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annxe » 2018 3月 02 (週五) 10:08 am
1.建築線一般落在法令公告有案的道路或認定的現有巷道邊緣,若基地直接鄰接道路或現有巷道,當然就直接通行,沒有同意書的問題,你說的鄰居的CASE就是如此;反之基地若未鄰接建築線,必需以私設通路連通,才會有該私設通路土地同意通行權的問題。
2.法規訂定有難處,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只能定原則,實際執行有困難才再來修法。承辦單位可依原則及實地內容做出最後裁量,承辦人員有他裁量的空間及權利。
3.依你的CASE,建築線劃設看來是因為基地在道路盡頭,依據技則施工編第19條及上次說的解釋函來指定建築線,但那解釋函講的是特定建築物,而且只說退縮建築跟指定建築線未必相關,所以不盡相同沒錯,你可以跟主辦人員爭取,甚至跟主管機關申請解釋,看能不能改變主辦人員的裁量心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