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天厝位道路預定地 轉向90度免拆除還省下500萬


國內外相關訊息公告、新聞轉載。

透天厝位道路預定地 轉向90度免拆除還省下5

文章L-archi » 2008 3月 06 (週四) 7:2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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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天厝位道路預定地 轉向90度免拆除還省下500萬!
http://www.ettoday.com/2008/03/06/123-2241410.htm

避道路預定地,厝轉彎90度省500萬。
2008/03/06 15:11
記者莊明勳/彰化報導

彰化福興一幢兩層樓民宅,因為有半幢屋子位於計劃道路預定地,原本可能面臨拆除的命運,但屋主靈機一動,請來工人,把屋子轉彎90度,避開道路,省下至少500萬元的建築費用。

兩層樓的透天厝,屋子好好的,地基卻被挖開,還裝了許多千斤頂,原來這就是屋子轉彎的大工程,這間屋子位在計劃道路的預定地,其中一半原本面臨拆除,不過,拆掉重蓋費用高,屋主靈機一動,把房子轉個90度,避開道路。

屋主莊永塘說:「(政府)賠償因為只拆一半,只賠我一半,所以我錢不夠蓋新屋,最後的辦法就是只有把屋子轉過去,只整修舊屋比較省。」

要把房子轉個彎,首先得延著房子挖出深溝,再動用50個千斤頂把房子墊高,利用圓鐵柱和棧板移動房子,工程浩大,但比起重蓋便宜多了。

屋主莊永塘說:「屋子轉向再整理,大約花200萬元,如果新蓋房子加裝潢,沒有700萬蓋不起來。」

在移屋期間,屋主每天住在沒水的房子裡,年夜飯也是這樣度過,現在屋子轉彎成功,只剩基樑和回填就完工,雖然辛苦,但保留了屋子的裝潢,也省了重建費用,怎麼說都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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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r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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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合法嗎

文章zahachang » 2008 3月 06 (週四) 7:54 pm

這樣的轉向工程在建築執照上要如何合法??
有其他前輩可以說明一下嗎??
玩建築就像是養小孩,要有精神跟體力跟它一起耗一輩子!!!
zaha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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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棟屋遭徵收 轉彎90度免拆

文章L-archi » 2008 3月 07 (週五) 10:33 am

半棟屋遭徵收 轉彎90度免拆
2008-03-06 12:02
http://news.pchome.com.tw/life/cts/2008 ... 70021.html

  彰化一棟兩層樓的房屋,因為有半棟被規劃為預定道路,屋主不想拆掉重蓋,乾脆把房子九十度轉彎,他們花了四個多月,慢慢在底部裝上圓形鐵棍,預計清明節前完成。

  兩層樓的透天厝,成功完成了九十度轉彎,明顯看出底下用磚塊及千斤頂墊高七十公分,而原本的鐵門不是這個方向,而是在旁邊另一個方向,很難想像整個房子向左轉了。

  為了移動房子,第一步,在旁邊的空地先開挖打地基,再來底部用千斤頂撐起來,裝上圓形鐵棍和板子,最難的是讓屋子很穩定的慢慢移動。

  從去年底開工到現在,砸下兩百多萬元,一百坪多的房子轉動九十度,屋主保住心愛的房子,只要再回填水泥就大功告成了。(記者謝忠義 詹季燁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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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L-archi » 2008 3月 07 (週五) 10:34 am

新路毀屋 護屋向左轉

圖檔
移屋工程最艱辛的一面,就是以千斤頂,搭配長木柱,屋子底層以圓鐵棍加上棧板,慢慢的移動屋子。(莊永塘提供)

圖檔
在進行移屋工程,莊永塘仍守護家園,住在沒有水的屋子裡。(記者劉曉欣攝)
〔記者劉曉欣/福興報導〕我把房子轉彎90度了!

彰化縣福興鄉員鹿路一幢兩層樓的住宅,因為有半幢房子位於計劃道路預定地,屋主莊永塘認為,與其拆掉半幢住家,還要重蓋,不如把房子轉彎90度就好了!

莊永塘說,這幢房子蓋了12年,當初還怕屋前就是員鹿路,萬一道路拓寬要拆屋,特地留出空地,沒想到,計劃道路要從房子中央開闢過去,如此一來,就要拆掉半幢房子,何況近來原物料價格飛漲,重蓋費用太高,不如請人來幫房子轉個彎!

莊永塘的移屋工程從去年底開工,預計今年清明節前完成,整幢房子轉彎90度,從原本的坐東朝西,變成現今的坐北朝南,除讓房子轉個彎以外,還把整幢房子升高70公分。

不過,請房子轉個彎,可沒有想像中的容易,莊永塘說,首先沿著房子原址四周挖出深溝,再用50個千斤頂,把整幢房子墊高,接著房子新址打好地基,才能展開移屋工作。

莊永塘說,移動屋子90度,看似簡單,其實不然,房子底層要視移動角度鋪上圓鐵柱與棧板,圓鐵柱好比是轉軸,讓房子水平移動,工人則以千斤頂搭配木柱,花20個工作天,慢慢移動屋子。

莊永塘的屋子轉動了90度,又升高了70公分,目前剩下基樑與回填作業就可大功告成,不少人得知莊永塘的移屋工程,都特地跑來觀看,莊永塘說,他以前也只有在電視上看過寺廟移動,這回自己的房子轉個彎又升高,他才見識到移屋工程的艱辛。

移屋工程進行中,莊永塘住在連水都沒有的屋子裡,求學的子女住在學校,老婆則住在店面,他說,自己守護家園,連上廁所都要爬上爬下、爬進爬出。

除夕夜的年夜飯,全家團圓吃飯,只是住家沒有水,還要靠著梯子爬進爬出,兒女過了幾天就回學校。莊永塘說,他的女兒說,這樣跟在難民營沒兩樣,但他覺得移屋可以保留裝潢,比較好。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 ... y-so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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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zoe » 2008 3月 07 (週五) 11:22 am

省錢又環保~~~
值得推廣~~~ :lol:
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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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Guo » 2008 3月 07 (週五) 11:36 am

只要不偷工減料的房子
經嚴格監督打造的房子
細心謹慎的遷移
應該是OK的
在九二一現場我曾見基地整個隆起一二層樓高
房子是整體外表完好的被抬高
我想那真的是如暴衝的電梯間...
我想該住戶(聽說是當地望族)即使安全
也必然受很大的驚嚇.....
法規可能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大自然萬物中處處有建築
G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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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wcct0916 » 2008 3月 07 (週五) 9:05 pm

哪這樣算是新建ㄇ??
還是....
不知道有哪位大大能解答?感恩
wcct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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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vanserce2 » 2008 3月 27 (週四) 4:03 pm

我也不清楚這算不算改建~~
因為他並無增加面積與高度
倒不如稱他為『修建』,即是有超過1/2之修理或變更
所以應該也是要重新請照

而他改變需檢討項目應該有
1.建築面積改變(面積量不變但形狀改變)
2.前院、側院、後院關係改變
3.側院改變後,相關防火間隔與開窗面積等等
4.高度比檢討問題
書寫空間,建築落實--面對機能,表現生活
http://amatrixmodel.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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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kogiga » 2008 4月 02 (週三) 9:35 am

建築法第7條第3款:「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 或「擴大面積」者。
同條第4款:「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或屋頂,其中任
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
這個例子有建築行為理應申請建築執照,高度及面積應沒有增高或擴大,改建與修建者符合,但因本案沒有拆除部分建物,而基礎位置已過半變更,故以修建較為合適。
但依同法第99條第5款:「興闢公共設施,在拆除剩餘建築基地內依規定期限「改建」或增建之建築物」。得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是否免申請建築執照應為主管機關此為便民之權宜裁量。

如果都沒達到上述標準,都市計畫法第41條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其土地上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
本案就應依都市計畫法辦理修繕,實務上為就地整建,屬不涉及建築法之建築行為,通常只要整建好將竣工圖說報備路權機關備查,即為合法房屋。

這種例子應該多給都市計劃的官員及學界參考,
路如果可以不用那麼筆直,有點弧度變化,即可閃開房子也可避免直線行車疲勞;
非不得路要開過房子,也可以採移屋的方式解決問題,減少民怨並符合比例原則。

vanserce2 寫:我也不清楚這算不算改建~~
因為他並無增加面積與高度
倒不如稱他為『修建』,即是有超過1/2之修理或變更
所以應該也是要重新請照...
平心靜氣。
kogi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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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L-archi » 2008 4月 02 (週三) 10:00 am

朋友的看法
假設本案已領得使用執照,容積未增減,為求便民節省行政程序,依照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8 條 辦理。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民國 93 年 09 月 14 日發布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 ... e=D0070141
第 8 條
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本法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等之變更。
二、防火區劃範圍、構造或設備之調整或變更。
三、防火避難設施:
(一) 直通樓梯、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構造、數量、步行距離、總寬度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寬度及高度、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之寬度
、樓梯及平臺淨寬等之變更。
(二) 走廊構造及寬度之變更。
(三) 緊急進口構造、排煙設備、緊急照明設備、緊急用昇降機、屋頂避難平臺、防火間隔之變更。
四、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設備之變更。
五、停車空間之汽車或機車車位之變更。
六、建築物之分戶牆、外牆、開放空間或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項目之變更。

第七十三條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但直轄市、縣(市)政府認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定建築物接用水、電相關規定:

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

三、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四、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二項建築物之使用類組、變更使用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L-ar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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