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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se 寫:承辦掌握著審圖通過與否的大權,好的承辦依法審查,壞的承辦呢…他就是法!!
這個嘛@@"#%&*%!!!
只能說:人為善,福雖未至,禍已遠離! 人為惡,禍雖未至,福已遠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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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mj 寫:ck0789 寫:案子沒過之前,就是沒過!不就是廢紙幾張嘛!也不會有法律問題。
ck0789兄,這個論點是有的小問題的喔!相信很多建築師都是這種心態,但是提醒各位偉大的建築師們:
因為建築師依法簽證圖說,如果圖說簽證不實,或有偽造文書之情事,政府單位當然不能核准,且是可以移送法辦的。所以,送到政府機關的文書,都要負其正確之責任。
據我所知,很多借牌的建築師,可能會隨便簽名,文件都沒看,就送到政府單位審查,事實上,是非常危險,如果政府機關嚴格執法,追究責任,真的會殺很大~~~建築師簽證又領不了多少錢,不得不慎阿!
orpheus 寫:我曾遇過承辦嗆說"想過就照我話改,不然不要叫我審圖"
ck0789 寫:您所說的就是問題之一了!何謂簽證不實!何謂偽造文書!公務員常常掛在嘴邊,就怕自己犯了什麼重罪。
但為何還是有人收賄呢?
審圖這件事,已經發展到「無所不審」「個案辦理」,以致於被認為根本是逼人走後門的政策。
....
第一個偽造文書的就是建管單位自己了
......
Pedro Hsieh 寫:orpheus 寫:我曾遇過承辦嗆說"想過就照我話改,不然不要叫我審圖"
改分發,這是可行的,也許可以試試看。
再者,假如法規能做到沒有爭議的話,營建署也不用出版解釋函令彙編了。
每個人也都是兩個眼睛和四肢,但是在法醫來看即便燒成灰也可以辨識,同樣的道理,沒有一塊基地的環境是一樣的,同一個建築師因經驗的增長對設計的解讀也會不同,如何能免除爭議呢?
建管承辦人面對申請案時,應該保護申請基地周邊的利益,才是善盡公僕的角色,這也是建築法第一條所明定的。換了位置換了腦袋,是因為在申請案的建築師代表了當事人且挾帶著爭取當事人最大利益的天職,當然會與承辦所背負的公共利益衝突,這時候就算是同學,又如何好意思要承辦人從寬解釋呢?
台語說的「生意子難生」,有幾個建築師能做到20、100人的事務所?正派經營而獲得巨額利益的建築師的確是英雄,但是假如個性不適合縱橫商場,硬要出來開業;棄家人而不顧,對這承辦人何嘗不殘忍?「一枝草一點露」每個人生下來就有他在這個世界上應有的位置,建築師和建管人員本就是涇渭分明、無從比較的兩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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