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建管單位與建築師之間的互動


建築人職涯規劃、新鮮人注意事項、職場經驗分享

文章L-archi » 2009 5月 12 (週二) 9:5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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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se 寫:承辦掌握著審圖通過與否的大權,好的承辦依法審查,壞的承辦呢…他就是法!!

這個嘛@@"#%&*%!!!
只能說:人為善,福雖未至,禍已遠離! 人為惡,禍雖未至,福已遠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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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Pedro Hsieh » 2009 5月 12 (週二) 10:01 pm

921大地震死了那麼多人,也沒有幾個建築師被處罰。
可是公務人員連訴願輸了,也得上民事庭。
各位大建築師們就饒過公務人員吧! :cry:
qui seminant in lacrimis in exultatione metent
那含淚播種的人,必含笑獲享收成;
Pedro Hs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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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ck0789 » 2009 5月 12 (週二) 10:07 pm

llmj 寫:
ck0789 寫:案子沒過之前,就是沒過!不就是廢紙幾張嘛!也不會有法律問題。

ck0789兄,這個論點是有的小問題的喔!相信很多建築師都是這種心態,但是提醒各位偉大的建築師們:
因為建築師依法簽證圖說,如果圖說簽證不實,或有偽造文書之情事,政府單位當然不能核准,且是可以移送法辦的。所以,送到政府機關的文書,都要負其正確之責任。
據我所知,很多借牌的建築師,可能會隨便簽名,文件都沒看,就送到政府單位審查,事實上,是非常危險,如果政府機關嚴格執法,追究責任,真的會殺很大~~~建築師簽證又領不了多少錢,不得不慎阿!


您所說的就是問題之一了!何謂簽證不實!何謂偽造文書!公務員常常掛在嘴邊,就怕自己犯了什麼重罪。
但為何還是有人收賄呢?
審圖這件事,已經發展到「無所不審」「個案辦理」,以致於被認為根本是逼人走後門的政策。

要殺最好殺大一點,讓業界也乾淨一些。但這還在夢想階段。
寫錯字,用錯表格就是「偽造文書」??就是「簽證不實」??
其實法律定罪是很嚴謹的,有各種主客觀條件、動機、犯意等認定。
如果隨便要扣上這樣的大帽子................
第一個偽造文書的就是建管單位自己了
因為民眾掛號時,都沒有馬上登錄,都是審到天翻地覆後,才准予掛號
藉以規避審查期限...............這就是始作俑者了。
************************************
愛因斯坦說:「學說理論」通常只有提出的人自己相信而別人沒一個相信;而「實驗」每個人都相信,只有做實驗的那個學者不信。這不是說實驗就是對的,而是做實驗的人瞭解實驗結果的控制條件是可以操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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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L-archi » 2009 5月 12 (週二) 10:10 pm

orpheus 寫:但我想這是人的本性,爛人不分職業貴賤,比比皆是,爛建築師不能等市場淘汰(因為這種建築師很多還挺有市場),也只能期望多多出包通通抓去關...=.=

市場無法淘汰爛的建築師,要能夠剔除爛的建築師,只能靠政府執法嚴格,但是,現在的政治環境與公務系統,只能說:『阿婆生兒子,很拼拉!(台語)』
這一代的年輕建築師,我認為真的是生在一個很嚴峻的世代,錢少事多責任重,敢出來開業的真的要掌聲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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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Pedro Hsieh » 2009 5月 12 (週二) 10:21 pm

orpheus 寫:我曾遇過承辦嗆說"想過就照我話改,不然不要叫我審圖"

改分發,這是可行的,也許可以試試看。
再者,假如法規能做到沒有爭議的話,營建署也不用出版解釋函令彙編了。
每個人也都是兩個眼睛和四肢,但是在法醫來看即便燒成灰也可以辨識,同樣的道理,沒有一塊基地的環境是一樣的,同一個建築師因經驗的增長對設計的解讀也會不同,如何能免除爭議呢?
建管承辦人面對申請案時,應該保護申請基地周邊的利益,才是善盡公僕的角色,這也是建築法第一條所明定的。換了位置換了腦袋,是因為在申請案的建築師代表了當事人且挾帶著爭取當事人最大利益的天職,當然會與承辦所背負的公共利益衝突,這時候就算是同學,又如何好意思要承辦人從寬解釋呢?
台語說的「生意子難生」,有幾個建築師能做到20、100人的事務所?正派經營而獲得巨額利益的建築師的確是英雄,但是假如個性不適合縱橫商場,硬要出來開業;棄家人而不顧,對這承辦人何嘗不殘忍?「一枝草一點露」每個人生下來就有他在這個世界上應有的位置,建築師和建管人員本就是涇渭分明、無從比較的兩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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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Pedro Hsieh » 2009 5月 12 (週二) 10:29 pm

ck0789 寫:您所說的就是問題之一了!何謂簽證不實!何謂偽造文書!公務員常常掛在嘴邊,就怕自己犯了什麼重罪。
但為何還是有人收賄呢?
審圖這件事,已經發展到「無所不審」「個案辦理」,以致於被認為根本是逼人走後門的政策。
....
第一個偽造文書的就是建管單位自己了
......

在沒有收賄的狀況下,為什麼有些建築師的案件還是審得特別順利?哪幾個承辦人有沒有收賄其實建築師自己都知道。
每一塊基地特性都不同、業主不同、使用目的不同,個案辦理有什麼不對?難不成要營建署出版標準圖集? :shock: :shock: :shock: 況且建管單位也的確常常和法院打交道,哪幾個承辦願意擔負這樣的法律風險?建築師為了自己作業時間和金錢的需求爭取權益,建管人員也是為了自己生活上的安全作保護,這種矛盾應該像喝水一樣自然,再怎樣爭也改不了事實。避免作業流程上的障礙,也許參考一些正派建築師經營事業的態度才是治本之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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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L-archi » 2009 5月 12 (週二) 10:55 pm

在建管單位的朋友說:
有一種建築師的案子,閉著眼睛也敢准建照。
有一種建築師的案子,加班熬夜也要審查仔細。

依照人的特性,簡單分類一下
A1好的建築師
A2爛的建築師

B1好的業主
B2爛的業主

C1好的承辦人員
C2爛的承辦人員

如果是A1+B1+C1,那就是很棒的組合!

如果其中有一個環節是A2、B2、C2,那就會是不良的組合。

相信ck0789兄、jesse兄都是A1的建築師,遇到C2的承辦人員,才會有一肚子苦水。
相信版上的C1都是遇到A2與B2,才會滿肚子怨念。

如同Pedro Hsieh大師所說:「換了位置換了腦袋,是因為在申請案的建築師代表了當事人且挾帶著爭取當事人最大利益的天職,當然會與承辦所背負的公共利益衝突,....」A與C各有不同的任務,各司其職,才能讓建築環境愈來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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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orpheus » 2009 5月 12 (週二) 11:13 pm

llmj 寫:
orpheus 寫:緣由是因增設電扶梯而辦理變更設計,主辦要求申請雜項執照...

增設電扶梯申請雜項執照並無疑慮吧?!建築法第七條雖然沒有定義到電扶梯,但依照其精神(增設建築物之設備),申請雜項執照並無疑慮,這點小事,也要動用關係?不懂?有其他原因嗎?


建築物尚未完工,所以我們認為應不在建築法第七條興建完成後增設升降設備規範內...所以才申請辦理變更設計。偏偏主辦就是堅持建築法有規定"增設電扶梯就是要申請雜照"...還要我回去熟讀建築法...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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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orpheus » 2009 5月 12 (週二) 11:24 pm

Pedro Hsieh 寫:
orpheus 寫:我曾遇過承辦嗆說"想過就照我話改,不然不要叫我審圖"

改分發,這是可行的,也許可以試試看。
再者,假如法規能做到沒有爭議的話,營建署也不用出版解釋函令彙編了。
每個人也都是兩個眼睛和四肢,但是在法醫來看即便燒成灰也可以辨識,同樣的道理,沒有一塊基地的環境是一樣的,同一個建築師因經驗的增長對設計的解讀也會不同,如何能免除爭議呢?
建管承辦人面對申請案時,應該保護申請基地周邊的利益,才是善盡公僕的角色,這也是建築法第一條所明定的。換了位置換了腦袋,是因為在申請案的建築師代表了當事人且挾帶著爭取當事人最大利益的天職,當然會與承辦所背負的公共利益衝突,這時候就算是同學,又如何好意思要承辦人從寬解釋呢?
台語說的「生意子難生」,有幾個建築師能做到20、100人的事務所?正派經營而獲得巨額利益的建築師的確是英雄,但是假如個性不適合縱橫商場,硬要出來開業;棄家人而不顧,對這承辦人何嘗不殘忍?「一枝草一點露」每個人生下來就有他在這個世界上應有的位置,建築師和建管人員本就是涇渭分明、無從比較的兩個世界。


我想互相尊重才是必要的吧...我能理解建管主辦每天不知道要接觸多少很盧的跑照妹、很瞎的圖、恨爛的建築師。
但當建築師卑躬屈膝的端著圖來求教,就算再不耐煩,是不是也請好歹也做做樣子,聽聽我們的主張,不相信的話也問問同事或翻翻法規複習一下呢?

也許也是有囂張跋扈扯爛污的建築師敢嗆善良主辦啦(但我從沒看過就是...)

多半看到的都是建築師枯坐在辦公室裡等主辦打完例行性的電動以及和周遭動線上的熟人哈啦一圈後,只盼賞他個10分鐘討論...唉...

P.S.但還是要平衡報導一下,新生代的主辦多數態度都還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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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orpheus » 2009 5月 12 (週二) 11:33 pm

ck0789 寫:還有就是,無標準的審查,例如都審、環評等等....
都是因為漫無標準,才有那麼多爭議。
有的即使有標準,也不清不楚,所以才有那麼多的解釋令...


都審、防災避難審查等,原先都是希望在僵硬的土管或消防法規體系下,開啟一個上訴協商的機制。
如果這樣的審查制度原先目的就是在保持彈性,就不應該出現更多僵化的標準。
這類型審議問題關鍵在主管機關和審查委員把原先意在鬆綁的機制給弄擰了,反倒成為更繁複的審查大怪獸,審查委員各抒己志把協商當評圖,難怪被建築師視為畏途。
orphe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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