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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物價波動, 營造廠頻頻申請物調
但設計監造單位卻不能隨之增加費用
卻又被迫要求負責實質審查
我發文給工程會, 請大家幫忙參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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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有關承包商依物價指數調整變更契約價金,設計監造單位是否應負實質審查責任事宜,請釋疑。
說 明:
一、 承包商依契約因應物價指數波動調整契約價金事宜,應屬該主契約機關與營造廠雙方依契約內容及相關權利義務辦理之。
二、 依據工程企字第09400005460 號函,解釋物價波動調整僅適用於工程採購案之工程款調整,不適用於委託規劃、設計、監造之勞務採購案。設計監造單位之服務費既然不能將物價調整金額併入計算,則有關承商物調資料即不應由設計監造端單位審查簽任。但實務執行過程,機關普遍要求監造單位,對承包商因應物價指數波動調整契約價金,進行實質審查並簽章負責,著實困擾,已違背合約「對價關係」。
三、 該解釋函之合理性應請工程會再行研議,因該等說法已違背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七條「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有關建造費用之定義(建造費用,指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成本)。且與第二十七條技術服務得物調原立法精神矛盾。
四、 建請貴 會針對目前機關要求監造單位審查事宜是否恰當,惠予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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