工程由指定之工程機關辦理,此為成立工程專責機關之起始依據。95年12月7日行政院工程會召集行政院主計處、研考會、人事行政局及內政部(營建署)等,開會研商成立專責代辦工程採購機關之可行性,決議略以:「各與會機關已瞭解『各辦公廳舍建築工程』採購之主辦機關普遍欠缺工程專業及經驗…,『爰對於未來成立工程專責機關乙節,認同其需求性及必要性』」,工程會96年1月6日召開推動成立工程專責機關研商會議,決議略以:「…請內政部營建署研提該(建築)工程專責機關(構)之組織架構…函送本會及研考會,…跨部會協調會議,俟達成共識後,提送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工程會范前主委97年致內政部廖前部長箋函,認定營建署為中央僅存建築工程專業能力之代辦機關;鈞部李部長(時任工程會主委)於100年11月土木水利工程學會年度大會發表演說指出一般行政機關辦理工程並不適當。故從過去與現在公有建築由專責機關辦理,已為共識應行之組織設計,以展望未來公有建築物能有好品質、效能,並落實為民表率(如節能減碳、永續生態之綠建築、智慧建築等)。可惜行政院組改權責單位、有權人員,在本案法、理愈見分明,却有愈執迷不悟、將錯就錯之情勢,使人覺得政府實在無感,民眾無可奈何!
  近期經由中華民國倫理研究會李聰熙理事長丈義為本案向中央黨政高層直陳建言書,據悉經研考會層交至營建署後,不知是否為高層為體察上意,於回復研考會函也將該署建築基層單位將認同並提出內政部下成立中央建築工程專責機關方案(如附件)擱置(此都有案可稽且有人、事可證),以致隨回函未送出方案。此種情形反映出有權者僅以一己組織利益而非公共利益在做考量;而對於想搭組改順風車到「司級」單位高升者(又可有權無責),公有建築工程專責機關只是做事的地方,職務列等較低業務却較重,也許不是升官之處。故吾等倡議內政部下成立公有建築工程專責機關之案,從體制內改變合法、合理且外界與基層人員認同,因此昧於事實或便宜行事的部分組改權責機關亟力想消彌;而且可能直接衝擊部分小格局或另有企圖者,有阻力可想而知!(據悉部份營建署基層人員,亦有擬議垂真整合有關建築業務單位,以利交通部下成立公有建築工程專責機關之構想,亦同有受到阻擾或相關權責單位人員壓下之情形)。
  茲以吾等受民間立場與時間所限,力量棉薄集結眾力不易,難爭得於公部門場合依法據理陳述意見予有關決策首長,只能陳情相關權責機關或訴諸輿論或民意代表,推動成效尚未達吾等及各界所期。故建築與物業管理、工程學界之黃世孟、林志棟等教授的支持,以及全國建築師公會練福星理事長願意主動致電理解吾等倡議,進而支持成立公有建築專責機關,於公於私同以建築專業及公益為度並相挺,吾等實感敬佩。為了爭取對本議題的關注,近期亦致函建築產官學界,期待在審議內政部及所屬機關組織法草案時,各界都能及時意識到,如能內政部下成立公有建築工程專責機關之決議,除了突破目前只有公路與鐵路(土木、交通工程)、水利、水保、下水道(土木、水利、環境工程)、土地重劃工程(測量、土木工程) 分設於不同部會下之專責(或三級)機關,而獨缺公有建築工程之困境。也可破除組織改造權責單位或行政院研考會,只死抱著交通「及建設」部之三個字(事實上該交通部成立六個三級機關都屬交通建設機關),而不以內政部主管全國「建築」事權統一、管理資源整合為考量之迷思。立法院近期已立委質詢內政部、營建署時,並特別提及組改後住宅建設專責編制不足,問題顯將於日後擴及公共住宅(亦為建築與住的內政問題,而營建署建築工程組之成立本源於政府為了落實住者有其屋而來)。
  以上所述,攸關建築專業在公部門服務機會及發展空間,已非僅關目前營建署有關建築專業公務人員何去何從意願。而對於國家是否公平對待與支持建築專業、重視公有建築物辦理品質、效能與創意,成立中央公有建築專責機關更有指標意義。
時間有限、情況危急,故再次叨擾,希望各界能多加關注與相挺,並請有能力與有志之士能發揮影響力、考量專業認同與國家社會公益,以促成本案。
一群關切建築專業於公部門發展與存續者 敬託。 101.4.29

ps.相關建築專業網路討論區本案資訊 及意見交流
Archifield [阿奇菲爾德] 建築論壇http://www.archifield.net/vb/showthread.php?p=31791#post31791
建築人http://bbs.archi.sdnl.org/viewtopic.php?p=23899#23899
準建築人手札 討論區http://www.forgemind.net/phpbb/viewtopic.php?f=13&p=107474&sid=77035c616cf2c8316b82aefead5396b9#p107474
內有陳情書及方案可供參考,各界認同者請逕循管道向行政院、研者會、內政部遞交,或轉致立法委員連署提案做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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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有一天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的內政部長,能有建築人或具建築師資格者出任。

文章ForPeople » 2012 4月 26 (週四) 7:36 pm

認同,已轉給有關單位了。請大家一同重視,希望有一天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的內政部長,能有建築人或具建築師資格者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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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再造權責單位的回復算不算唬哢建築專業?

文章aec.division » 2012 4月 29 (週日) 1:45 am

Q:敬致行政院研考會 主委:組織再造於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設​中央公有建築工程專責​四級機關建議方案說明​(詳如附檔),所陳內​容 懇請採納。
A:研考會信箱發文 rdec@rdec.gov.tw中華民國101年04月27日會綜字第1010008598號:「
有關組織改造後公有建築工程專責機關一事,考量行政院業將組改法案函送立法院審議,未來將配合內政部、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審議結果辦理,交通及建設部籌備小組亦將就相關法規(包含作用法)通盤檢討,俾確保業務運作無虞。台端所提有關公有建築工程業務調整建議,將納入後續組織法規審議作業參考。」

PS.志同者給他們的回復(評論):「
公務員誓詞、組織再造的真諦都忘了嗎?
看看你們說的:「交通及建設部籌備小組亦將就相關法規(包含作用法)通盤檢討...」,請問要檢討那些法規?建築法?採購法?還是什麼法律?難不成修法是交通部獨自可決定,還是交通部長比立法院、總統還專權?組改除了精簡員額,對機關簡併不可有似是而非、將錯就就錯的想法!為了交通「及建設」部中三個字,以及承合上意,看看你們進退失據,違反法令亂做說明,現在又要用未發生或難以做到的事唬哢?每個人的生活都多少會有公務洽辦之需,今天各位用這種態度對別人,有朝一日你就會遇到跟你一樣只能混過去的公務員回向給你,這決非國家社會人民之福,請多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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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aec.division » 2012 4月 29 (週日) 2:00 am

前面所提違反法令亂做說明,是指:「
研考會信箱發文 rdec@rdec.gov.tw中華民國101年04月17日會綜字第1010007355號:「有關組織改造後公有建築工程業務一節,查交通部於99年4月29日函送「交通及建設部組織調整規劃報告」,其中交通及建設部移入業務包括內政部營建署之道路業務、營建業務、基礎建設、公有建築物新建等業務,爰未來交通及建設部為公有建築工程業務之主管機關。組織調整籌備階段,公有建築工程業務涉及跨機關協調時之運作機制,將由交通及建設部籌備小組邀集內政部及交通部等相關機關協調確認,俾確保業務運作無虞。台端所提有關公有建築工程業務調整建議,將納入後續組織法規審議作業參考。」

PS.研考會這個回答,明顯違反建築法規定內政部為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內政部組織法草案規定主管全國建築之規定。不是硬么就是錯就錯?經志同者同日(4/1)去函指正:「貴會可能都被交通部要人力編制不要業務的人(去部人事處或人事行政局查看看多少人不在現職而派去支援其他業務或「他其機關」),或營建署想升官占高缺的人矇敝了,以致違反建築法第二條:「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的回復都明以公文書寫出來。希望仍有明法明理之人挺身而出,撥亂反正才是」,才又回了上面那個說詞~
PS.另外經建築人網友P大問內政部回答:「您於101年4月20日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提及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疑義1事,茲答復如下:
有關公有建築物及主管建築機關疑義一案,前經內政部部長信箱【案號:20120418013】答復在案,...第2條及第6條已分別訂有主管建築機關及公有建築物之規定,內政部為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負責公、私有建築物...」,部會級跟本沒有交通部,更顯研考會不能面對事實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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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aec.division » 2012 4月 29 (週日) 10:07 am

3/16丟去研考會一個投書,稍推動了一顆頑石,整理節錄給大家參考:
吾等曾任職的這個單位,是個做事的單位,個人很自豪從省府住都局建築工程處至營建署以來,完成無數機關辦公廳舍、學校、醫院等工程計畫,替政府提供多少為民服務的空間與效能,也支援了都市及住宅發展。不料組織再造過程,各位不竞只是把他當作「道路工程」或「管施工的」,不察公有建築的重要或差異,就把建築工程單位解散了!
每個人一生的生活,政府為民服務、讓住者有其屋,都須要「建築」不是嗎?
各位研考官員一直以「建築」的屬性與交通運輸相近,吾等十分不解,「住」跟「行」本是不同民生議題! 而且明明政府是分別交給內政部主管建築法及交通部主管公路法等辦理,現在組織再造的理想不是事權統一、資源整合嗎?那以「建築」為主題,交給內政部不是更合嗎?
向各單位提出這些建議,對吾等退休者並任何好處、還要費時費力。但請各位官員費心思量國家及公共利益,國土規劃及害災復建所需,再本於道德良知說看看,「公有建築」與「道路運輸」屬性相不相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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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議成立中央公有建築專責機關案之立法院相關委員會,請各界向所屬委員促請表達支持

文章aec.division » 2012 4月 29 (週日) 12:13 pm

1、倡議成立中央公有建築專責機關案之立法院相關委員會,請各界向所屬委員(特別是召委)促請表達支持,
各委員之電話、傳真及連絡處請點選下列所示網址查詢即可。
法案審議過程個人整理略以:(有誤者,請先進們指正)
2、人民陳情請願委員受理或委員主動擬案->委員提起連署之提案、臨時提案->程序委員會審查->立法院院會(決議)->有異議者者退回程序委員會、或決議交付立法及法制委員會及內政(或交通)委員會審查,或請行政院研議...
3、本管道有一定可行性,目前經立法院審查、提案,已有許多機關組織有來自行政院各部會外之作法,3、本管道有一定可行性,目前經立法院審查、提案,從立法院公開之議事及公報管理系統(http://lci.ly.gov.tw/lcew/index_5.zul)之有關紀錄中,已有許多機關組織設立,有來自行政院各部會規劃以外之提案及作法,例如:
(1)教育部:上會期審查教育部組織法案時附帶決議青年發展司改設責年發展署;本會期林正二等委員請行政院研議成立原住民族教育專責機關(「原住民族教育司」)。
(2)環境資源部:水污染防制局審查後環保署冠上下水道再送,但因不合於黨政協商結果,本會期呂學樟等委員擬具「下水道署」組織草案送審。
(3)衛生福利部: 本會期陳歐柏等委員提案陳立護理專責單位(「護理及健康照護司」)、衛生署長答詢時提及經行政院江副院長協調時已確定又增加一個「社會福利及家庭署」。
(4)農業部:本會期黃昭順等委員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送審。
4、立法院第8屆第1期委員會及其委員:
程序委員會:提案手續及人民請願(略)
http://www.ly.gov.tw/02_introduce/0204_comm/legList.action?comtcd=27&itemno=02082700
王廷升 吳育仁 吳育昇 吳宜臻 吳秉叡 李桐豪
李貴敏 林世嘉 林鴻池 段宜康(召委) 陳淑慧 陳節如
陳碧涵 陳鎮湘 費鴻泰(召委) 趙天麟 潘維剛 鄭麗君
賴士葆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機關組織及不屬其他委員會議案(略)
http://www.ly.gov.tw/02_introduce/0204_comm/legList.action?comtcd=36&itemno=02083600
呂學樟(召委) 謝國樑 王廷升 廖正井(召委) 王惠美
林國正 李貴敏 鄭天財 尤美女 吳宜臻 柯建銘 潘孟安
林正二

內政委員會:內政政策及掌理事項(略)=>內政部或所屬下成立中央公有建築工程專責機關之提案或請願(涉內政部、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內政部長同意)
http://www.ly.gov.tw/02_introduce/0204_comm/legList.action?comtcd=15&itemno=02081500
吳育昇 張慶忠 紀國棟(召委) 陳超明 江啟臣 徐欣瑩
邱文彥 李俊俋 姚文智 陳其邁(召委) 段宜康 張曉風
黃文玲 高金素梅

交通委員會:交通、公共工程、公共工程委員會掌理事項(略)=>交通及建設部不要納編營建署公有建築之編制、人員之提案、請願(只涉及交通部長同意之部分)
http://www.ly.gov.tw/02_introduce/0204_comm/legList.action?comtcd=23&itemno=02082300
王進士 李昆澤 李鴻鈞(召委) 林明溱 陳根德 陳雪生
楊麗環 葉宜津(召委) 管碧玲 劉櫂豪 蔡其昌 盧嘉辰
魏明谷 羅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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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希望有一天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的內政部長,能有建築人或具建築師資格者出任。

文章aec.division » 2012 4月 29 (週日) 3:13 pm

F大,好一個建築人的豪情,事實上,據悉醫師公會對組改成立「衛生福利部」的支持與期許,跟您所見略同,就是首任部長是具醫師資格提任,相關司級主管為公職醫事專技人員擔任。
ForPeople 寫:認同,已轉給有關單位了。請大家一同重視,希望有一天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的內政部長,能有建築人或具建築師資格者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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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kogiga » 2012 5月 02 (週三) 8:19 pm

醫師當署長(部長級)已有,建築師當署長(部下屬機關)林前署長欽榮就是,
捐棄本位主義、擴大社會參與、提升人文關懷,
建築人,何職位不可勝任。
支持建築專業、請大家加油! 
平心靜氣。
kogiga
 
文章: 213
註冊時間: 2007 11月 12 (週一) 3:46 pm

文章aec.division » 2012 5月 04 (週五) 11:40 pm

以前林署長在的時候很重視營建署建築工程業務,
他除了要求案件要有年青工程人員參與,
每個案子規劃定案都親自主持會議。
為了增加國家防疫國際能見度,
還說服使用機關將國家防疫中心採行國際競圖(可惜地政方政反對興建)。
算是難得一見的高階專業建築高階公務員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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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住宅價格中央政府沒有平準機制,主政者便宜行事無專責推動,也是問題

文章aec.division » 2012 5月 08 (週二) 9:09 am

為何住宅價格中央政府沒有平準機制,主政者便宜行事無專責推動,也是問題~
101 年 3 月 28 日立法院第 8 屆第 1 會期內政委員會第 11 次全體委員會議,立委還比主管官署首長還急啊!政府只管法令,但「徒法不足以自行」節錄如下:
……
徐委員欣瑩:接下來本席想請教李部長,我們今天是談落實居住正義,你認為居住正義的意義是什
麼?什麼是居住正義?
李部長鴻源:居住正義就是,我們希望我們的民眾,不管他的經濟能力怎麼樣,他都可以有一個適
合他居住的地方,我覺得那就是居住正義。
徐委員欣瑩:對,每一個人都有。在現在這樣的情況下,本席看到你對於現在及未來要進行的報告
得非常完善,本席也就各國不動產市場的經驗進行了解,本席看出你對於不動產一方面採取經濟
房,也就是不管是國宅或合宜住宅,或是一些補貼措施,都是在設法讓能力可能不是這麼好的人
也可以有住宅,另外,對於較高價位的房子是不是採市場機制的價格?也就是雙軌制。
李部長鴻源:其實合宜住宅最基本的精神就是增加供給面,當然我們的目的不是在打房,這是兩件
事情,我們覺得如果有人要買高價位的房子,就讓他去買,但也希望讓一般年輕人、中產階級以
下的有更多選擇的餘地。
徐委員欣瑩:世界各國都有專責的單位來進行,這部分未來整個住宅法通過後,或內政部想要實施
住宅政策時,請問有沒有專責單位?
李部長鴻源:現在的專責單位是營建署。
徐委員欣瑩:但未來呢?
葉署長世文:未來在國土管理署會有住宅組,我們準備將住宅組的規模再擴大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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