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jeffer » 2015 5月 24 (週日) 10:55 am
我最近看到有一份 102年的一份使照/執照 , 也沒有詳列 樓梯/梯廳/電梯坑道,
而是直接用 車位*40 m2 直接帶過.
[PS}:正如我這兩天發問的 倒底平面層,需不需要每層都計入一次梯間和電梯坑的容積
我是認為梯間和電梯坑 應該是要計入建敝率, 不應每層都計入容積.. 因為它也是必要的構造物...
[陰謀論]: 因為建商大部份都有建地下室, 和 執照承辦人員(ooxx) ...
so 雖然沒說可不計,但也沒有說要計入容積.
大概是和屋突相同 有法條 雜項建物 , 不超過 12.5% 或15%(高層) 不足 25m2, 得建 25m2 直接帶過吧...
[法條]:
地下建築物:主要構造物定著於地面下之建築物,包括
地下使用單元、地下通道、地下通道之直通樓梯、專用
直通樓梯、地下公共設施等,及附設於地面上出入口、
通風採光口、機電房等類似必要之構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