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技術規則79-2規定


建築營建法規、事務所經營與管理、建築材料與工法、工地實務。

文章chichi » 2008 5月 30 (週五) 12:0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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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小時防火時效門的電梯....目前已經有看過案例......也有防火時效的試驗報告.....不過電梯門有高度寬度限制吧!....記得寬度不大於130CM高度不大於220CM......如果有一小時防火時效的試驗報告是不是就可以符合防火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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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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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orpheus » 2008 5月 30 (週五) 7:43 am

Archi 寫:
orpheus 寫:問題一:
有某案件已取得使照,防火區劃是依舊法規檢討的
其中一樓大廳挑空,通達地下一層與地上四層,該區劃內有挑空,走廊及部分居室空間
現在想在一樓門廳挑空處增設一組電扶梯通達二樓,未貫穿原有區劃與樓板
依新法規內容檢討,似乎得增設一個區劃把電扶梯給包起來,但實在不可行,所以很頭痛...

不是把電扶梯包起來,而是要把挑空空間縮小到三層樓,總樓地板面積小於1500㎡
orpheus 寫:問題二:
依現行79-2規定,若該挑空區劃內樓板面積不大於1500(如各層圍繞在挑空周圍的廊道),該挑空是否得貫穿超過三層以上?


得不受前項之限制
連跨樓層數在三層以下,且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下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

就是不得設計貫穿超過三層樓的挑空,且要小於1500㎡,法條寫得很清楚。


謝謝Archi兄的回應
不過我面臨的問題是:

1.該區劃為既有區劃,且該區劃並非依79-2(當時未明定)而設置之區劃,但相關檢討均符合舊法規.我知道處理程序已終結,所以理論上應該要依79-2,法有明定.
BUT...在面臨的實際狀況是無法再調整挑空區域(除非封起來變樓板),而新設的電扶梯並未破壞或貫穿既有區劃,而79-2有解釋函說明若為此情形則免受限制另設區劃.所以才有疑義.而新增電扶梯既未破壞既有區劃,實務上要依79-2重新調整區劃又有困難,不知從何解套起.

2.我是問若"已"依79-2於挑空周圍設置豎道區劃,是否連挑得超過三層?我在文意上的解讀是"可以",不然電梯間,管道間是否也一樣不得貫通超過三層?
但是有主辦堅持無論任何情形,挑空均不得超過三層(我同事也這樣認為)...所以才想請教大家
orphe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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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Archi » 2008 5月 31 (週六) 11:30 pm

orpheus兄,我瞭解你的意思了,79-2並沒有很明確的文字敘述,導致你的解讀與大家不一樣。你會覺得是不是電梯間也要不超過三層樓區劃?不是這樣的,你仔細看一下法條,他是指垂直空間要自己成為一個區劃。

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電扶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間、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管道間之維修門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然後,針對挑空部分有但書,將挑空範圍限制在在第二項第一二款之範圍內,所以依照79-2挑空均不得超過三層,如果你要不適用79-2,你要跑性能評定了。

你把法規限制挑空規模與電梯間之區劃混為一談了。瞭解了嗎?
Ar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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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orpheus » 2008 6月 03 (週二) 10:05 am

Archi兄:

謝謝您的耐心回覆,雖然我很想說我瞭解了...BUT...開始懷疑自己是否有閱讀障礙...T_T,因為我從79-2條中所閱讀到的文意為:
一、所有貫穿樓版的豎道挑空類似部分均需設置區劃分隔。
二、挑空樓地板面積面積(這點其實也有疑義)在1500平方公尺以下,且連跨樓數在三層以下;或位於避難層通達直上直下層,且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不受第一點限制。

也就是說,所有挑空及管道間類似部分均應設置豎道區劃,但若挑空規模較小符合但書規定者可以不設區劃。

換言之,如果已依79-2第一項規定,在挑空周圍設置區劃,挑空規模應該不受限制啊?而我目前得知的訊息均為:
挑空設計不得貫穿超過三層樓版,且樓地板面積不得大於1500平方公尺,而且均應設置豎道區劃。
那麼,是不是說項京華城、夢時代的內部大型挑空都再也不可能出現了?

我改用圖來解釋好了,目前我所獲得的訊息均如像這張圖所示

圖檔

我這兩天又請教了在其他事務所的同學,結果他卻又同意我的看法...越來越混淆了
如果現在的規定真如這張所示,那表示我的觀念應該要導正了。

盼請Archi兄以及先進前輩們指正,謝謝!
orphe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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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L-archi » 2008 6月 05 (週四) 12:27 pm

orpheus 寫:那麼,是不是說項京華城、夢時代的內部大型挑空都再也不可能出現了?


第 三 條
建築物之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依本規則各編規定。但有關建築物之防火及避難設施,經檢具申請書、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者,得不適用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章、第四章一部或全部,或第五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有關建築物防火避難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跑性能評定即可。

另外你左邊那個圖,我認為只要能在火災時,鐵捲門自動降下來,這樣的挑空是可成立的。
L-ar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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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魏傑 » 2008 6月 05 (週四) 2:35 pm

想太多嚕~!
我個人認為79-2第1.2項是有連帶關係,避難層直上或直下層"挑空...",
若跨樓層在3層以下或1500M2以下就免區劃,
所以嚕~垂直區劃都得在1500m2以下就行,
且其隔間牆須達1HR防火時效或耐燃材料....

當然也可以不理會這個~!直接以性能設計規劃~!去完成大空間區劃...
魏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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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orpheus » 2008 6月 05 (週四) 7:45 pm

[/quote]
...恕刪...
另外你左邊那個圖,我認為只要能在火災時,鐵捲門自動降下來,這樣的挑空是可成立的。[/quote]

謝謝llmj的回覆,暫時又多得到相同看法的一票
不過目前認為我這張圖左邊區劃不成立的人還是所在多有,包括公部門主辦
這真的是中文理解上的問題,對於認知上的差距有時又很難溝通,尤其是下對上,民眾對官署的狀況時...

為此我還曾經問過營建署

回覆的答案完全不出所料...

「法有明訂...請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處理...」=.=
orphe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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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vinci » 2008 6月 12 (週四) 12:31 pm

...前文恕刪...

左圖是可行的,曾經檢討執行過...
只要將挑空部分區劃出來,例如防火鐵捲門等
但是這樣有時會讓挑空的空間很難用,也不甚美觀,曲線的SS也不是沒看過
所以有很多就直接跑性能式設計了,但是花錢花時間囉

至於避難層直上、直下挑空,及三層以下之挑空面積小於1500
只要自成一區劃,都可不受"挑空部分"應自成一區劃的限制,這我也執行過

但是如右圖電梯梯廳區劃,不是也有劃到樓地板嗎...怎麼"嚴格"符合條文中"升降機間"的區劃呢...
這是法規上模糊的地方,但是目前右圖這樣做是允許的,也很常見
電梯門要防火時效目前實務上執行有點為難啦....
其實這條文式法規應該再修的更精確明瞭
vin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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